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城区夜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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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城区夜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属国有企业:

为支持培育发展夜市经济,规范城区夜市管理,区城市管理局牵头制定了大渡口区城区夜市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渡口区城区夜市管理办法(试行)

 

庆市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 

                                2023512

(此件公开发布)

 

 

 

 

大渡口区城区夜市管理办法(试行)

为培育发展夜市经济,规范城区夜市管理,打造靓丽美观、整洁有序的特色夜市街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1.本办法所称夜市,是指在城区特定地段、夜间特定时段,以特色餐饮、购物、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业态的场所,以区政府确定的夜间经济业态为准。

2.原则上夜市不得占用市政道路,不得占用绿化设施。为活跃城区夜市经济,在条件满足的夜市街区地段,可允许在物业范围内定时定点出门店经营。

3.夜市须设立明显的夜市标识牌,并公示夜市相关信息,涵盖夜市概况、夜市设置范围示意图、夜市管理责任等信息

4.经允许的出门店经营范围,须定时定点经营。应划定地界,固定位置,不得越线,并限时经营,具体时间结合夜市经营类别、周边环境情况再具体由区商务委、区城市管理局、各镇街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5.经允许的出门店经营,摆放的座椅、货架、遮阳伞等样式风格统一,与街区容貌和特色相搭配协调不得设置固定设施

6.夜市内广告应符合城市广告规划,店招牌及灯饰应统一设计,并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7.夜市经营时间结束后,经营者必须将出门店经营的物品收进店内,不得将经营物品滞留在店外堆放

8.禁止在店外烧烤、烹饪等产生油烟、噪音等扰民行为。餐饮门店,在店外经营范围配置防污地垫、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必备环境卫生设施。

9.夜市经营者须遵守“门前三包”规定,即包卫生、包秩序、包设施:不乱丢垃圾、乱倒污水杂物;不乱堆乱放、不乱牵乱挂、不乱搭乱建、不乱贴乱画,高声喧哗扰民;爱护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化设施,不得毁损;不产生油污,每周应不少于1次深度清洗经营场地。保证整洁卫生、设施完整、秩序井然。

10.夜市的管理责任单位或运营单位,须履行夜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协调督促经营者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必要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做好夜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维护与管理。

11.各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按照城市管理及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做好日常巡查,及时制止纠正查处违规行为

12.区城市管理局会同区商务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镇街对夜市进行检查评比,并通报公示夜市综合评比情况;对评比结果差的夜市管理责任单位或运营单位进行约谈,督促其限时整改优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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