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CD67-2024-0003
各乡镇街道、县属各部门:
根据《遂昌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遂委办发〔2023〕31 号)规定,为有效落实遂昌县育儿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夫妻一方为遂昌县户籍(含一方原为遂昌县户籍的现役军人),2023年12月11日起符合政策共同生育第二孩、第三孩且该子女出生户口登记在遂昌(不含子女户口迁入),同时未在遂昌县外享受育儿补贴(补助)的家庭。
(二)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已有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收养的子女;
3.已死亡的子女(含宣告死亡的子女);
4.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三)同一对夫妻符合政策生育多胞胎合并生育子女数超过3个的,同等享受第三孩育儿补贴。
(四)子女未满周岁死亡的不享受育儿补贴。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夫妻在所生子女满周岁后可申领一次性育儿补贴,县财政按每孩次10000元的标准给予育儿补贴。
三、申报方式及资格确认
(一)申报地
补贴实行“自愿申报,逐级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夫妻双方填写《遂昌县第二孩、第三孩育儿补贴申报表》(附件1),待子女满周岁后向子女户籍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一方社保卡,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军官证,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2.夫妻共同生育的所有子女户口簿(或载明父母双方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所申报子女的生育登记服务单及其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或婴幼儿保健册;
3.夫妻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双方均为遂昌县户籍的,由约定抚养方申报,约定共同抚养的,由两人商议后确定一方申报并附另一方同意确认书;一方为遂昌县户籍的,由遂昌县户籍方申报。
以上材料核验原件留复印件。申请人须对证件和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三)资格审核
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复核。
(四)发放频次
每年4月20日-30日、10月20日-31日集中申报。未及时申报的在子女三周岁内可以补报,子女满三周岁后不予补报。乡镇(街道)每年5月10日前、11月10日前将通过审核的材料报县卫生健康局复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分别于5月底、11月底前通过社保卡账户发放补贴。
四、资金来源
育儿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五、其他事项
(一)育儿补贴严禁挪用和虚报。
(二)县财政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每年对育儿补贴进行一定比例抽查。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2023年12月11日至发文之日期间符合政策生育的二孩、三孩家庭参照实施。
附件:1.遂昌县第二孩、第三孩育儿补贴申报表
2.遂昌县第二孩、第三孩育儿补贴统计表
3.遂昌县第二孩、第三孩育儿补贴名单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遂昌县第二孩、第三孩育儿补贴申报表
男方基本情况
女方基本情况
姓名
姓名
联系电话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户籍地
户籍地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夫妻婚姻情况
1.双方初婚; 2.男初婚女再婚;3.男再婚女初婚;4.双方再婚; 5.复婚;6.双方已离婚; 7.其他
结婚日期
该孩生育登记服务单编号
该孩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夫妻共同生育子女(按出生时间顺序填写,不含收养子女)
孩次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社保卡银行账号
姓名
开户行
我们郑重承诺以上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申领育儿补贴的子女已满周岁且未重复申请育儿补助。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退款。
承诺人(签字、盖指纹)女方: 男方: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审核
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复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遂昌县第二孩、第三孩育儿补贴统计表
乡镇/街道(盖章):
统计时间: 年 月 日-- 月 日
序号
乡镇、村
补贴人数
补助经费(万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领导签字: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遂昌县生育第二孩、第三孩育儿补贴名单
乡镇/街道(盖章):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户籍地
联系电话
孩次
分娩时间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领导签字: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户籍地要求写到乡镇(街道)村(居),如XX乡XX村。
遂昌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