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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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

印发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办法的通知

 

万盛经开发〔202235

 

各镇人民政府,各镇街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现将《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1229

(此件公开发布)

 


 

 

 

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驱动万盛资源型城市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渝府办202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万盛经开区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创新激励的申报评审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激励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支持创新平台。

首次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按照后补助方式,国家级、市级一次性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

首次认定的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实验室)、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科技创新基地,以及由科技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首次认定的其它研发平台,按照后补助方式,国家级、市级一次性分别60万元、30万元。

首次在万盛经开区内主持设立,并在万盛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最高100万元启动资助

对注册地在万盛经开区辖区内,实际工作地在万盛经开区辖区外的科技研发机构,实行“一事一议”的激励机制。

同一企业在不同年度被新认定为不同级别研发机构的,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行差额补助。

第四条  支持孵化载体。

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

同一载体获得不同类别认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行差额补助。

第五条  支持科技企业量质提升。

次入库成为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的,根据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库确定的等级,对达AB等级的入库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2万元、1万元。

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后补助方式,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分三年每年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5万元,共补助2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按照后补助方式,在有效期内,分三年每年分别补助4万元、3万元、3万元,共补助10万元

首次认定为市级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独角兽、瞪、牛羚等)、成长性科技企业的,按照后补助方式,一次性补助5万元、2万元

首次认定为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按照后补助方式,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类别认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行差额补助。

第六条  支持成果转化。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5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企业已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2022年度按研发费用存量的1%、以后年度按上一年度增量的3%给予研发补助,但单个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10已享受重庆市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八条  支持知识产权保护。

支持企业培育高价值专利。对成功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项目认定的,每个项目最高一次性奖励3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对成功申报市级及以上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的,每个项目分别最高一次性奖励3万元

对知识产权的其他激励以区级相应的专利资助办法专项政策为准。

第九条  支持科技人才。

符合《万盛经开区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实施办法》(万盛经开委办发20222号)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按其规定享受补助和奖励。

第十条  其他。

对科技金融及服务、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的激励以区级相关专项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按照“不重复享受”原则,同一项目或同一产品符合我区多种激励类别的,或凡本办法与万盛经开区其他相关文件或激励政策重复的,只选择类别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创新激励申报,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二)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申报审批表;

(三)相关认定文件或证书;

(四)企业提供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B级以上的证明材料

(五)提供企业信用报告;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并报区管委会同意后,将拟激励对象名单公示不少7个工作日。参与创新激励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

 

第四章  励资金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需激励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据实支付。

第十五条  本办法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受激励单位科学技术研究、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果转化等。

第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创新激励补助经费的,经区科技局报区管委会同意后撤销,追回拨付款项,并向社会公告,自被撤销之日3年内暂停其申请创新激励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各种认定主体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或经授权的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办法》(万盛经开20191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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