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范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23号)、《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评估与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丽民〔2022〕84号)、《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村(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评估和补贴工作指引的通知 》(丽民〔2023〕57 号)等文件精神,在《关于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莲民发〔2022〕65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资金补助办法,请各乡镇(街道)遵照执行。
一、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升补助
(一)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升
对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升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次性建设提升资金奖励,含设计、装修、设施改造(电梯、厨房、消防等)、设备购置、文化布置等建设项目,补助金额以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为准,最高奖励不超过 30万元。政府投资立项的项目,以项目最终决算审计金额为准。
(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升
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升,需经村(社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上报,区民政局同意后实施。审核验收后,结合实际投入资金情况,按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
(三)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
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成投入运行后,经村(社区)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验收合格后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验收标准见附件):验收分数80-85分的补助 4 万元、86-90分的补助6万元、91分以上的补助8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房屋修缮和设施、设备、日常用品购置以及文化布置等。
原则上新建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都要委托第三方运营。
(四)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装修
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奖励,含设计、装修、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消防改造等,建设项目金额以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为准,最高奖励标准为700元/平方米(按养老服务用房建筑面积计算)。设置老年食堂的,最高奖励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政府投资立项的项目,以项目最终审计金额为准。
政府通过租赁、回购等方式配置的老旧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参照该条款执行。
(五)以上一至四条款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服务运营补助
(一)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经运营评估,按照星级评定结果给予运营经费补助,一星级补助10万元/年,二星级补助15万元/年,三星级补助20万元/年,四星级补助25万元/年,五星级补助30万元/年。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老年食堂运营补助,享受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其中参加星级评定需全年运营满10个月以上,当年新办的按建成后实际运行月份数给予补助。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必须开设老年助餐服务点,用餐老年人日均人数在10人以上。
(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补助
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满10个月经评估达到星级标准的,给予相应的年度运营补助。一星级0.7 万元,二星级1.5万元,三星级3万元,四星级4万元,五星级5万元。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照料中心必须开设老年食堂,且全年运营10个月以上,用餐老年人日均人数在10人以上。全年运营不满10个月的,按实际运营月份数给予补助。
单独开设老年食堂且全年运营10个月以上,用餐老年人日均人数在10人以上的,给予年运行补助3万元;当年新办的按照实际运行月份数给予补助。
鉴于村规模调整实际,一个行政村多个自然村有就餐需求的,经乡镇(街道)同意上报,区民政局审核后,可以增设新的老年食堂,补助标准参照开设单独老年食堂运营补助政策执行。
(三)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运营补助
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服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运营补助政策。运营补助主要包括基础补贴、星级补贴和连锁补贴。基础补贴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大小给予分档补助,具体标准为:20-99㎡,补助0.5万元;100 ㎡-199㎡,补助1万元;200 ㎡-299㎡,补助1.5万元;300㎡以上,补助2万元;星级补贴按照服务签约老年人人数,签约服务老年人人数在10-30 人,给予0.5万元,签约服务老年人人数在30-50人,给予0.8万元,签约服务老年人人数在50以上人,给予1万元。连锁补贴每增加一家,再给予补助0.2万元。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用于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服务设施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老年人助餐补助
(一)老年人用餐补贴
在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以及老年助餐点等集中用餐或由配送机构送餐的,给予70周岁以上老人就餐每人每餐3元补助,早餐不予补助。
(二)老年人配送餐补助
按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两类标准进行补助。城市社区开展配送餐,由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中央食堂、社区助餐点等进行配送的,给予配送费每人每餐 3 元(早餐不予补助)补助。农村社区开展配送餐,全年配送运营10个月以上的,按照月平均就餐人数给予补助,其中每个农村社区配送人数6-10人的,给予每年补助配送费2.5万元;配送人数11-20人的,给予每年补助配送费3万元;配送人数20人以上的,给予每年补助配送费3.5万元。配送一餐的,配送费减半。全年配送运营不满10个月的,按实际配送月份数给予补助。
四、养老管家服务补助
每个村(社区)原则上至少配备一名养老管家,为辖区内老年人开展常态化基本养老服务,报酬标准由各乡镇(街道)和属地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养老管家人员可以整合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老年食堂管理人员,报酬统筹村(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运营补助中支出,原则上每年不低于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老年食堂运营经费的30%-50%。
五、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
在依法登记为法人并经区民政局备案或审批确认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或管理的人员(机关事业编制人员除外),经养老服务机构上报,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确认,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600元、10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六、其他
本文所指老年人为年满60周岁居住在莲都区的公民。城市社区是指经批准成立了社区居委会的社区,农村社区是指行政村。
本文所指的养老服务用房,应当符合《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中有关住宅小区养老服务用房面积的规定,否则不予补助。
本文所指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街道)一般配置一处;本文所指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每个社区(村)一般配置一个。相邻行政村集中配置一处能够满足需求的,可以集中配置;有条件的自然村可以单独配置一处。部分常住老年人口多、地域分布广、工作难度大的乡镇(街道)和村社,经乡镇(街道)申请,区民政局集体研究同意,可增设乡镇(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本文件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前期发布的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原《关于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莲民发〔2022〕65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