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山区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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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红政字〔2021〕74号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红山区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红山区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相关要求抓好落实。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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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山区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为依法合规推进非住宅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  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地管理法》、国务院《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

价更新成昊的通知》(赤政字〔2019〕27号),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红山区范围内非住宅房屋征收的评

估及补偿。

第三条  非住宅补偿方式依据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的

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第四  土地及房屋的补偿方法

( 一)土地市场价、房屋成本价

1.土地补偿标准

(1)出让用地的补偿标准

依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 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赤政字〔2019〕27号),由具有

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沉构依法评估确定。

(2)划拨用地的补偿标准

依据《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

  2 


 

 

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房屋补偿标准

(1)有证房屋补偿按其重置成本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附属房屋补偿按其建造成本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二)房屋市场价、土地成本价

1.房屋补偿标准.

(1).有证房屋补偿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

价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附属房屋补偿按其建造成本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土地补偿标准

(1)收回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补偿包括:

①征用集体土地时的补偿或购买此宗土地的价格;

②办理用地手续时所交的税费,

③土地出让金实际交纳金额;

④以上三项费用合计自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的至征收决定

公告之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利息;                             

⑤土地治理费(3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通过拍卖以资产包形式获得非住宅土地和房屋,无

- ÷  3  -


 

 

法剥离土地和房屋取得成本的,土地取得成本价可按整体拍得总

价的40%进行测算补偿。

(2)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补偿包括:

①征用集体土地时的补偿或购买此宗土地的价格;

②第①项费用自土地使用权证办理之日至征收决定公告之 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

息;

③土地治理费补偿(30元/平方米)。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以上两种补偿方法由被征收人 自主选择。被征收人拒绝选择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按就高原则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法依法出具评估报告。

第五条  附着物、构筑物及设施补偿依据《赤峰市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执行,其他附着物及构 筑物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 土地使用证外的附属房屋、构筑物、附着物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附属房屋补偿最高不超过200元/平

米。

第六条 资产设备及设施补偿

(一)资产设备类补偿

1.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具有资

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重置成本扣除折旧的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1)特种行业设备无法迁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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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量身定做的设备无法迁移的;

(3)无法拆卸或拆卸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

(4)拆除后无法二次安装使用的;

(5)迁移费明显高于补偿费的。

2.资产设备迁移费补偿,可迁移的资产设备,曰具有资质的 资产评估机构结合拆卸、运输、存放、二次安装等因素评估的费 用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对设备迁移有异议的,可以向征收实施单 位提出申请,政府指派企业监管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查勘、核 实,经充分论证后出具资产设备迁移或不可迁移的认定结果, 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认定结果出具相应评估报告予以补

偿。

3.征收非住宅资产设备的,被征收人须提供资产设备发票、 付款凭据、财务账目等手续。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传机构同步进 行资产设备评估和资产残值评估;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立即启

动资产处置拍卖程序,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资产设施类补偿,资产设备基础或房屋保温等已建成

设施的补偿,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七条  冷库的补偿,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标明为冷库的房屋, 根据冷库建设特殊性,采取分估方式进行补偿。冷库建筑物的补  偿,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冷库保温设施   及资产设备的补偿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由具有资质的资产

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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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用房的,搬迁费不低于房屋评估 金额的1.5%;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不低于房屋评估金

额的1%。

第九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时,被征收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停 产停业损失补偿依据《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 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没有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或集体 经济组织的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登记 用途、经营现状、出租收益等情况,参照《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租赁非往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且营业执照与实际 经营场所一致的,一次性给予临时安置补助9000元。租赁非住 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且租赁协议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的,给予经

营者临时安置补助6000元。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宅征收

(一)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宅征收

1.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及附属物等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2.集体土地的补偿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

号)规定执行。

(二)养殖类看护和管理用房认定办法及补偿标准

1.看护和管理用房的认定条件

(1)用于养殖建设的看护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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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批准的养殖小区,养殖户需提供村委会证明和土 地承包手续等资料;养殖小区以外在耕地上从事养殖的,养殖户

需提供村委会证明、土地承包手续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等资料;

(3)房屋檐高2.2米以上、承重墙体独立、门窗齐全、室

内设施完善、适合用于看护和管理。

2.看护和管理用房的认定办法及补偿标准

用于养殖的土地由区自然资源分局勘测定界并确定土地用  途和用地性质。根据房屋结构和房屋实际用途,将符合标准的  要看护与管理房按用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0%认定为有证房屋面积, 用地面积最多不超过1万平方米。有证房屋的补偿由具有资质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确定。

3.附属房屋补偿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据实评

估确定。

4.征收养殖用房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3%的停产

停业损失费。

5.征收养殖用房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1%的搬迁

费。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实施,《红山区非住宅房

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赤红政办字〔2017〕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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