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三个预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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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北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北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北区除雪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河北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稳定供热的保障能力和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供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城镇供热系统抢修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适用于河北区行政区域内因燃料短缺、设备故障、外力破坏等原因,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Ⅲ级(较大)、Ⅳ级(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由上级政府统一指挥处置,其应对适用上级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市民安全用热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按照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1.5 事件分级
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供热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我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
1.5.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原因造成5万户以上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48小时以上,或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停热24小时以上。
1.5.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原因造成1万户以上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24小时以上,或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停热12小时以上。
1.5.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原因造成5000户以上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24小时以上。
1.5.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原因造成5000户以下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24小时以上。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与《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预案体系还包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应急预案、各街道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和供热企业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设立河北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全面负责本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城市管理委主任担任。
2.1.2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负责研究制定本区应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组织区内有关部门制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资金、队伍、物资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较大及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全区集中供热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内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下设河北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落实区指挥部部署要求;负责提出本区应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物资、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对供热企业制定(修订)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检查供热企业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2.3.1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区指挥部部署要求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较大和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新闻发布。
区委网信办:加强对网络相关舆情的监看和研判,及时管控有害信息。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供热设施抢修及恢复;负责配合做好在燃气供应中断时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保证燃气锅炉的燃气供应;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涉及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区集中供热应急专家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因上游气源问题导致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时协调对接上游供气单位,恢复天然气保障供应。
公安河北分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警戒范围设置与人员疏散;负责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负责组织涉及刑事犯罪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财政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依法组织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特种设备相关的应急处理,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
区民政局:依据临时救助制度开展急难生活救助,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建立伤员救治绿色通道,及时救治和转运受伤人员。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燃气锅炉房泄漏造成外部环境污染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上报区指挥部。
区商务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有关配合工作。
河北交警支队:负责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负责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突发事件中的火灾控制与扑救工作;配合事故调查。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电力设施抢修恢复供电。
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责保障燃气锅炉的气源供应,做好燃气锅炉房燃气供应不足和中断、燃气泄漏及抢修等的应急处置。
区供热公司:负责建立本企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按照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本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制定特殊天气或突发事件条件下燃料保障应急方案;负责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抢修物资及抢修设备;负责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负责及时、准确上报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及恢复供热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各项应急任务。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辖区内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向区城市管理委报备;负责组织辖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动员和实施;负责辖区集中供热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负责组织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工作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协助区政府开展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和安置工作;协助区政府开展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内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协助区政府开展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2.3.2 区指挥部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实际情况,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4 现场指挥部
2.4.1 发生较大、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区指挥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成立现场指挥部。
2.4.2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3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作相应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按照区指挥部命令具体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并根据区指挥部要求,起草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的文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2)现场处置组: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组建。负责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掌握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情况。
(3)医疗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医疗救治方案。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
(4)治安维护组:由公安河北分局牵头,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疏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发区域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保卫重要目标和物资,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经费保障、物资保障、气象预报、通信保障、善后处理和人员安置等工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工作。
(6)信息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区指挥部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协调公安部门和市委网信办等单位在网上对舆论加以引导。
