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临时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5:28
收藏
详情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临时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乐府办规〔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临时用地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临时用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指导管理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批备案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土地临时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保护好耕地资源。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有关的各种不需要办理征地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临时性用地。临时用地包括下列类型:

(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主要包括:建设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搅拌站钢筋加工厂、施工及运输便道、地下管线施工、地上线路架等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察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畜牧、养殖设施临时用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确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

第四条 临时用地应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林地的原则,并兼顾施工方便,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或低效闲置的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临时用地占用林地的应按林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

第五条 临时用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由属地镇政府负责监督使用,并落实土地恢复原貌;临时用地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督使用,并落实土地复垦。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建设久性建筑。

第六条 临时使用土地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个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合同须明确使用用途、使用年限、土地补偿费、复垦内容、土地复垦计划、复垦费用及使用计划等条件。临时用地面积不大于5亩且不实施硬化,土地复垦费为5000元/亩/年;临时用地面积大于5亩或实施硬化则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复垦费用。临时用地涉及集体土地的,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临时用地属地镇政府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并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由属地镇政府负责监督落实;临时用地涉及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并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督落实。按照土地复垦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及使用计划,土地复垦义务人按进度定期向属地镇政府或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并保留15%的复垦费待土地复垦验收合格后再申请全部支取。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临时用地如涉及规划林地的,还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第七条 使用临时用地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中公布的乐东黎族自治县区域年产值标准,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的基准价分别确定为抱由镇、尖峰镇、佛罗镇、莺歌海镇、黄流镇、九所镇和利国镇等7个镇均为3298元/亩/年;千家镇、志仲镇、万冲镇和大安镇等4个镇均为3287元/亩/年。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规定执行,由各镇人民政府和县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联审工作。

第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临时用地的土地时,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无条件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

第九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未经依法批准非法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拒不归还,或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临时用地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的条款中有与国家或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或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