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市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
灾害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市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工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20〕25号)有关要求,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严格落实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管理属地管理职责,将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作为当前矿区生态环境修复的重要任务,加快完成现有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工作,建立全市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治理消除新发现的采空区灾害,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有效保护和治理矿区生态环境,促进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推动全市煤炭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各产煤旗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全面开展煤田(煤矿,含央企)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排查工作,认真梳理本行政区域内现存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情况,摸清底数,掌握现状。排查工作完成时限为2021年5月20日前。
(二)制定方案,分类处置。各产煤旗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综合考虑地质、历史等各方面因素,根据灾害发生发现的不同时间,制定方案分类治理,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分类治理方案完成时限为2021年5月30日前。
(三)加强督促,规范治理。各产煤旗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职责,督促治理主体和责任单位(企业)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境内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及时发现并依法依规治理,要加强对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管,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复垦标准完成。
1、2021年5月20日以前发现的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对有采矿权的,由煤矿企业负责进行治理;对无采矿权的,由属地旗市人民政府负责治理,已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治理的项目,属地旗市人民政府要组织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全过程对治理资金投入及治理过程中产生工程煤处置等进行严格监管和监控。其中,在2012年以前已列入火区灾害治理范围的项目,按照自治区关于煤田(煤矿)火区灾害治理项目2012年底全部完成、不再进行火区灾害治理项目审批等有关规定,火区灾害治理项目凡未按规定于2012年底完成治理的,目前仍然实施治理的,一律停止剥挖,并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复垦和验收;在2012年以后发生的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如果是由通辽市政府或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复开工,且土地、水保等相关手续齐全有效的,对原批复的初步设计设定的治理期在2025年底前的,要严格按照原批复初步设计设定进度完成各阶段施工,如存在未能按照原初步设计设定进度完成施工的情况,属地旗市政府要认真分析找出施工进度延缓的原因,制定有力措施,缩短工期,确保如期完成治理,对原批复初步设计设定的治理期在2025年底后的,要根据实际优化初步设计,缩小范围、缩短工期,报通辽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复后实施,2025年底前完成治理;上述情况以外的要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治理和验收。
2、2021年5月20日以后新发现的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20〕25号)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实施治理。其中,对有采矿权的采空区灾害由煤矿企业负责治理,对无采矿权的采空区灾害由属地旗市人民政府负责治理。
3、对已批复开工治理的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治理区域内又新发生煤炭自燃、且情况严重难以熄灭明火停止剥挖的,项目属地旗市人民政府要坚持实事求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制定治理方案,报通辽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属地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或监督治理单位严格实施,治理方案及进展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
4、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20〕25号)有关规定,煤田(煤矿)属地旗市人民政府负责火区和采空区治理项目的监管,督促治理责任主体对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治理形成的剥离坑进行治理,严禁在复垦过程中开采煤炭资源。
(四)组织验收,接受监督。全市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验收工作要按照《通辽市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旗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无采矿权火区和无采矿权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的验收,煤矿企业具体负责本煤矿火区和采空区治理项目的验收。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验收须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勘察,形成勘查报告。验收结果要在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巩固成果,加强监测。各级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对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工作的后续监管。各产煤旗市人民政府、煤矿企业要经常性组织开展矿区灾害巡查,发现采空、塌陷、着火等灾害要及时进行勘查监测,并将勘查监测结果报相关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治理。今后,煤炭开采要坚持优先治理灾害,煤矿采空区灾害隐患对现有生产系统安全生产造成影响或对矿区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井工煤矿要停止生产作业,先行治理灾害;露天煤矿要优化初步设计,调整开采顺序,先行开采灾害区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产煤旗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统筹安排、加强调度,严格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和时限要求,抓好竣工验收和后期监测、监管等工作。
(二)落实治理责任。通辽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负总责,各产煤旗市人民政府、煤矿企业要切实担负起治理主体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扎实做好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工作。市能源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水利等部门要主动按照职能职责监督指导有关旗市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市能源局要严格落实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的行业监管责任,定期调度全市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进展,及时向市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上报相关情况,并加强治理项目安全监管;市自然资源局要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有关工作职责,跟踪监督全市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加强排土场管理和闭坑治理,并按照土地复垦标准施工达标;市生态环境局要严格落实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职责,跟踪监督全市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落实情况、“三废”处置情况及污染物治理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市林草局要严格落实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等有关职责,加强对全市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征占的草原、林地等的管理和修复监督。市水务局要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保护等有关工作职责,跟踪监督全市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执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加强水土流失保护。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产煤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的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切实承担起采矿权范围内灾害治理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灾害治理和复垦绿化工作;要承担起本辖区无采矿权煤田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主体责任,严格管理灾害治理资金、依法妥善处置工程煤,坚决杜绝借灾害治理名义骗取煤炭资源。各级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水利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严禁治理主体非法转让治理项目,确保全市煤田(煤矿)灾害依法依规及时治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煤矿灾害治理工程,或以灾害治理为名开采煤炭资源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新闻媒体要对采空区治理工程全过程进行舆论监督。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产煤旗市、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认真建立本地区、本部门关于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防治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全市煤炭(煤矿)自燃、采空区塌陷灾害及时发现和有效治理。今后,全市不再新批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煤田(煤矿)发生采空、塌陷、着火等灾害,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煤矿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实际采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煤矿安全隐患治理等方式,扎实有效推进治理工作,做到科学治理、规范治理、系统治理,严禁变相采挖国家煤炭资源。
附件:通辽市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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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通辽市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
治理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做好全市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20〕2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通辽市境内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 验收依据
(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田火灾灭火规范>和<煤田灭火工程综合定额(2008基价)>的通知》(国能煤炭〔2010〕271号)
(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20〕25号)
第四条 验收条件
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审批文件齐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五条 验收标准
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完工后,达到明火熄灭、火源控制、采坑边坡稳定、与周边地貌适应、与周边生态环境协调的标准。并同时达到以下标准:
1、地表着火征状消失;
2、火区内磁场异常值基本稳定;
3、火区内电异常有消失趋向;
4、采坑已回填,边坡稳定;
5、治理区已复垦,与周边生态环境相适应;
6、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治理除达到前五款标准外,勘测报告发现灾害也要全部达到初步设计规定的治理标准,因原勘测发现灾害和治理施工可能引发的生命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周边单位、企业、居民等生产生活的事故隐患全部消除。
第六条 验收责任
(一)通辽市人民政府对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旗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配合旗市政府开展验收工作。
(二)旗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无采矿权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的验收,有采矿权的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对所属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的验收,并分别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验收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勘察,形成勘查报告。
第七条 验收程序
(一)无采矿权的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由旗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及专家参照火区灾害治理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并在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由旗县区(市)人民政府报通辽市政府备案。
(二)有采矿权的煤矿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均由煤矿企业组织相关专家自主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其中,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验收工作参照国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结束后,企业要及时将验收结果向旗市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履行告知性备案,旗市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要将验收结果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
(三)火区和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既涉及有采矿权煤矿又涉及无采矿权煤田空白区的,由属地旗市政府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联合验收方案,要明确验收标准和程序,并广泛征求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实施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通辽市政府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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