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府规〔2021〕9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了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同时降低企业和单位建设项目成本负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税规〔2020〕1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临时建筑、房屋建筑地下室部分,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按建筑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标准为:单位和企业开发的建设项目按140元/㎡计收。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享受减免优惠
(一)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1.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含国有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经市政府批准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棚户区(危房)改造等项目。
2.由政府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环保设施等),具体包括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或社会捐赠建设的老年康复、疗养等设施及宗教场所。
3.政府全额拨款的行政办公(含配套)建设项目及服务设施。
4.军队建设项目(不含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
5.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用于提供社区托育、养老、家政服务的机构。
6.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自建房。
(二)适当降低标准征收的建设项目。
1.由社会投资、社会和政府联合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环保设施等)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2.工业类建设项目,包含工业项目的厂房、仓储房及厂区内的办公研发、职工食堂等建筑(不含居住类建筑)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3.限价商品房、安居型商品房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4.依法取得土地权属的居民自建房建设项目统一减按50元/㎡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补缴、退付
(一)建设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征范围和减征范围的,适用免征的规定。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项目,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不符合减免征收范围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补缴已减免费用。
(二)对已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因各种原因缴款单位(个人)提出退还的,由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核实时,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建的面积部分,属建筑面积误差范围内的,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违法建设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置;对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超建部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补办报建手续时,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程序及相关规定
(一)为贯彻“极简审批”的要求,凡符合上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征收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减免手续,并将减免项目汇总情况每半年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不得缓缴或分期缴纳。建设企业或单位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导致项目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或分期缴纳,由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批准缓缴或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缴费后发证的原则,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我市城镇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减免征收范围。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市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防洪、防灾、供电、照明、通信、供热、燃气、消防、公共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设施。
(六)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许可证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减免目录。
(七)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银行代收。市财政部门、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的管理。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日印发的《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府〔2019〕21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关规定若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