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建房规划核实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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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建房规划核实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府办规〔202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昌市农村建房规划核实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农村建房规划核实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规范化,规范农房竣工验收程序,根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琼府〔2011〕5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6〕165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8〕267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琼自然资函〔2018〕820号)、《文昌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修订)》(文府〔2019〕8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区域和时间界定。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含垦区域)内,除了文城镇主城区(开发边界)、各镇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规划区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区覆盖的区域外农房规划核实。2019年6月27日后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按本意见执行,2019年6月27日前,农村建房按照房地一体化进行确权登记。

第三条  按照谁审批谁核实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农村建房规划核实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房规划核实工作,并按一定比例对各镇进行农村建房规划核实工作进行实地抽查。

第二章  竣工规划核实条件

第四条  农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户会同施工人员等进行农房竣工初核,合格后向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核实备案。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对村庄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农房建设竣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组织规划核实工作:

(一)完成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方案内容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施工承揽人在农房建设竣工后对规划批建内容进行了检查,确认规划批建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房建设相关技术标准。

第七条  对于符合竣工规划核实条件的农房,建房户应当根据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方案内容和合同约定及时会同施工承揽人申请竣工规划核实,也可委托村民建房理事会、协管员或其他人员组织办理。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接到规划核实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  竣工规划核实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农房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房户根据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方案内容和合同约定会同施工承揽人进行竣工初核,并填写《文昌市农村建房规划核实审批表》相关内容;

(二)建房户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测量,测量成果应体现建筑占地范围及四至坐标、总建筑面积及各层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相关内容;

(三)建房户应当在农房竣工六个月内,携相关材料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现场核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核实文件并备案。

第十条  规划竣工核实主要内容

(一)按照《文昌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修订)》(文府〔2019〕86号)实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2米;在文城主城区(开发边界)、各镇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规划区等控制详细规划区覆盖的区域内,按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同时需符合城市设计对建筑高度、立面、色彩的具体要求。

(二)建筑占地是否超出土地使用权证范围;

(三)农村居民建房应注重建筑特色风貌管控,兼顾传统村落保护;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建房规划核实申请材料:

(一)《文昌市农村建房规划核实审批表》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三)竣工测量报告。

第十二条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相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农房竣工规划核实发现建房存在损坏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农房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如有关职能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等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取贿赂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村庄规划核实档案管理制度,对规划管理中形成的文件、图纸、视频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建立健全村民建房电子数据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文昌市农村建房规划核实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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