(7)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局牵头组建,负责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等。
2.5 供热企业
供热企业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或自身产生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负责建立本企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按照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本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制定特殊天气或突发事件条件下燃料保障应急方案;负责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抢修物资及抢修设备;负责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负责及时、准确上报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及恢复供热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各项应急任务。
2.6 燃气供应企业
燃气供应企业指为供热热源提供气源的单位,负责保障燃气锅炉的气源供应,做好燃气锅炉房燃气供应不足和中断、燃气泄漏及抢修等的应急处置。
2.7 专家组
区城市管理委牵头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对策建议及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部署,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总体预防工作,指导街道、企业组织预防工作,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建立与能源供应部门的沟通机制,对本区燃料资源的供需平衡状况实施动态监控。
(2)加强非采暖季集中供热设施的检修。
(3)加强采暖季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检查。
(4)加强极端天气条件下供热设施的安全监控。
(5)定期采用技术手段进行供热管网、电气设备、锅炉房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建立数据档案。
(6)每年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隐患问题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加强市政道路施工现场供热设施的安全监护。
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成员、区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做到24小时通信通畅,应急车辆做到24小时备勤,保障通信通畅。
3.2 监测
区城市管理委建设并不断完善覆盖全区的集中供热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实时对热源厂、供热企业的运行状况及主要参数进行监测。
3.3 预警
3.3.1预警级别
根据停热影响范围大小、持续时间长短和发展趋势等因素,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红色预警:
①预测本区未来连续5天内日平均温度低于-7℃;
②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万户以上,并持续48小时以上;
③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
④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橙色预警:
①预测本区未来连续4天内日平均温度低于-7℃;
②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1万户以上,并持续24小时以上;
③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
④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重大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黄色预警:
①预测本区未来连续3天内日平均温度低于-7℃;
②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000户以上,并持续24小时以上;
③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较大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蓝色预警:
①预测本区未来连续2天内日平均温度低于-7℃;
②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000户以下,并持续24小时以上;
③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一般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2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
蓝色、黄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并确定后,经区指挥部批准、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授权,由区指挥部组织发布。
橙色、红色预警信息通过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指挥部及时转发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
(2)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的发布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电视和其他方式进行。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属地街道、供热企业在预警信息发布时对老年人进行风险提醒和紧急避难场所提示。
3.3.3 预警响应措施
(1)黄色、蓝色预警措施
①区城市管理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加强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并进行分析、研判、评估;
②区指挥部应做好启动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供热企业做好用户宣传引导工作。
(2)红色、橙色预警措施
在黄色、蓝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等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供热企业加强预警区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②区指挥部组织转移、疏散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防范紧急措施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3.3.4 预警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可能的发展态势和相应处置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研判可能引发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按照预警发布权限,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事故发生地供热企业协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迅速确认事故状态及后续影响程度,迅速指定一名现场信息报告联络员,按照信息报告要求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分别向消防、120急救中心等单位报告,请求支援。
4.1.2区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接报即报、随时续报,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向市指挥部汇报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对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市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1.3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及时收集汇总相关信息,经研判后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4.1.4 信息内容
(1)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件的时间、地点、设施名称、联系电话。
(2)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区域、户数、持续时间、损失程度;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宜。
(5)由此事件引发次生灾害或社会影响的初步分析。
(6)其他需要通报的有关事项。
4.1.5 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4.2 先期处置
4.2.1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供热企业要迅速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因设备设施故障引起的突发事件,要迅速调集应急队伍、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开展以关闸、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2 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街道办事处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方案,组织调动警务、医务人员等基层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等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
4.2.3区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迅速核实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供热专业应急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市人民政府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发生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4个等级。
一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区指挥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区人民政府、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二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区指挥部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区人民政府、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三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区指挥部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四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区指挥部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如事件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或出现紧急情况、严重态势超出本级指挥部控制能力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5.2 指挥协调
5.2.1 指挥协调机制
(1)组织指挥。区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有关处置工作。超出区指挥部处置能力的,由区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指挥权移交市指挥部。
(2)现场指挥。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等级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统一开设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收发点和新闻发布中心,组织完善相关后勤保障。
5.2.2 处置措施
(1)一般及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根据不同类型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可采取以下措施:
