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扎实做好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经十七届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关于印发深化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加快资源要素市场配置改革实施意见(2018年版)的通知》(三政发〔2018〕43号)和《关于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补充意见》(三政规〔2021〕1号)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补充部分评价分类标准
(一)“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根据省政府要求,在B、C、D类的初评结果基础上提升一档,原则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调整为“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原则上不列入C、D类企业。”
(二)对开展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涉及厂房建设的企业,允许当年不纳入综合评价范围。
(三)“规上企业单位能耗增加值低于规上企业单位能耗增加值平均数的不得列入A类”调整为“规上企业单位能耗增加值低于规上企业单位能耗增加值平均数的不得列入A类(年度入库税收总额排名前50的工业企业除外)”。
(四)对于当年研发投入为零的规上工业企业,原则上不列入A类企业。
(五)规上企业中实际用地面积小于10亩、亩均税收超过规上平均值的,不受“规模以上企业当年入库税收低于200万元(含)原则上不列入A类”条款限制。
(六)规上企业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亩的,原则上不列入A类。
二、调整部分基础数据取数规范
实际贡献税收。“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入库时间进行取数,由县税务局负责提供。”调整为“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实际入库数’中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由县税务局负责提供。”
三、其他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