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指南》《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评分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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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指南》《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培育

文化产业园区评分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委宣传部,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委宣传部,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化和旅游局: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指南》《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评分细则》已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      20211221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

建设指南

 

文化产业园区是指以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为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基础设施完备、孵化作用突出、文化企业集聚的产业园区建设文化产业园区不仅有利于产业集聚发展,还在文化创新创业、文化资源转化活化、城市文化环境和文化消费、引领产业发展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十四五”期间,我区将重点培育一批文化产业园区,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按照国家文旅部相关要求,结合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现状,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订《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内容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文化产业园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政治建设、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园区坚持正确的改革发展方向。

(二)坚持按规划有序发展

文化产业园区有较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内文化产业规划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园区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标准和要求。在文物保护单位、世界自然遗产地等区域内建设的文化产业园区应当遵照《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政策法规。

(三)坚持规范运营管理

文化产业园区设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坚持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底线

文化产业园区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定期开展安全和环保检查,消除园区隐患和风险,确保园区生产和环境安全。

二、社会效益

(一)加强党建引领作用

文化产业园区强化政治引领,加强党建工作,建立园区党组织,经常开展党组织活动。推动入园企业成立基层党组织,支持非公企业开展党建和党群工作,建立有效的园区党建联动机制,引领园区高质量发展。

(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文化产业园区及入园企业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园区所生产和提供的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健康,取得显著成效,努力争取获得国家、自治区、市级相关荣誉称号和表彰。

(三)服务国家、自治区相关重大部署

文化产业园区及入园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重大部署,在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推动文化走出去、促进创业创新、区域合作、乡村振兴等方面措施有力、作用突出,成绩显著。

(四)改善人才结构

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引进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稳定和提高现有人才队伍的文化素质和技术创新能力,营造集聚人才、用好人才的和谐人才环境。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从业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等人才占比不低于30%。

(五)提升园区环境

文化产业园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在生活、办公、道路、卫生、绿化、公共文化设施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优化美化园区及周边环境。

(六)举办公共活动

文化产业园区运营机构能够投入一定经费和人员,积极组织自办文化活动,参与服务类、公益类文化活动,群众参与热情高,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三、经济效益

(一)入园企业数量

文化产业园区发挥集聚效应,使入园企业及商户达到80家以上,规上文化企业达到3家以上。

(二)文化企业数量占比

文化产业园区内的企业以文化企业为主,文化企业占园区企业数量达到60%以上。

(三)主营业务收入

文化产业园区内文化企业营业收入占园区总营业收入达到60%以上。

(四)园区年均营业收入增长速度

文化产业园区年均营业收入增速保持正增长。

(五)税收贡献

文化产业园区企业税收总额年均增速保持正增长。

(六)龙头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

文化产业园区积极扶持入园企业,帮助企业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如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一带一路重点企业、国家及自治区“双创”企业等),帮助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股权交易所挂牌,帮助企业增加主营业务收入;帮助企业的项目列入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规划、获得国家及自治区级资金支持和奖励。

(七)小微企业孵化培育

文化产业园区有成熟的小微企业孵化制度和标准,近三年内,园区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创新创业能力和发展实力显著增强。

四、示范性和影响力

(一)创新能力

文化产业园区积极培育新业态、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在专利、著作权、商标、成果转化、体制机制、营造创新环境、开展创新服务和活动。

(二)文化产品和服务

入园企业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达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代表作品数量和质量在行业内具有领先示范效应,并能够获得有影响力的奖项。

(三)品牌建设

文化产业园区获得较高的品牌行业地位和社会认知程度,在品牌建设方面明显优于自治区内其他文化产业园区。

五、政策扶持和保障机制

(一)政策扶持

园区所在地的盟市、旗县区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园区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经常专题研究园区建设发展实际问题,制定并完善规划、土地、投融资、科技、人才等要素保障机制,切实解决园区建设发展的实际问题。园区管理机构对入园企业在场地、租金、管理费用等方面有实质性的支持措施。

(二)运营管理

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明确稳定,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服务意识强,能够有效落实各项工作。

(三)服务体系、平台建设及运营

园区所在地的盟市、旗县区级政府及园区管理机构高度重视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园区服务体系完善,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创业指导、孵化加速、融资服务、信息服务、人才服务、法律服务、政务服务、品牌服务、教育培训、市场推广、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发展所需的配套服务。

(四)统计监测

地市级、园区所在旗县区级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统计监测工作机制,定期跟踪园区内文化产业发展情况,收集重要统计数据。

六、合格线划定

在评分过程中,按照“严格把关、突出特色、提高水平”的原则,分数达到120分以上的园区划定为“合格”,可以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分数在120分以下的园区划定为“不合格”,在“一票否决”指标上出现问题的一律划定为“不合格”。

七、奖励政策

(一)对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的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在政策、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优先推荐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八、本指南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九、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评分细则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类型