①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供热企业抢修受损的供热管线、锅炉等供热设施,尽快恢复供热,向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特别要对老年人做到信息告知工作,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
②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协调供热设施抢修及恢复,在燃气供应中断时配合区发展改革委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保证燃气锅炉的燃气供应;
③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④公安河北分局根据现场抢险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社会治安;
⑤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为伤员救治建立绿色通道,及时救治和转运受伤人员;
⑥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在上游气源问题导致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时协调对接上游供气单位,恢复天然气保障供应;
⑦河北交警支队负责在极端天气和应急突发事件引起的道路封堵情况下协调集中供热燃料的正常运输,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
⑧区委宣传部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发布;
⑨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燃气锅炉房泄漏造成外部环境污染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检测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⑩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2)重大及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区指挥部和事故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事故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开辟抢险车辆通道,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请求市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3 新闻与舆情应对
5.3.1 区委宣传部负责较大、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5.3.2 信息发布可通过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借助手机短信、电视、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未经批准,参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5.4 应急结束
5.4.1 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件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4.2 较大、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特别重大、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按程序宣布应急结束,现场救援队伍有序撤离。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生产
6.1.1 供热企业要充分估计和考虑事故遗留问题,受损建筑物倒塌等潜在危险。履行撤离现场全面交接手续,恢复供热,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1.2 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电力、供水、燃气、道路等设施的检查和受损设备修复工作。
6.1.3 供热企业负责现场清理工作;负责及时修复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中受损的供热设施;负责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恢复情况。
6.2 调查评估
6.2.1公安河北分局负责派专人保护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为事件调查创造条件。参与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人员要按照规定继续保护现场,为事件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必要时对事件现场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人员明确指令后,再决定清除事件现场。
6.2.2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及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
6.2.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后,调查评估报告在事件结束后60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发生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后,调查评估报告在事件结束后30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发生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后,调查评估报告在事件结束后30日内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
6.2.4责任单位要根据事件发生原因立即着手进行整改,同时要根据应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修改、完善自身的应急预案。
6.3 应急救助
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事件调查结束后,相关供热企业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区城市管理委组建区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辖区内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各供热企业要根据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企业应急抢险队伍,并合理分布。
7.2 物资保障
供热企业负责配置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每年9月30日前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应急物资保障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7.3 资金保障
7.3.1区人民政府保障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3.2 供热企业在年度预算中要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专项资金作出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和维护大型抢修设备、组织应急预案大型演练等。
7.4 技术保障
7.4.1 区城市管理委与各部门协作,逐步实现本区热电联产及调峰锅炉房主干管网互联互通,满足不同区域间的供热调度需求。
7.4.2 供热企业加大投入,与供电部门配合逐步完成热源及换热站的双电源建设;加快供热自动化与信息化的融合建设,及时掌握供热参数运行及预警情况。
7.5 避难场所保障
依据本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学校室内场所、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和人防工程,作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避难场所。
7.6 社会动员
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供热企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媒体、社会团体共同发挥作用,做好及时的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7.7 宣传教育
7.7.1 区城市管理委要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加强安全供用热宣传的组织管理。
7.7.2 区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将供热安全宣传纳入社区的工作内容,做好供热设施安全保护和宣传教育。
7.7.3 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集中供热安全宣传教育。
7.7.4 供热企业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8 培训
7.8.1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制定行业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组织能力。
7.8.2 供热企业定期组织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应急抢险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责任和奖惩
对于在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委承担。
8.2.2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供热企业应急演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典型经验交流推广。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供热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并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完善应急准备、修订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实用性和供热从业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急修、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8.2.3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实施方案,落实本部门预案执行的负责人、责任人、联络人,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
供热企业依据本预案,编制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应急预案;在预案中应明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发生时,停、限热企业排序名单。企业应急预案须经专家论证后,上报区城市管理委备案。
8.2.4 区城市管理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市城市管理委备案。
8.2.5 区城市管理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和公布等各项程序。
8.2.6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燃气安全供气的保障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根据《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适用于河北区行政区域内燃气调压设施、城镇燃气管道、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点、用户在输配、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燃气泄漏、燃气着火爆炸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或参与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编制燃气应急处置方案以及各燃气经营企业编制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分类指导的燃气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2)坚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稳定供应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燃气安全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4)坚持依法依规,科学施救。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扩大,消除危害后果。
1.5 事件分级
