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察哈尔右翼后旗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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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现将《察哈尔右翼后旗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察哈尔右翼后旗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光伏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国务院扶贫办下发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6)108号)、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 (2018〕12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20)3号)文件精神,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我旗贫困嘎查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精准帮扶,精准收益。光伏扶贫项目与贫困村、脱贫户精准对应,收益分配到村,确保贫困村集体经济长期稳定收益。

第四条突出重点,稳定受益。光伏扶贫收益重点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村集体经济,村集体享有村级电站的产权和分配权,在激发脱贫户内生动力前提下,细化收益分配办法,由村集体对脱贫户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奖励、救助、帮扶。

第五条规范运行,阳光操作。严格按照“一事一议”、“公开公示公告”等要求和程序,落实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保障收益分配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六条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嘎查村集体,各嘎查村要建立各类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经各嘎查村授权,由旗产业扶贫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扶贫公司)代表各嘎查村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

第八条为确保光伏电站长期可靠运行,我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光伏运维公司负责对全旗范围内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进行运维和管理。

第九条为确保电站安全正常运行,光伏扶贫电站的公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改动和处置,确需拆除、改动和处置的,须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光伏扶贫电站资产处置的收益归村集体。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旗扶贫公司负责协调运维公司的运维管护、供电分局的电价结算,每年第一季度向旗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光伏扶贫电站运行、收益分配和管理情况,并接受检查与审计。

旗供电分局负责村级扶贫电站的电量记录、电价核算,根据村级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负责录入电站发电量、发电收入等信息。

旗乡村振兴局负责建立光伏扶贫人口信息台账和收益分配信息档案,及时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监测管理。

旗财政局按照旗乡村振兴局提供光伏扶贫人口信息台账和收益分配信息档案,负责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至各嘎查村委会账户。

各苏木乡镇负责组织、监督、协调各嘎查村委会光伏收益的分配,并对分配程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各嘎查村两委是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出台的收益分配相关政策,负责制定本嘎查村收益分配方案,嘎查村两委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旗审计局负责每年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进行一次审计,确保程序规范、资金使用合理。

第五章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是指发电总收益扣除各类税费保险费用、运维费、土地租赁费、维修基金等运营成本费用后的金额。

运营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运维费。根据旗政府购买服务价格标准,按运维协议,由旗扶贫公司从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支付运维公司的运维费。

二是维修基金。建立维修基金,用于运维之外的维修、检测、技术改造等费用,按年发电量每千瓦时0.02元标准提取,由旗扶贫公司直接从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中提取。

三是土地租赁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在办理土地租赁手续时,租赁费用已由旗扶贫公司统一支付结算;在20年运维期内,按每千瓦每年7元标准提取土地租赁费用;由旗扶贫公司直接从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中提取。

四是税费保险。包括财产一切险等保险,税费保险按有关规定支付,旗扶贫公司直接从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中交纳。

五是电站基本电费。按每月实际交纳的基本电费金额,由旗扶贫公司直接从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中交纳。

六是电站防雷检测和电气设备检测。按照电站安全运行相关规定,光伏电站每年进行一次防雷检测,每两年进行一次电气设备检测,费用参考市场价格,由旗扶贫公司直接从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中提取。

扣除以上管理运营支出后的发电收益,为惠及贫困嘎查村应得扶贫收益。旗扶贫公司将村级光伏电站发电收益统一转入旗财政,由旗财政局负责将发电收益按季度分别拨付至惠及的贫困嘎查村集体经济对公账户。

第十二条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贫困嘎查村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旗乡村振兴局备案,同时报送旗扶贫公司。

1、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工作实施主体为嘎查村委会。项目收益以嘎查村为单位,重点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嘎查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并向老弱病残贫困人口倾斜。收益分配对象实施动态调整;鼓励脱贫户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不得将发电收益以简单分钱形式分配。

2、嘎查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在当年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并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资金收益实际分配方案按程序上报。

3、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由旗供电分局依据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益,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月或季度结转到旗扶贫公司专户,光伏发电财政补贴按上级财政拨付时间结转至旗财政专户;结转至旗扶贫公司专户的燃煤标杆发电收益,旗扶贫公司在扣除运营成本后统一转入旗财政专户,由旗财政局按照收益分配实施办法、经审核后的收益分配计划,拨到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专户,由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将贫困嘎查村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转入各贫困嘎查村集体账户。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薄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

工作流程为:嘎查村委会制定当年收益分配使用计划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公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一旗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备案一嘎查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六章分配方式

第十三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主要用于公益岗位工资支出、奖励补助救助等,不得将发电收益以简单分配形式进行分配。收益分配使用范围:

1、开发公益岗位。每年度的光伏扶贫发电收益将全旗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承担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全部覆盖,支持鼓励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注重激发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内生动力,各嘎查村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光伏扶贫公益专岗,如电站管护员、护路员、护草员、护河员、保洁员、防火员、绿化员、安全巡护 员、调解员、护理老弱病残等等,带动嘎查村内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劳动力通过自身劳动增收;对因疫情暂时无法外出务工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可以结合防疫消杀、巡查值守、宣传疏导等,按照《察右后旗2020年创新开发非固定性村级扶贫公益岗位指导意见》精神,安排临时性岗位实现增收。以及积极安排脱贫户参加村级小型公益事业建设,增加短期务工收入。让有半(弱)劳动能力的脱贫户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增收。公益岗位的设置要避免一人多岗,一户多岗。

公益岗位工资标准应同全旗类似岗位执行同一标准;半(弱)劳动力贫困人口就业岗位工资标准可适当降低;公益岗位由嘎查村实行绩效考核,动态管理。

2、设立奖励补助。(1)对评选出的勤劳致富、遵纪守法、家庭和睦、尊老爱幼、诚实守信、卫生整洁、团结互助、崇尚新风、生态环保、垃圾分类、污水收集、户厕改造到位、社会公益等模范户,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奖励评选出的脱贫户补助每户每年不超过1000元,实行动态管理。

(2)对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因病、因残、因学、因灾、因意外伤害等出现的困难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类贫困户按实际情况给予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3)开展小型公益事业。主要用于嘎查村水、电、路、网等生产生活设施维护、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垃圾处理、污水收集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集体公益性事业,小型公益事业必须量力而行。

(4)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产业发展扶持。对带头引领脱贫致富、积极发展产业的示范脱贫户和监测对象,适当给予一定扶持补助。

(5)村集体经济积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经上述收益分配后的结余收益,可作为村集体经济积累。

第七章监管职责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评选程序,公正透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资金。旗纪委监委、审计、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加强对责任单位的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问题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实施年限为2021年9月至2026年9月,在此实施年限期间以及2026年9月后,可视政策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由旗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察哈尔右翼后旗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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