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相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577号)、《关于加强农牧民房前屋后自发建设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9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农牧民房前屋后自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结合通辽市实际,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牧民房前屋后自建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管理
农牧民房前屋后自建设施农业用地实行用地协议备案制,由辖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是用地的管理主体。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和农牧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
(一)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本村(嘎查)户籍的农牧民。
2、用地范围为农牧民自家房前屋后、宅基地确权登记范围外的集体土地。
3、根据种养殖经营的需要,种植用地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养殖用地面积不超过3300平方米。
4、农牧民房前屋后自建设施农业用地指农牧民在自家房前屋后、庭院内外自发建设的临时性简易种养殖设施用地,不包括企业化、工厂化等规模化经营的设施农业用地。
(二)备案材料清单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农牧民房前屋后自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
3、农牧民房前屋后自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4、农牧民房前屋后自建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备案程序
1、用地信息核实。申请人在使用前,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农牧民拟用地情况出具标注尺寸、面积、位置的用地范围草图,并签字确认。草图中要标注是否位于宅基地确权登记范围外。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携带草图到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所核实拟使用土地的地类、权属、面积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情况;当地自然资源管理所可利用国土调查云APP采集选址位置,核实相关情况,并通过国土调查云PC端为申请中提供《农牧民房前屋后自建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并协助申请者填写《农牧民房前屋后自建设施农业用地申报备案表》中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
2、用地申请。申请人持备案所需材料向当地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设施农业用地申请。申请使用期限根据种养殖实际情况而定,可长期使用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或土地经营流转合同确定的期限。到期如需继续使用,须办理续期手续。
3、用地备案。经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申请人或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四)其他事项
1、农牧民在自家宅基地(一户一宅)上建设种养殖设施,按照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超出宅基地发证范围建设的,可参照农牧民房前屋后自建设施农业用地简易程序办理。
2、农牧民房前屋后自发建设设施农业用地按原地类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引导农牧民合理选址,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和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在备案前依据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577号、内自然资字[2021]9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32号)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补划。
3、农牧民房前屋后自建设施农业用地需符合村镇规划、符合生态环保及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农牧民房前屋后自建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要恢复原土地用途。
4、国有农(牧、林)场的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由国有农(牧、林)场负责相关备案事宜,并到所在地旗县级自然资源和农牧部门备案。农牧民自发建设的放牧点和城镇村周边简易种养殖设施符合简易备案程序的参照农牧民房前屋后自发建设设施农业用地执行。
5、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农牧民房前屋后自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所产生的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严禁向农牧民收取任何费用。
6、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房前屋后自建设施农业用地台账(内容见附表),并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备案信息台账汇交旗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和农牧部门。
7、对不符合农牧民房前屋后自建设施农业用地简易备案程序的其他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577号)要求做好备案管理。
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提升服务水平
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牧部门要通过政府和部门网站或其他形式,主动公开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规定,以便公众了解和查询。在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使用过程中,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牧部门应主动靠前服务、加强政策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生态环境、林草、水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权责范围,积极主动服务,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明确工作责任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责任主体,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和全过程的日常监管,做好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做好台账、档案管理;监督经营者按照批复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督促土地复垦和土地交还。旗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利用情况;落实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责任;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标注占用前的地类)和土地复垦监督工作等。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负责设施农业建设的技术服务和农牧相关政策指导;做好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作;对建设内容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等。
(三)严格用途管制
各旗县(市、区)县应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监督经营者严格按照用地规定和协议约定使用土地,切实做到 “三不得、三禁止”,即不得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经营;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严禁经营者以发展现代农业、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修建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康养等经营性场所,坚决防止“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坚决遏制设施农业“非农化”。
(四)严格监督检查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整改、早上报、严查处。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农牧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 建立联动工作机制,采取重点抽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不定期对镇政府监管责任落实、备案手续办理、日常台账管理等进行全面检查,通过开展土地督察、卫片执法等方式加强动态监管,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牧局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方式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动态监管,每年对旗县(市、区)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对旗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价。
本通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为3年。
附件:
1、农牧民房前屋后自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示范文本)
2、农牧民房前屋后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示范文本)
3、农牧民房前屋后设施农用地备案台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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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农牧民房前屋后自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加强农牧民房前屋后自发建设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经协商"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因种养殖生产需要,向甲方申请位于_______
___________苏木乡镇(街道)_________嘎查村的自家房前
屋后集体土地______平方米作为临时性种养殖用地。该宗土 地具体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使用该宗土地期限为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根据乙方提供的设施用地申请,该宗土地主要用
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须依法依规进行种养殖活动,严格协议约定条 款使用临时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扩大用 地面积。该宗设施用地不再使用时,乙方必须在6个月内恢 复土地原用途并交还甲方。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五、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并签
署补充协议。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由甲、乙、丙三方代表签字(盖章)。协议
约定条款在___________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备案后方可生效,乙方须在完成备案后按协议使用土地。
七、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三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旗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牧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嘎查村委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设施用地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土地承包者(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农牧民房前屋后
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
____苏木乡镇____嘎查村〔 〕号
申请者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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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用地坐落 | 村组 | ||||||||
用地四至 范围描述 | 东: | 南: | |||||||||
西: | 北: | ||||||||||
设施农业类型 |
| 用地面积 | m2 | ||||||||
土地现状信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耕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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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用地人是否书面承诺 | 口是 □否 | 是否破坏耕作层 | 口是 □否 | ||||||||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年 月 日 | ||||||||||
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备案意见 |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1.设施农业类型根据实际情况在种植业和养殖业中选填一项;
- 面积单位为平方米,保留至整数位;
- 土地现状信息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利用现状图信息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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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农牧民房前屋后设施农用地备案台账
单位:平方米
序号 | 经营者 姓名 | 设施 类型 | 村组 | 用地 地类 | 用地 面积 | 备案时间 | 用地 期限 | 备案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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