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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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民政发202212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038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民2021208号)精神,现就我区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具体实施有关事宜如下:

一、       按权属关系,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由各镇(街)人民政府实施

二、       各镇(街)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实施公建民营的农村敬老院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出具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三、       各镇(街)要制定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具体方案,该方案具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产权性质、经营范围、服务内容、政府供养对象保障、原工作人员的安置方案、风险责任分担机制、争端解决机制、风险保证金及租金等内容。

四、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租金以年为周期,由运营方按期向各镇(街)缴纳,可予以减免前三年租金,符合规定的租金应纳入非税收管理。对利用辖区内国有闲置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低偿或无偿使用。

五、       各镇(街)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报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区民政局对各镇(街)上报的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原则上每季度牵头审核一次。

六、各镇(街)可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作为运营方,也可直接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国内外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实行品牌机构连锁运营。

七、公开招投标要求,各镇(街)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委托具备招标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招标和评标。所有权方负责组织拟制招标文件,履行审批手续,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应包含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资格要求、风险保证金(租金)额度、评分标准及不得挂靠投标、转让、转包约束性条款

八、运营方应向各镇(街)提供公建民营方案(机构章程、运营方案、管理制度、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管理服务团队组成、经费投入使用计划、服务保障及接受监管承诺)。

九、各镇(街)实施在收到运营方提供的公建民营方案后,邀请区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专家,召开会议论证运营方提供的公建民营方案可行性。

十、各镇(街)确定本辖区农村敬老院的运营方,签订协议。

十一、各镇(街)农村敬老院开展公建民营后,运营方接收社会老年人服务收费标准(床位费、服务费),由运营方报区民政局和区发展改革委,接受区民政局和区发展改革委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202211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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