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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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调解案件

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司发202318

 

各镇街,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规范调解工作各项机制,区司法局和区财政局重新修订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2023423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的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解案件补贴范围

全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

第三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坚持以案定补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完成的人民调解案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报送的案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案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据实发放补贴。

第四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坚持分类补贴原则。根据纠纷的内容和难易程度,按照简便操作的原则,分为口头案件、简易案件、一般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五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坚持规范公开原则。各调委会及时对调解案件补贴拟发放情况在当地集中公示,并公布监督电话和联系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司法局负责将审核合格的规范化调解案件的补贴明细情况汇总造册报财政局备案,接受重庆市和江津区两级财政组织的审计检查,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虚报冒领、截留挪用。

 

第二章  案件分类及补贴标准

 

第七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的分类

(一)口头案件:经过简单的说服教育即调解成功的为口头案件。调解成功后,将案件录入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经审核合格的,每件补贴30元。

(二)简易案件:案情简单,无特殊情况,无激化转化趋势,案件涉及金额在1000以上为简易案件。调解成功后,将案件录入系统,经审核合格的,每件补贴80元。

(三)一般案件:案情一般,可能存在特殊情况或激化转化趋势,案件涉及金额在5000以上以及不动产继承、过户类矛盾纠纷为一般案件。调解成功后,将案件录入系统,经审核合格的,每件补贴150元。

(四)疑难重大案件: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对专业知识或技术要求高,案件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为重大疑难案件。调解成功后,将案件录入系统,经审核合格的,每件补贴300

涉及人数200以上、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特殊重大疑难案件,由调委会单独报告区司法局,区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案件类别确定补贴金额,案件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三章  案件要求及审核标准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无论是否调解成功,均应进行登记。

第九条  凡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材料制作规范且录入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的,均可认定为合格人民调解案件。

口头案件调解卷宗应具备的材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调解现场照片;

简易案件、一般案件调解卷宗应具备的材料:受案登记表、调解申请书、相关证据、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卷宗情况说明;

疑难重大案件调解卷宗应具备的材料:受案登记表、调解申请书、调查笔录相关证据、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卷宗情况说明;

调解文书制作要求:(一)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三)回访记录要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四)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五)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第十条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或者人民调解申请书必须记载纠纷当事人联系电话,调解成功的疑难重大案件的调解卷宗须有回访记录否则一律作为不合格的人民调解案件不予补贴

 

第四章  案件审定及补贴发放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案件自受理之日起算,应在次月十日前将受理登记表录入到系统内,其余卷宗文书应根据调解的实际进程,及时录入到系统内。口头协议案件应在次月十日前采集到系统内。调解案件卷宗由各调委会按照口头案件5年,简易案件、一般案件10年和疑难案件、重大案件永久保存的期限自行保管。

第十二条  调委会应在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时限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请案件申请,司法所在接到审核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区司法局在案件通过初审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对司法所上报的案件,应当认真复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案卷,退回调委会补充,补充两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回且不予发放补贴;发现有弄虚作假嫌疑的,应当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复审通过后,由各调委会申报调解案件补贴,每年31日至5日申报前一年12月和当年1月、2月调解案件补贴;61日至5日申报3月、4月、5月调解案件补贴;91日至5日申报6月、7月、8月调解案件补贴;121日至5 日申报9月、10月、11月调解案件补贴。各镇街、村(社)调委会申报后由各司法所汇总初审,各行专调委会申报后由区调解中心汇总初审,初审后由区调解中心和各司法所报区司法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各司法所应当及时将加盖公章的人民调解案件补助表以及收据报送至区司法局汇总,按程序审批,审批后由区司法局直接将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到各人民调解员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和其他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

第十六条  区司法局应当经常检查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发放情况,不定期通报各镇(街道)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上报案件和发放补贴的情况。司法所应当按照人民调解案件办结件数10%的比例对辖区人民调解案件的案件内容、调处结果、群众满意度等进行抽查,确保案件内容真实准确,并在申报人民调解案件补助表的同时须将上季度的《案件抽查记录表》交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备案。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一经查实,坚决追回。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案件补贴范围和标准,根据纠纷发展形势和经费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各镇(街)可根据辖区社会治安稳定和财力状况考虑人民调解案件补贴配套经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镇(街)自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司发20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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