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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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卫规〔2021〕1号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证照分离”改革精神,我委制定了《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 月 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依据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是医疗机构依法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医疗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资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以下情形的放射诊疗许可实施告知承诺:

(一)放射诊疗许可首次申请;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三)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窗口负责放射诊疗许可受理、告知承诺和许可证当场发放工作,窗口受理人员应当指导其填写《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书》。

第六条 医疗机构首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书》。

第七条 资料齐全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资料不齐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诚信守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九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校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校验申请表》;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三)《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书》。

第十条 资料齐全的,当场予以校验;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三)《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书》;

(四)变更项目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资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变更;资料不齐的,不予变更。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设置、变更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要求,分别向相应的卫生健康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被审批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被审批医疗机构做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可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放射诊疗许可情况通报给同级卫生健康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放射诊疗许可信用档案,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业准入限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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