指标说明

分值

评定标准

1

政治方向和文化方向

定性指标

考察园区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文化方向情况

一票否决

近三年内,地市级人民政府、园区所在旗县区政府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未能有效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与园区签订入园协议的文化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在举办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宣传言论等方面出现严重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方向错误,或出现损害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被有关部门问责的,实行“一票否决”。

2

运营管理机构

定性指标

考察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设立情况

一票否决

园区没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且无不良信用记录,运营管理机构有名无实,或设立后撤销的,实行“一票否决”。

3

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定性指标

考察园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

一票否决

近三年内,园区内发生与运营管理机构有直接关系的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级(较大)及以上等级环境污染事故,或受到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对园区示范性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4

社会效益

积极开展党建工作

定性指标

考察园区对党建的重视程度,加强党的领导方面的情况

7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重视并加强党建工作,积极组织入园企业广泛参与,建立了党组织,支持非公企业开展党建和党群工作,经常开展党组织活动,获得上级党组织颁发的先进单位荣誉的,为7分;建立了党组织,并能够积极开展党组织活动的,为4—6分;建立了党组织,但党组织开展活动不足的,为1—3分;没有建立党组织的,为0分。

5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定性指标

考察园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情况

10

自成立以来,园区及入园企业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园区所生产和提供的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健康,取得显著成效,获得省级以上相关荣誉称号和表彰的,为10分,获得地市级相关荣誉称号和表彰的,为8分,获得县级相关荣誉称号和表彰的,为6分;园区及入园企业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能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得一定效果的,为4分;园区及入园企业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未能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效果较差的,为0—3分。

6

社会效益 (55分)

服务国家、自治区相关重大部署

定性指标

考察园区服务国家、自治区相关重大部署方面的情况

10

园区及入园企业在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推动文化走出去、促进创业创新创意或区域协同发展等方面措施有力、作用突出,成绩显著,受到上级相关表彰或资金支持的,为8—10分;在上述工作中,有具体举措,并取得一定实效的,为4—7分;有具体举措,无明显实效的,为1—3分;无任何举措的,为0分。

7

改善人才结构

定量指标

考察园区就业人口结构优化方面的情况

8

园区文化产业从业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等人才占比不低于30%,高端人才极具效果显著的,为8分;园区文化产业从业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等人才占比在15%—30%之间,有一定人才集聚效应的,为3—7分;园区文化产业从业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等人才占比在15%以下,人才集聚效应差的,为0—2分。

8

提升园区环境

定性指标

考察园区改善环境、提升基础设施配套方面的情况

10

园区成立以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在生活、办公、道路、卫生、绿化、公共文化设施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配套基础设施完善,园区及周边环境良好,为8—10分;园区在基础设施方面有一定投入,配套基础设施比较完善,但仍存在一定短板的,为4—8分;园区在基础设施方面投入不够,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园区办公、生活环境存在严重问题的,为0—3分。

9

公共活动

定性指标

考察园区主动承担服务性、公益性职能,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10

园区运营机构能够投入一定经费和人员,积极组织或参与服务类、公益类文化活动、群众参与热情高,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为8—10分;园区运营管理机构适时组织或参与公益性文化活动,有一定群众参与,取得较好社会效果的,为4—7分;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投入经费和人员不足,极少组织或参与服务类、公益类文化活动的,为0—3分。(服务类、公益类活动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比如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知识传播、社区服务、慈善赞助、国际合作等工艺社会事业活动)

10

经济效益 (70分)

入园企业数量

定量指标

考察园区入园企业数量

5

入园企业达到80家以上的,为5分;入园企业数量在60—79家的,为4分;入园企业数量在40—59家的,为3分;入园企业数量在20—39家的,为2分;入园企业数量在10—19家的,为1分;入园企业在10家以下的,为0分。

 

规上文化企业数量

定量指标

考察园区规上文化企业数量

5

规上文化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为5分;规上文化企业达到2家以上的,为3分;规上文化企业达到1家以上的,为1分;无规上文化企业的,得0分。

11

文化企业数量占比

定量指标

考察园区文化企业数量及占比

10

园区文化企业占园区企业数量比重达60%以上的,为10分;园区文化企业占园区企业数量比重达50%以上的,为8分;园区文化企业占园区企业数量比重达40%以上的,为6分;园区文化企业占园区企业数量比重达30%以上的,为4分;园区文化企业占园区企业数量比重达20%以上的,为2分;园区文化企业占园区企业数量比重在20%以下的,为1分。

12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定量指标

考察园区文化产业收入占比

10

园区文化企业营业收入占园区总营业收入比重达60%以上的,为10分;比重在50%—59%的,为8分;比重在40%—49%的,为6分;比重在30%—39%的,为4分;比重在20%—29%的,为2分;比重在20%以下的,为1分。

