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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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发改规〔2021〕13号


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海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加快提高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海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加快提高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海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组建、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研究中心,是指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需求,以服务国家和海南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省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省工程研究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宗旨是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面向国家和海南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

(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国家及海南省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键领域环节,引导优势创新单元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坚持结果导向,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面向国家及海南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

(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为企业应用国际先进技术、制定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际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撑服务;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相关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主动组织或参与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高水平技术开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和海南省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国家和海南省有关部门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支持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论证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启动建设,对完成筹建任务的省工程研究中心予以核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省工程研究中心的运行评价。

第七条 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是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属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二)组织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任务验收,以及省工程研究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四)按规定给予工程中心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八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

(二)落实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省工程研究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国家或海南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及海南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组建与认定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遵循“少而精”的原则,择优择需部署建设省工程研究中心,并适时发布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通知。

第十条 拟申请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充足的研发场地和设备仪器条件;

(三)具有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

(四)具有一批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五)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六)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七)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八)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九)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十)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一般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省工程研究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 鼓励海南省内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三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与组建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须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的通知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组建方案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主管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组建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将符合条件的组建方案推荐给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部门推荐,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组建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包括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重要性、紧迫性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

(四)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论证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确定拟启动组建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省工程研究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XX海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建立相应监督管理制度,对处于筹建期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加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的筹建一般不超过三年。达到组建方案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筹建期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1)、填写工程中心评价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确认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请。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对申请确认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应按照工程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对评价结果中等以上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可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确认申请。

第十八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组建方案任务的,在筹建期结束前可由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延期申请,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延期筹建期的时限不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筹建期或延长期满未完成任务的取消认证资格,且不得再以“XX海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由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后续事宜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海口海关对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确认为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二十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对正式确认的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开展评价。在评价年度完成确认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可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

第二十一条 运行评价按照以下程序:

(一)材料提交。省工程研究中心应于评价年度5月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省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报告、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二)材料初审。主管部门对省工程研究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查意见,于评价年度的5月3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材料核实。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工程研究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价工作指南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四)公布结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海口海关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向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将进行约谈,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将给予1年整改期,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海口海关视情况出台省工程研究中心相关支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评价为优秀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依据运行评价结果,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9〕226 号)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请国家后补助资金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需要对组建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省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省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将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单位或依托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进行确认。其中,对确认取消省工程研究中心资格的,自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对省工程研究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省工程研究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计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海口海关,撤销其工程研究中心称号: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三)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不配合评价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九)省工程研究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省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后向主管部门通报省工程研究中心撤销、更名等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海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三十一条 验收和运行评价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开展,或由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出台相应评价指南。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工程实验室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工程研究中心筹建期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一、 摘要

二、 筹建期工作概述及取得的重大成效

三、 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包括建安工程、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研发和工程化试验设施、分析检测手段、关键工程软件、配套条件等。

四、 财务决算

包括资金筹措、工程决算及第三方审计报告、科研经费、流动资金及其它情况。

五、 运行机制

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管理与激励机制、主要负责人和研发队伍等。

六、 筹建期发展目标完成情况

包括关键技术开发与工程化、对外合作交流、技术转移与扩散、服务行业发展、经济效益、人才培养等。

七、 中长期任务与目标

八、 其他需说明事项

九、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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