根据《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燃气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我区燃气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5.1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本区日供气缺口达10%以上,并将持续7天以上;年供气规模在4000万立方米以上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全面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
1.5.2重大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本区日供气缺口达5%以上,并将持续5天以上;在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1.5.3较大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本区日供气缺口达2%以上,并将持续3天以上;在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连续停止供气12小时以上。
1.5.4一般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本区日供气缺口达1%以上,并将持续1天以上。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6 预案体系
河北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应急预案、各街道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和燃气经营企业(含CNG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设立河北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城市管理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街道开展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指导全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河北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委主任兼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修订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物资、设备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区燃气应急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区燃气应急专家组的管理工作;组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区指挥部部署要求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指导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燃气设施抢修及燃气供应的恢复;负责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负责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在燃气供应中断时,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保证燃气供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气的平衡调度工作;负责配合公安局河北分局、区应急局等部门进行燃气事故调查。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燃气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在因上游气源问题造成本区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时,与上游气源单位进行协调对接,确保尽早供应。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组织开展燃气事故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抢修,协助开展灾区道路抢修、废墟清理等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有关配合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有关配合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院校做好应急供气平衡方案的实施,并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负责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
公安河北分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警戒范围设置与人员疏散;负责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组织涉及刑事犯罪的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财政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组织燃气泄漏、着火爆炸类突发事件相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配合区人民政府做好遇难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相关旅游场所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配合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燃气泄漏突发事件的现场环境污染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上报区指挥部。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中的火灾控制与扑救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加强对燃气场站及单位用户消防设施设备监督检查。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和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的监督研判及调控管控工作。
河北交警支队: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区域电力公司维护的外部供电电力设施巡查、抢险及电力供应。
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责建立燃气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负责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做好燃气供应中断、燃气泄漏等突发事件风险源的应急预案编制,以及与区燃气专项预案衔接和备案工作;负责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抢修装备物资及抢修设备;负责做好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总结;负责组织实施供应区域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专业处置工作;负责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宣传教育;负责供气恢复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辖区内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向区城市管理委报备;负责辖区燃气应急处置方案的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工作;负责组织辖区燃气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的动员和实施;负责协助区政府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和安置工作;协助区政府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区域内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协助区政府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可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4 现场指挥部
2.4.1 发生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区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区指挥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成立现场指挥部。
2.4.2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 工作组
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秩序维护、后勤保障、信息舆情、专家组等应急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按照区指挥部命令具体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并根据区指挥部要求,起草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的文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会同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建设委、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燃气经营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及燃气供应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申请上级支援;拟定抢险救灾资金补助方案;掌握燃气突发事件情况,防止事件蔓延扩大。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医疗救治方案。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
(4)秩序维护组:由公安河北分局牵头,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疏散燃气突发事件事发区域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保卫重要目标和物资,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局、河北交警支队、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等组成,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经费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善后处理和人员安置等工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工作。
(6)信息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局、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加强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区指挥部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7)专家组: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成立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提供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对策;对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方案进行评估;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及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为燃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2.6 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经营企业指在本区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负责建立燃气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负责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做好燃气供应中断、燃气泄漏等突发事件风险源的应急预案编制,以及与区燃气专项预案衔接和备案工作;负责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抢修装备物资及抢修设备;负责做好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总结;负责组织实施供应区域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专业处置工作;负责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宣传教育;负责供气恢复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2.7 重要燃气用户
