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援助办法的通知
乐府办规〔20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援助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1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援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规范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作出的系列工作部署,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立足济难解困,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第三条 体现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贡献,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第四条 困难帮扶援助工作按照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要求规范有序办理,实行个人申请、镇(社区)审核、县级审批的办理程序。
第五条 困难帮扶援助资金列入安置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用于帮扶援助工作。
第二章 帮扶援助对象
第六条 帮扶援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且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
(一)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
(二)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即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第三章 帮扶援助情形
第七条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对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困难帮扶:
(一)有违法和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四)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其他“黑名单”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六)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情况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八)参与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贩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九)其他不适宜帮扶的情形。
第四章 帮扶援助方式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应当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提供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及部分生产资料等。
(三)就业帮扶。将困难退役军人列入就业帮扶重点人群,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通过组织专场招聘、开发再就业岗位等帮扶方式,搞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更多困难退役军人通过就业摆脱困境。
(四)提供社会化服务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第五章 帮扶援助标准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对象当年申请帮扶援助原则上为一次,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分为一般困难、中度困难和重度困难,其中一般困难援助标准为2000元/人,中度困难援助标准为3000元/人,重度困难援助标准为5000元/人。
(一)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或患有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因长期治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援助金额5000元。
(二)因病因学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特别困难的(当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援助金额3000元。
(三)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予以临时应急援助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0元的援助金额。
第六章 帮扶援助程序
第十一条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镇级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级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乐东黎族自治县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援助审批表》。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居)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身份证、退役证件(或其他证明身份材料)等相关资料。无正当理由,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
(二)镇级审核。各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辖区镇政府或单位张榜公示5天后,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三)县级审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后,可委托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根据核实结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及时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要书面说明理由,相关审批手续应及时整理归档备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将监督举报方式公布在政府官方网站,方便广大群众反映援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困难退役军人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四)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五)对于特殊重大事件,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后续补齐相关手续。
第七章 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审核审批机关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行政机关、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隐瞒、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临时援助金的,依法依规追回帮扶援助资金。情节严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