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开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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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开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津政办函〔2022〕23号)等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范围
南开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范围包括南开区境内的骨干河道、重要支流、重点湖泊及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的重要水体。
河道范围

序号

名称

分类

岸别

起止断面

长度(km)

宽度(m)

1

海河

行洪河道

右岸

狮子林桥—荣吉大街

1.38

100

2

津河

城市供排

水河道

左岸

西营门桥中心线以南—通园路北侧

延长线

7

20-40

右岸

青年路与南运河南路交口—通园路

北侧延长线

8.9

20-40

 
排口范围
结合我区实际,此次排查排口范围主要包括工业排污口以及其他排口。
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
其他排口主要包括水利设施排口、交通设施排口等。水利设施排口包括城市建成区雨洪排口和生活污水散排口;交通设施排口包括港口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设施排放口等。
二、排查目标
2022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实施方案,完成辖区骨干河道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初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建立并完善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质量控制、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制度。
2023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全部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完善全部入河排污口名录。建立完善的各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更新制度。
三、责任分工
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形成合力,落实工作责任,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工业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区城管委:负责开展交通设施排口、水利设施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运行、维护工作。协调市水务部门获取市管排水设施、河流水系等有关基础资料。开展河流、湖泊、排水设施相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监管。实施取缔、合并可能影响防洪排涝、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整治和审批工作。
区住建委:负责新建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组织实施。
市规划资源局南开分局:配合区相关部门要求、协调市规划资源局获取有关基础资料。
区财政局:将有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进度安排
2022年7月-10月,制定南开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实施方案,并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完善南开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实施方案,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底前,完成辖区骨干河道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初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全部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工作,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区生态环境局)
五、排查溯源方法、工作步骤与质量控制
充分吸纳2019年“重要河道湖库汇入支流和入河排污(水)口调查行动”的工作经验成果,收集、整合、分析与入河排口相关的规划、文件、图件等技术资料,进一步明确入河排口排查范围和重点排查对象。根据国家和天津市入河排污口调查溯源相关技术文件要求,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工作要求开展排污口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根据排污口排查结果,通过资料溯源、人工溯源、技术溯源等方式,溯清排污口的排放来源和排放类型。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建立责任主体清单。
(一)指导性文件
以国务院实施意见和天津市通知为工作要求,以有关技术指南和标准规范文件为技术指导,认真做好南开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22〕23号)
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通知
4.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
5.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1233-2021)
6.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范(HJ1234-2021)
7.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
8.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征求意见稿)
(二)排查溯源方法
1.排查方法
(1)前期准备--资料核查
①排污口台账核查。历史上已掌握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和相关监管、整治资料,包括:排污口名称、经纬度坐标、审批或登记信息、已知的排污单位、设置时间、历史监测记录、排放方式(管道、沟渠、涵洞)等信息;排污口审批信息,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排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登记等审批文件等。
②排水设施台账核查:包括入河排水口名称、所在行政区域、排入水体名称、所在位置、入河排水口类型、收水的四至范围、收水范围内污水管网覆盖情况、入河方式和责任主体等信息。
根据上述核查结果,结合给排水管网、污染源分布图、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及河流水面、沟渠、水工建筑用地等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等资料,进一步溯源,掌握排污口责任主体、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2)查漏补缺--人工沿岸调查
采用人工沿岸调查的方式,对沿河排口逐一进行调查,对排口、附属设施及上游一定范围内与之连接的管井进行位置(坐标)、属性、管径、水流情况等数据进行采集,形成排口及上游溯源管网图。
2.溯源方法
(1)资料溯源
采用收集整理资料的方式进行溯源排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区域内已经形成的入河排污口排查结果台账,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排水许可审批文件,沿河(湖)水体区行政区划矢量数据等应收集的数据。
(2)人工溯源
对资料溯源阶段不能确定污染来源的排污口,污水来源较为复杂的、通过查阅已有资料无法满足溯源要求的,开展人工排查。根据资料整理成果,明确重点排查区域、排查路线、排查方法、人员分组、设备配备等。
(3)技术溯源
对人工溯源阶段无法以人力溯源的排污口,组织技术力量开展技术溯源。包括但不限于泵站运行配合、烟雾试验、染色试验、管道检测、无人机补充航测、同位素解析法、水质指纹法、线粒体DNA溯源法等。
(三)排查溯源工作步骤
1.排查工作步骤
(1)工作部署。编制专项排查溯源方案,部署河道汇入支流和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水口排查工作。
(2)资料梳理。在2019年“重要河道湖库汇入支流和入河排污(水)口调查行动”中,已通过无人机、无人船、热红外成像等技术手段对辖区内排口进行过摸底排查,在此基础上收集整合相关材料,查漏补缺,为后续工作提供基础信息。
(3)现场排查。针对排查区域,对典型河岸与地形、干支流起始点、重点排查区、环境敏感区等开展现场排查,组织人员徒步网格化排查所有岸线,核实入河排水口信息,登记新发现的入河排水口,查明排水状况。
(4)复核整理。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城管委对排查信息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后的排查信息统计表、有关台账和资料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
(5)信息报送。建立排污口排查溯源信息报送机制,做好工作计划。每月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上月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进展和滚动更新重点河流及湖泊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1)、排污口调查信息统计表(附件2)。
2.溯源工作步骤
(1)分步溯源。采用资料溯源、人工溯源、技术溯源“三步法”进行溯源。明确排污口信息、所在行政区域、废污水排放量、排入水体名称、控制单元名称以及废污水来源信息。其中废污水来源信息包括废污水来源个数、各来源名称、各来源位置和各来源废污水排放量。各来源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还包括相应排污许可证编号。一个入河排污口有多个废污水来源的,根据排水量、污染物排放量明确该入河排污口主要责任主体,并在登记溯源结果时予以标记。
(2)登记溯源结果。登记提交包括入河排污口溯源结果登记表、排水关系图件、入河排污口溯源快速检测和同步检测结果、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等资料。
(3)校核溯源结果。排污口与污染源排水量存在差距的排口继续溯源,摸清该排污口上游其他污染来源,明确是否存在管网破损渗漏等问题。必要时补充监测。
(四)质量控制
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委对辖区内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全面质控,确保入河排污口应查尽查,填报信息准确无误。
对于已依法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区生态环境局要溯清排污口上游污染源,并核实排污口实际用途和排水水质与审批文件是否一致。
对于各类雨洪排口,区城管委要溯清排口上游是否存在污水汇入的可能性。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排查溯源工作是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是落实排污口监管的重中之重。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全面反映辖区排污口现状情况。
(二)建立联络制度。为及时掌握各项工作进展,请各部门明确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和联络人。
(三)加强公众参与。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大排污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身边的排水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区政府总负责、区生态环境局统一监管、各主管部门分工协作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规划引领、规范审批、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五)加强资金保障。对于排查溯源工作产生的必要经费,区财政做好资金保障,并加强资金监管。各资金使用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对相关资金实施全流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重点河流及湖泊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2. 排污口调查信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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