重要燃气用户指大型供热站、不可中断供气的燃气用户。负责制定本单位停气、减量及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本单位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负责本单位燃气事故的预防、处置及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服从统一调度指挥,确保燃气安全。
3 预防和预警
3.1 监测
建立完善本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突发事件监测防控体系,加强燃气行业风险隐患监测。区指挥部办公室应与有关部门、单位保持联络畅通,及时掌握本区燃气行业的安全运行相关情况。同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内部监测制度,保证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转,保障采集、上传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燃气安全信息。
(2)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通报的燃气安全信息。
(3)燃气经营企业报告的燃气安全信息。
(4)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燃气安全相关舆情信息。
(5)其他渠道获取的燃气安全信息。
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成员、区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做到24小时通信通畅,应急车辆做到24小时备勤,保障通信通畅。
3.2 预警级别
根据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燃气泄漏和燃气着火爆炸等突发事件,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 预警发布、解除与调整
3.3.1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并确定后,经区指挥部批准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和解除。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向相关用户传达预警发布和解除信息。
(2)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并确定后,经区指挥部批准后报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和解除。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向相关用户传达预警发布和解除信息。
(3)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可以通过通信、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
3.3.2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作出调整。
3.4 预警响应措施
3.4.1 市、区指挥部向相关部门发送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
3.4.2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实施预警响应,迅速调集应急气源、队伍、设备、物资、车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响应进展情况。
3.4.3 黄色、蓝色预警措施
(1)区城市管理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加强对燃气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并进行分析、研判、评估;
(2)区指挥部应做好启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用户宣传引导工作。
3.4.4 红色、橙色预警措施
在黄色、蓝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等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2)区政府向社会公众发布燃气突发事件防范紧急措施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送程序
发生突发事件后,事故发生地燃气经营企业协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立即根据现场进行先期处理,确认事故状态及后续影响程度,迅速指定一名现场信息报告联络员,根据信息报告要求在事故发生后20分钟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分别向消防、120急救中心等单位报告,请求支援。
区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接报即报、随时续报,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区指挥部向市指挥部汇报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对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市、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区或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1.2 信息内容
(1)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报告人姓名、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泄漏程度、设施名称、气源介质;
(2)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损失程度,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建筑物损毁情况;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警戒、疏散、工艺处置等先期处置措施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宜;
(5)由此事件引发次生灾害或社会影响的初步分析;
(6)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1.3 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4.2 先期处置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要迅速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调集应急队伍、器材、设备赶赴现场,设置警示区域,开展以关闸断气、查找漏点、快速封堵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
事发地社区、居委会要立即开展宣传活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并按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开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方案,立即组织警务人员、保安员、医务人员等基层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信息,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等级。
5.2 响应启动
一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区指挥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区人民政府、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区指挥部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区人民政府、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区指挥部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四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区指挥部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5.3 响应调整
对涉外、敏感区域的燃气突发事件,或出现紧急情况、严重态势超出本级指挥部控制能力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5.4 处置措施
5.4.1 一般及较大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气源供应不足或中断类事件
因上游供气单位设备故障或资源短缺造成的燃气中断,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城市管理委等部门立即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确保尽早供应。
因燃气经营企业设备故障造成的燃气供应不足或供应中断,区城市管理委立即与辖区内其他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协调对接,做好应急供气的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燃气用户限供、停供的协调及宣传引导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燃气供应中断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储备气源,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保证事件区域内居民、医院、学校及不可中断等用户的用气。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2)燃气泄漏及着火爆炸类事件
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①抢险救援组
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进行火灾控制与扑救等救援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爆炸着火抢险抢修工作,组织抢险抢修后的燃气供应恢复工作。
区应急局组织协调燃气着火爆炸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对发生燃气着火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液化石油气钢瓶等特种设备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组织开展燃气着火爆炸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抢修,协助开展灾区道路抢修、废墟清理等工作。
②医疗救护组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③秩序维护组
公安河北分局组织开展警戒范围设置,实施交通管制,必要时进行人员疏散等工作;做好燃气着火爆炸现场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河北交警支队组织队伍针对燃气着火爆炸现场建立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④后勤保障组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燃气着火爆炸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开辟抢险车辆通道,维护社会稳定。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专业队伍进入燃气爆炸着火事件的现场开展环境污染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
⑤信息舆情组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委网信办、公安河北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做好新闻舆情引导和网络监管,依法打击散布有关燃气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⑥专家组
制定科学应急处置对策供区指挥部领导决策;开展现场处置及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5.4.2 重大及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气源供应不足或中断类事件
因上游供气单位设备故障或资源短缺造成的燃气中断,区指挥部请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确保尽早恢复供应。
区指挥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工业用户限供、停供的协调及宣传引导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市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燃气供应中断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储备气源,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保证居民、医院、学校、养老院等用户的用气。
