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川区数字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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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川区数字应急广播系统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川文旅委2023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数字应急广播系统运行和管理工作,现将《南川区数字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411 

(此件公开发布)

 

 

 

 

 

 

 

南川区数字应急广播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为加强我区数字应急广播系统的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信息发布和播出安全,建立科学完善的应急信息发布和管理机制,发挥其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与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中应急指挥、协调、信息传递作用,提升政府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应急广播系统,是指利用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和广播终端,以制作、传送应急信息和日常广播为目的,构建覆盖全区的应急播出和日常播出体系。区级播控平台(区应急广播指挥中心)设在重庆市南川区融媒体中心(以下简称区融媒体中心);镇(街)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设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设在各村(居)委会。

第二条 系统各个环节应当遵循安全播出要求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保证应急广播覆盖网络和信息内容可管可控、安全可靠,在关键时刻有效发挥作用。系统信息发布遵循“上级优先于下级、应急优先于日常”原则。

 

第二章  信息发布与内容审核

 

    第三条  应急广播系统以满足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行政管理、日常宣传、应急信息快速发布为目标,坚持预防与处置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原则,做到日常广播与应急信息播发有机衔接。

(一)日常播出  由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明确播出内容、时段、时长以及播出频次,满足群众收听广播需要。

(二)应急播出  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发布应急信息和调度指挥的要求,提供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发布和应急指挥调度服务。

第四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采取审签制。各级应急广播信息发布人员严格按照《南川区数字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审批表》和相关规定进行审签,确认无误后方可播出。禁止发布未经审核、审批的信息。所有发布信息均应建立播出日志,播放内容材料必须存档备案。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数字应急广播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数字应急广播体系的监督指导、区级播控平台的管理使用,负责日常播出、应急信息发布和安全播出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应急广播系统日常管理和监督,负责设施设备安全、播出安全。

(三)各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应急广播系统的日常管理,明确专(兼)职人员对各终端通信情况定期进行监听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第六条  各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要规范使用,按时完整、准确转播上级播控平台传送的广播节目,不得随意中断、插播节目,未经批准不得插播任何商业广告。

第七条  区应急广播指挥中心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设备禁止与互联网连接。未经批准,严禁在应急广播设备上接其他信号源。

第八条  各级应急广播播控平台的信息播出,实行账号、密钥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人专用。所有涉及系统管理、授权播发的人员禁止将账号和密钥泄露、提供给他人。管理人员调整时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九条  区数字应急广播系统属公益性设施设备,其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区、镇两级公共财政予以保障,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条  应急广播设备是专用设备,设备器材要存放在专用场所,由专人负责,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应保持设备线路畅通,实时监控信号和设备运行状态。

第十一条  要加强设备的防盗、防火、防潮、防尘等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严禁在应急广播线路、设备上接其他信息转播设备。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系统专用线路和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系统信号。

第十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利用应急广播体系制作、播放下列内容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川区数字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审批表(应急广播)

 

申请发布单位

 

信息来源

 

申请发布时间与频次

 

拟发布区域

 

发布内容

标题:

具体内容: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单位负责人

意见

 

区委区政府

意见

 

 

 

南川区数字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审批表(日常广播)

 

申请发布单位

 

信息来源

 

申请发布时间与频次

 

拟发布区域

 

发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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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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