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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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

海南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粮规〔2021〕6 号


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级储备粮各承储企业:

《海南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2月8日

海南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建设,规范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确保在出现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供应保障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海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坚持确保在紧急状态下“吃粮买得到”的粮食供应底线思维,按照“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和“乡村1小时、城镇社区30分钟送达”的要求布局建设全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实现全省布局合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体系保障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是指平时经营粮食批发零售业务,当粮食应急事件发生时,用于紧急供应口粮的销售网点。

第四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实行“谁认定、谁管理”原则。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全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总体规划和布局,统筹全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选定、管理、指导检查、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统一协调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本市县粮食应急供应网点选定、管理、指导检查、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确保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正常有序运行。


第二章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选定

第五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设立,应当遵循辖区人口数量、行政区划与应急供应网点一定比例的原则合理安排。

(一)城区人口比较集中的社区按每3万城镇人口1个应急供应网点的标准设立。

(二)乡镇及街道按照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至少1个应急供应网点的标准设立。

第六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选定实行自愿原则。凡在本市县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粮食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经实地考察、核实,根据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设置条件和实际需要选定。

第七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粮食食品产品批发零售为主,日常运转正常的军粮供应网点、商场、超市、粮油购销企业网点、粮油经销店、个体工商户及粮食加工、配送企业、成品粮批发市场的连锁经营网点。

(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诚信经营,近2年内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营业场所原则上产权自有或与产权人签订3年(含)以上租赁合同,交通便利,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50平方米,有一定的仓储能力,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建筑结构牢固,方便和满足应急状态下群众购粮。人口规模较少的乡镇可以适当降低营业面积要求。

(四)有避免粮食产品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它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五)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配备消防安全设备和设施,消防设备和设施齐备、完好、有效。有充分满足经营需要的信息系统及通讯等设施、设备。

(六)执行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商品明码标价,诚信经营,服务承诺落实。

(七)愿意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承诺在应急情况下无条件服从当地政府管理,配合完成应急粮食销售任务。

第八条 申请选定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当如实填写并向属地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申请表》一式3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法人签名盖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九条 属地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收到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结合当地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设置及选定情况和本办法的选定条件组织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为本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应当授予本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牌匾。

第十条 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其选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


第三章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

第十一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管理,应坚持择优选定、分级负责、逐级报备、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在应急保供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第十二条 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辖区应急供应网点档案,将网点名称、地址、性质、法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应急保障能力等详细情况登记造册,并上报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如有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增加、减少或其他变动情况,应当及时上报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变更备案。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定期、不定期对辖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开展指导检查和应急培训、应急演练等。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全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档案,组织开展对全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指导检查。

第十三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在非应急时期,按照市场化运作,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应急供应网点的管理,每年组织对辖区内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诚信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走访和监督检查,积极帮助解决问题,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考核评价和动态调整制度。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年适时组织开展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建设达标及诚信经营情况年度核查,发现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经确认不能继续承担应急供应任务的应及时退出,由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另行选择相应供应网点补充,并逐级上报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十五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议,收回牌匾,交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配备的应急设施。

(一)经核查,不再符合本办法选定条件的。

(二)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承担应急供应任务,主动申请退出的。

(三)不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

(四)对粮食应急供应任务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

(五)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六)其他不适宜承担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任务的。


第四章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各市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在制定和落实对相关企业的政策扶持或资金补助等措施时,应当优先向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倾斜,调动其积极性,发挥稳定应急供应网点建设作用。

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做好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诚信经营相关保障服务,加强对应急供应网点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提高其在应急状态下承担应急供应工作的能力。

第十八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要在应急预案启动后,服从属地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和调度,履行承诺,切实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工作,确保应急供应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九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因执行政府实施的粮食应急供应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由属地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据实审核给予补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3年。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1.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申请表

2.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牌匾(式样)

3.XXX市县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备案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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