(2)燃气泄漏及着火爆炸类事件
区指挥部和事故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燃气着火爆炸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开辟抢险车辆通道,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请求市指挥部启动市级预案,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5 新闻与舆情应对
5.5.1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道实行集中、统一、规范化管理;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要符合规定的要求。
5.5.2 在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下,信息舆情组负责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5.6 应急结束
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经有关机构和专家评估,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风险基本消除,三、四级响应由区指挥部宣布解除,并通报各成员单位。一、二级响应在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区指挥部宣布解除。
现场处置结束后,根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令,各参与单位有序撤离现场。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现场清理工作;负责及时修复燃气泄漏、着火爆炸突发事件中受损的燃气设施;负责调度气源及时恢复燃气正常供应;负责向区指挥部报告恢复情况。
6.1.2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电力、供水、供暖、道路等设施的检查和受损设施修复工作。
6.1.3 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燃气设施的修复恢复工作。
6.2 调查评估
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及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后,调查评估报告在事件结束后60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件后,调查评估报告在事件结束后30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后,调查评估报告在事件结束后30日内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
6.3 应急救助
6.3.1区人民政府负责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民政局积极组织救济救助,确保受灾用户的基本生活,尽快消除事件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6.3.2 事故调查结束后,相关燃气经营企业、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1.1 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要求,组织燃气骨干企业建立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供应燃气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企业燃气应急抢险队伍;重要燃气用户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抢险队伍,做好突发事件情况下的自救工作。
7.1.2 燃气经营企业应急队伍要服从区指挥部统一调动;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应急救援联系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
7.1.3 当燃气事故所在单位、部门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入现场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7.2 物资保障
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使用状况台账,定期检测和维护;每半年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物资保障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7.3 资金保障
7.3.1区人民政府保障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3.2 燃气经营企业要将燃气抢险设施购置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费用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
7.4 技术保障
7.4.1 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应急储气设施建设规划方案的编制,建立完善本区应急储气设施动用机制。
7.4.2 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承担重要公共服务职能和生产工艺特殊的不可中断用户现有燃气设施实施改造,增加燃气应急接头;新建燃气设施必须设置燃气应急接头,遇有气源供应不足或中断突发事件可通过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设施进行应急供气。
7.4.3 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燃气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应急管理信息化、智能化。
7.5 避难场所保障
依据本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作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避难场所。
7.6 宣传教育
7.6.1区城市管理委和燃气经营企业等相关单位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7.6.2 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燃气安全宣传纳入社区工作内容,搞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教育。
7.6.3 区教育局负责对在校学生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7.6.4 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燃气安全进社区的宣传,不断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老年人燃气应急知识的宣传,逐渐完善老年人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
7.7 培训
7.7.1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制定燃气行业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燃气行业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组织能力。
7.7.2 燃气经营企业定期组织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应急抢险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应急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7.3 重要燃气用户要定期对组织操作人员及应急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协同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责任和奖惩
对于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委承担。
8.2.2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1次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完善应急准备、修订应急预案。
重要燃气用户应根据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8.2.3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并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本单位燃气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要求报送区城市管理委备案。
8.2.4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2.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区除雪工作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河北区冬季除雪工作,提高降雪应对能力,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除雪工作体系和机制,最大限度减少降雪对我区市容环境的影响,为切实做好河北区冬季冰雪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处置雨雪冰冻灾害,避免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提高冬季冰雪天气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雪后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良好的道路出行环境,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市区冬季清雪暂行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城市道路除雪作业技术规程》《天津市城市道路除雪工作导则》《天津市除雪工作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河北区应对除雪工作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河北区行政区范围内的除雪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2)以雪为令,闻雪而动,专业为主,社会为辅。
(3)清融结合,科学作业,分清主次,先通后畅。
2.应急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河北区清雪指挥部是全区除雪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全区除雪应对工作。区清雪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城市管理委主任担任;指挥由区住房建设委主任、区卫生健康委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公安河北分局副局长、河北交警支队队长、区民政局局长、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武装部副部长、市排水三所所长、区城市管理委副主任和各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
2.1.2 区清雪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区应急局、公安河北分局、河北交警支队、区民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商务局、意风区管委会、大悲院管委会、北站办、区武装部、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融媒体中心、市排水三所。
2.1.3 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委分管除雪工作的副主任担任。作为区清雪指挥部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开展除雪工作预案编修,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支撑文件,检查市、区清雪指挥部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协调、指导区清雪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街清雪指挥部开展除雪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2.1.4 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下设七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协调保障组、数字化信息保障组、专业除雪推动组、巡查检查监督组、园林绿化监察组、环境秩序协调组、宣传报道组。
(1)综合协调保障组:负责协调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工作;负责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人员在完成除雪组织工作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推动区城市管理委机关和委属单位责任区除雪推动和后勤保障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财务审计科、规划计划科、安全技术科按职责配合)