13

园区总营业收入增长速度

定量指标

考察园区营业收入发展速度

10

近三年,园区年均营业收入增速每增长1个百分点得2分,最高不超过10分(年均营业收入增速计算方法:(期末营业收入/期初营业收入*100%-1)/3),无统计数据、不增长或者降低的得0分。

14

税收贡献

定量指标

考察园区对当地税收贡献情况

10

近三年内,园区企业税收总额年均增速每增长1个百分点得1分,最高不超过10分,无统计数据、不增长或者降低的得0分。

15

经济效益

龙头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

定量指标

考察园区引进、培育龙头文化企业和实施重点项目情况

10

自园区成立以来,入园企业中每有一家获得国家宣传文化部门认定的企业(如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动漫企业等)、上市公司、主营业务2000万元以上企业加2分;每有1个列入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规划、获得国家及自治区级资金支持和奖励的项目加1分;每有1家新三板挂牌企业或区域股权交易所挂牌企业,或主营业务为文化行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加1分;每有一家规上文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得0.2分;最高不超过10分,同一企业不得重复计分。

16

小微企业孵化培育

定量指标

考察园区孵化培育小微文化企业情况

10

园区有成熟的小微企业孵化制度和标准,近三年内,园区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创新创业能力和发展实力显著增强,每成功孵化一家小微企业得0.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17

示范性和影响力(30分)

创新能力

定量指标

考察园区创新能力建设情况及效果

10

近三年内,园区积极培育新业态、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在专利、著作权、商标、成果转化、体制机制、营造创新环境、开展创新服务和活动等方面成果显著的,每有一项为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18

文化产品和服务

定量指标

考察园区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质量

10

近三年内,入园企业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获得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奖项,代表作品数量和质量在行业内具有领先示范效应的,为8—10分;入园企业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获得1—2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奖项,代表作品数量和质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的,为4—7分;入园企业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未获得全国性影响力相关奖项,效益不佳,没有代表性作品的,为0—3分。

19

品牌建设

定量指标

考察园区品牌建设情况及效果

10

园区获得3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党政部门或全国性行业组织荣誉称号,或者园区品牌行业地位和社会认知程度高,明显优于自治区内其他文化产业园区的,为8—10分;园区获得2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党政部门或全国性行业组织荣誉称号,或者园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在自治区内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为4—7分;园区未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党政部门或全国性行业组织荣誉称号,或者园区品牌知名度较低的,为0—3分。

20

政策扶持和 保障机制  (45分)

政策扶持

定量指标

考察地方政府对园区建设发展所提供的的支持情况

10

近三年内,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园区所在旗县区政府加强对园区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经常专题研究园区建设发展实际问题,每有一次得1分;园区有规划、土地、投融资、科技、人才等相关政策并提供了有实质性内容支持措施的,每有一项得1分;园区对入园企业在场地、租金、管理费用等方面有实质性的支持措施,得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1

运营管理

定性指标

考察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运行情况

10

以企业为运营管理机构的园区:管理机构明确稳定,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服务意识强,能有效落实各项工作的,为8—10分;管理机构明确稳定,组织架构合理,运作正常的,为4—7分;管理机构不稳定,服务水平较低,不能正常运作或基本不提供服务的,为0—3分。                        

22

以政府派出机构为运营管理机构的园区: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园区所在旗县区政府为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设置了与自治区级园区相匹配的级别和人员,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明确稳定,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服务意识强,能够有效落实各项工作的,为8—10分;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园区所在旗县区政府为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设置了一定级别和人员,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稳定,组织架构合理,运作正常的,为4—7分;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园区所在旗县区政府没有为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设置与自治区级园区相匹配的级别和人员,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不稳定或多次变更,不能正常运作或基本不提供服务的,为0—3分。

23

保障机制和政策扶持

服务体系、平台建设及运营

定性指标

考察园区服务体系及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10

近三年内,地市级人民政府、园区所在旗县区政府及园区高度重视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地市级人民政府及园区所在旗县区政府提供了切实支持,园区服务体系完善,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创业指导、孵化加速、融资服务、信息服务、人才服务、法律服务、政务服务、品牌服务、教育培训、市场推广、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发展所需的配套服务的,为8—10分;地市级人民政府、园区所在旗县区政府及园区持续推进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能够为园区内文化企业提供较为完善服务的,为4—7分;地市级人民政府、园区所在旗县区政府及园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不足或建设效果不理想,服务能力较差的,为0—3分。

24

统计监测

定性指标

考察园区文化产业发展统计监测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15

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园区所在旗县区政府建立了完善的统计监测工作机制,定期跟踪园区内文化产业发展情况,收集重要统计数据的,为7—10分;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园区所在旗县区政府建立统计监测工作机制,并依托机制开展过相应工作,但未形成体系的,为1—6分;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园区所在旗县区政府未建立统计监测机制,未开展数据跟踪收集工作,或提供虚假数据的,为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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