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定安县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府办规〔20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县电动两轮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2年1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电动两轮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渡期登记,申领过渡期临时号牌。
第四条 车辆所有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办理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登记:
(一)“线上申报、线下领取”。
(二)“预约办理、现场申领”。
具体登记办法和流程,按照《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办理。
第五条 自2022年7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办理过渡期登记,未办理过渡期登记的电动两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六条 本县对《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设置过渡期:自登记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截止。
电动两轮车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过渡期临时号牌,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七条 已申领临时号牌的电动两轮车在过渡期内号牌丢失或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车辆登记相关材料到我县任意电动自行车登记网点申请补领或换领号牌,如因号牌损坏办理换领业务的,应当将损坏的号牌交回。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电动两轮车在2022年7月1日后未悬挂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或者过渡期满后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
第九条 在我省其他市县登记的过渡期车辆超过登记地规定的过渡期最长期限后到本县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或者禁止其他市县非标车辆在本行政辖区内通行)
注:1.可办理过渡期电动两轮车类别: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
2.执行标准: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执行《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1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3.主要参数:电动轻便摩托车:由电驱动,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小于或等于4KW。
电动摩托车:由电驱动,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