(2)数字化信息保障组:负责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的正常运行,保证城市管理系统信息、数据、图像的有效传递。为除雪指挥工作提供信息指挥平台,确保指挥畅通。(考核监督科负责)
(3)专业除雪推动组:负责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时接收市、区发布的清雪工作指令,掌握气象信息、降雪状况,起草区指挥部清雪指令,动态收集各成员单位和街清雪指挥部除雪进展情况;组织区城市管理委专业队伍开展除雪工作;做好除雪工作的专业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环卫管理科牵头,办公室配合)
(4)巡查检查监督组:负责对全区除雪工作进度、组织实施、完成情况进行巡查、检查、监督工作。(考核监督科牵头,环卫管理科、园林管理科、市政管理科、市容管理科、公用事业科、垃圾分类办、创卫办按业务职责配合)
(5)园林绿化监察组:负责除雪作业过程中园林绿化管理和防护的监督检查及全区各公园的除雪推动工作。(园林管理科负责)
(6)环境秩序协调组:负责社会除雪工作的推动,协调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沿街社会单位清雪执法检查;负责城乡结合部地区除雪工作的协调监督。(执法监督科、区城管执法支队负责)
(7)宣传报道组: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对除雪工作的新闻报道;负责全区除雪工作信息简报的收集汇总起草工作;负责向市清雪指挥部、区委、区政府、各街及相关成员单位内部信息简报的报送工作;负责对外宣传报道的统一发布和组织工作;负责涉雪舆情的处置工作。(办公室、组织人事科、综合业务科负责)
2.2 街级机构
2.2.1 在区清雪指挥部和本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各街道成立街道清雪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的除雪工作。街道清雪指挥部由街道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各街道有关部门和各社区组成。
2.2.2 街清雪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街道城市管理相关科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按照区级除雪工作预案编修街级除雪工作预案,组织落实区清雪指挥部工作部署和要求,明确辖区内相关单位和各社区的除雪责任区,协调辖区内相关单位和各社区开展除雪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3.工作职责
3.1 区清雪指挥部
3.1.1 贯彻落实市清雪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研究确定全区除雪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全区的除雪应对工作,指导开展区域性降雪的除雪应对工作;制定全区除雪工作预案,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推动落实全区的除雪工作。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清雪指挥部日常工作。
3.1.2 做好除雪物资、车辆、设备设施、除雪工具的储备、调试、调度、维修等保障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对各级道路、公共场所等责任区域开展除雪工作;组织发动社会单位、社区居民参与胡同里巷、楼群甬路的义务除雪工作;做好除雪专业培训、应急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
3.2 区清雪指挥部成员单位
按照市清雪指挥部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清雪指挥部指示要求,落实本单位、本系统的除雪工作职责,完成区清雪指挥部下达的除雪任务。
3.2.1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指挥、协调、监督、检查、推动区城市管理系统的除雪工作;负责全区道路、桥梁、涵洞、快速路的除雪工作;调度除雪设备,打通卡口重点道路;保证垃圾转运站和公厕的正常运行;组织落实园林绿地、绿化带等区域的冬季除雪防盐防护工作和公园除雪工作,根据雪情决定闭园时间;指导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执法检查,推动沿街社会单位落实清雪责任;督促区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时开展雪后市容环境恢复工作。
3.2.2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推动在建或建成未移交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项目工地的除雪工作;负责组织推动、监督检查实行商品房物业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落实清雪工作情况;了解掌握相关建设单位工程机械底数,协助调集租用除雪机械车辆,完成市、区清雪指挥部赋予的应急除雪任务;协助做好大型空地积雪临时堆放工作。
3.2.3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发生灾害性降雪时的医疗救援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因雪天造成交通事故伤员和路滑摔伤人员的救治工作,及时统计重大交通事故伤员情况上报市、区清雪指挥部;指导帮助做好防冻伤的普及工作。
3.2.4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区各类学校校区内的除雪工作;根据雪情决定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时间。
3.2.5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全区除雪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协助开展灾害性降雪的应对工作。
3.2.6公安河北分局:负责做好遇大雪以上雪情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
3.2.7 河北交警支队:负责指挥疏导降雪天气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清融雪作业车辆的通行;负责雪后交通隔离护栏等交通设施的清洗。
3.2.8 区民政局:负责督促实行旧楼区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生活垃圾清运及小区内楼群甬路的除雪工作。
3.2.9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区内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开展除雪工作,根据雪情决定闭馆时间。
3.2.10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菜市场和商业综合体开展除雪工作。
3.2.11 意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做好落实意风区管理范围内除雪工作任务。
3.2.12 大悲院管委会:负责组织做好落实大悲院管理范围内除雪工作任务。
3.2.13 北站办:负责组织做好北站站区管理范围内除雪工作任务。
3.2.14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发动部队支援驻地除雪工作,协调部队主动与驻地清雪指挥部接洽,受领并及时完成驻地清雪指挥部划定的清雪任务。
3.2.15 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单位采取财政措施,保障降雪应对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程序将除雪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3.2.16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指导全区各单位开展机关单位内部除雪工作。
3.2.17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及时播发区领导对除雪工作的指示和区清雪指挥部对除雪工作的要求;及时宣传报道除雪进展情况,宣传除雪工作中的感人事迹,曝光除雪工作中的不良现象;引导社会单位和市民积极主动参与除雪工作。
3.2.18 市排水三所:负责对全区主干线指定排污井做好标记,保证净雪尽量倒入指定井位,避免将垃圾杂物倒入排污井;遇有雪情要派专人及时上岗,打开指定井位,以确保清雪及时。
3.2.19 全区各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及驻区企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所在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按照各街清雪指挥部及“门前三包”责任制内划分的清雪职责范围和要求,认真完成各自承包的清雪任务。
3.3 街道清雪指挥部
3.3.1 贯彻落实区清雪指挥部和本街道部署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本辖区除雪工作预案,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推动落实辖区内除雪工作。
3.3.2 做好除雪物资、车辆、设备设施、除雪工具的储备、调试、调度、维修等保障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对各级道路、公共场所等责任区域开展除雪工作;组织社会单位、社区居民参与胡同里巷、楼群甬道的义务除雪工作;做好除雪业务培训、应急演练和宣传工作。
4.应急响应
4.1 预警级别
按照《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暴雪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表示暴雪红色预警、暴雪橙色预警、暴雪黄色预警、暴雪蓝色预警,一级为最高级别。
4.2 分级指标
4.2.1 一级(暴雪红色预警)
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业有较大影响。
4.2.2 二级(暴雪橙色预警)
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业有较大影响。
4.2.3 三级(暴雪黄色预警)
预计未来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业有影响。
4.2.4 四级(暴雪蓝色预警)
预计未来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业有影响。
4.3 启动应急响应
全市性降雪,在市、区清雪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四级预警、三级响应”的要求,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和三级应急响应。区域性降雪,由区清雪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启动本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1 一级应急响应
当一、二级暴雪预警发布,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接收相关信息并上报区清雪指挥部,区清雪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一级响应。
(1)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挥全区除雪应对处置工作。
(2)区清雪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动员部署除雪应对工作,根据天气预警预报形成除雪应对决策。
(3)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降雪对道路影响等情况的收集分析。区清雪指挥部负责人分别带领相关部门,深入一线指挥、检查、指导除雪应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全力配合。
(4)区清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清雪分指挥部按照市清雪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根据职责分工迅速开展除雪应对工作。专业除雪队伍全员上岗,专业除雪车辆设备全面开展作业。
(5)根据降雪情况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清雪令,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区级清雪令,动员全社会参与除雪。在市清雪指挥部要求的除雪工作时限内完成除雪任务。除雪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区城市管理委、河北交警支队等相关单位做好雪后市容环境面貌恢复工作。
4.3.2 二级响应
当三级暴雪预警发布,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接收相关信息并上报区清雪指挥部,由区清雪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1)区清雪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有关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除雪应对工作重点和对策,并上报市清雪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
(2)区清雪指挥部指挥及工作组成员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全力推动除雪应对工作。同时确保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正常运行,及时收集分析降雪期间的道路交通信息。
(3)区清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清雪指挥部按照区委、区政府级区清雪指挥部有关要求,根据职责分工迅速开展除雪应对工作。专业除雪队伍全员上岗,专业除雪车辆设备全面开展工作。
(4)根据降雪情况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清雪令,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区级清雪令,动员全社会参与除雪。在市清雪指挥部要求的除雪工作时限内完成除雪任务。除雪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区城市管理委、河北交警支队等相关单位做好雪后市容环境面貌恢复工作。
4.3.3 三级响应
当四级暴雪预警发布,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清雪指挥部报告,并由区清雪指挥部副总指挥(区城市管理委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1)区清雪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办公室及时向区清雪指挥部报告雪情和除雪应对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情况向市清雪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报告。
(2)区清雪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到各街进行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除雪应对工作。同时确保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正常运行,及时收集分析降雪期间的道路交通信息。
(3)区清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清雪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除雪应对工作。专业除雪队伍全员上岗,专业除雪车辆设备全面开展工作。
(4)根据降雪情况和市清雪指挥部发布的清雪令,由区清雪指挥部发布区级清雪令,动员全社会参与除雪。在市清雪指挥部要求的除雪工作时限内完成除雪任务。除雪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区城市管理委、河北交警支队等相关单位做好雪后市容环境面貌恢复工作。
4.4其他降雪的应对
其他降雪是指暴雪预警级别以外的降雪。小雪:是指下雪时水平能见距离等于或大于1000米,地面积雪深度在3厘米以下,24小时降雪量在0.1—2.4毫米之间。中雪:是指下雪时水平能见距离在500—1000米之间,地面积雪深度为3—5厘米,24小时降雪量达2.5—4.9毫米。大雪:是指下雪时能见度很差,水平能见距离小于500米,地面积雪深度等于或大于5厘米,24小时降雪量达5.0—9.9毫米。根据降雪程度,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清雪指挥部报告,由区清雪指挥部副总指挥(区城市管理委主任)决定开展除雪工作。
4.4.1 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清雪指挥部和市清雪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雪情,根据降雪量、气温和道路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发布有关除雪工作指令。
4.4.2 区清雪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到各街进行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除雪应对工作。开启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及时收集分析降雪期间的道路交通信息。
4.4.3 区清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清雪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除雪应对工作。专业除雪队伍和除雪车辆设备按要求开展除雪作业。
4.4.4 在市清雪指挥部确定的除雪工作时限内完成除雪任务,原则上小雪12小时、中雪24小时、大雪48小时完成除雪工作。
4.5信息报告与发布
4.5.1 区清雪指挥部建立除雪工作动态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降雪重大风险隐患,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清雪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4.5.2 对于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市清雪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降雪应对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对于市清雪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市、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5.3 针对无重大风险隐患的全市性降雪,区清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清雪指挥部在接到区清雪指挥部下达指令后,通过电子邮箱、传真等方式,每间隔4小时向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上报除雪工作进度、除雪工作信息和简报,确保区清雪指挥部及时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推动全区除雪工作;针对区域性降雪,相关街清雪指挥部要在第一时间向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并及时上报除雪工作开展情况、除雪进度和完成情况。(电子邮箱:hbqcgwhwglk@tj.gov.cn;电话/传真:26236411)
4.5.4 全区除雪工作对外信息发布和对内信息简报由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宣传报道组负责,经区清雪指挥部审定后发布;各街除雪工作对外信息发布和对内信息简报由街清雪指挥部负责。
4.6应急响应终止或解除
4.6.1 市气象局发布灾害性降雪预警降低或解除预警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清雪指挥部根据除雪情况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其他降雪的响应终止由市清雪指挥部根据除雪情况确定。区清雪指挥部及时传达、发布相关指令。
4.6.2 除雪工作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和各街清雪指挥部及时组织雪后市容环境卫生恢复工作。区城市管理委、河北交警支队等部门根据天气状况,及时组织开展城市道路、绿化防寒风挡、交通隔离栅栏、道路地袱、声屏障、桥梁栏杆等设施的清洗恢复工作。
5 除雪要求
5.1 专业除雪
专业除雪主要以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的专业队伍为主开展除雪作业。除雪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街应在除雪预案中制定《除雪路网作业程序图》,明确所属各专业作业单位的除雪任务范围、除雪作业程序和除雪作业方式。
5.1.1 除雪作业程序
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除雪工作导则》要求,城市道路按照“先立交桥、高架路,后涵洞”、“先主干,后支路”、“先打通一条路,再向两边扩展”的顺序展开,做到融雪线路合理明确,喷洒点位衔接准确,融雪作业组织有序,组织指挥科学严密,除雪效率快速高效。
5.1.2 除雪作业方式
除雪作业采用“清雪为主、融雪为辅、清融结合”的方式,逐步扩大机械化物理清雪范围,合理使用环保型融雪剂。物理清雪时应使用扫雪车、除雪车、抛雪机等机械进行联合作业,合理消纳积雪;融雪作业时应根据降雪量大小及当日气象预报温度,科学配比融雪剂浓度,做到精准喷洒;使用撒布机撒布作业的,应做到均匀、适量、有效;人行便道采用人工或小型机械进行物理清雪,禁止使用氯盐类融雪剂。
5.2 社会除雪
5.2.1 社会除雪主要为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在责任区或指定范围内进行的义务除雪。各单位、各街道应制定具体的社会发动计划,明确社会单位的除雪任务、出动人员和车辆数量,明确除雪作业方式和作业质量标准。
5.2.2 机场、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停(存)车场等地区的积雪,由管理(主办)单位负责清除;胡同里巷、居民小区的积雪,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发动居民群众清除;物业小区的积雪由主管或监管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共同监督物业公司清除。
5.2.3 城市道路采用物理清雪时,清除的净雪就近堆入树穴、花坛绿地或空地;采用融雪剂融雪时,禁止将含有各类融雪剂的污雪堆入绿地、花坛、树穴或排入收水井。居民区清雪严禁使用融雪剂,严禁积雪外运或抛入道路。
5.2.4 各类除雪作业,禁止向景观河道和其他行洪河道内排放积雪;禁止在排水设施、果皮箱、垃圾桶、消防栓等设施容器周围堆放积雪;禁止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杂物和污水;禁止向道路路面抛洒积雪。
5.2.5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市区冬季除雪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全区除雪工作由区清雪指挥部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各街清雪指挥部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全面落实除雪工作责任和任务。建立区、街两级通讯指挥网络,一旦发生雪情,区指挥部适时下达指令通知,各成员单位、各街清雪指挥部要指定专人负责通信联络,在降雪和除雪作业期间,应在岗值班值守,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上情及时下达、下情及时上报。
6.2 人员物资保障
加强区、街两级专业除雪管理作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区、街两级清雪指挥部根据每年降雪风险评估情况,建立与除雪工作需求相匹配的应急物资储备。各类专业除雪作业车辆、融雪剂及融盐池等,要在入冬前全部准备就绪,确保车辆车况良好、融雪剂储备充足、融盐池调配到位、积雪消纳场地选定,确保降雪后迅速开展清融雪作业。
6.3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采取财政措施,保障降雪应对工作所需经费。降雪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6.4 宣传保障
各级清雪指挥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冬季除雪的有关要求和做法,有效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提升社会除雪效能。充分发挥宣传部门的舆论引导作用,及时对除雪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视角的跟踪报道,为全区除雪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培训与演练
7.1.1 区清雪指挥部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区冬季除雪工作会议,对年度除雪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对区级除雪工作预案相关内容进行集中统一培训,确保除雪工作科学高效完成。
7.1.2 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区专业除雪培训,各成员单位、各街清雪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业除雪作业应急演练,确保除雪队伍操作熟练、设施设备调试到位。
7.2预案修订与发布
7.2.1 区清雪指挥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级清雪预案和本预案,以及本区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区除雪工作预案。
7.2.2 区清雪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街清雪指挥部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并报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留档备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7.2.3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区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河北政办函〔2017〕22号)中的《河北区除雪工作预案》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
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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