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
《青田县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青田县财政局
青田县经济商务局 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田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主体培育,推动“规下”“限下”企业成长为“规上”“限上”企业,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青田县登记注册,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且当年未发生重大环境、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违法案件、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并纳入“规上”“限上”统计范围,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支持。
(一)规模以上工业标准: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标准
1.批发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2.零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3.住宿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4.餐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标准
1.全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行业范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互联网、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工作。
2.全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行业范围: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服务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房地产业。
3.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行业范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四)有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第三条 工业企业上规奖励标准
(一)鼓励企业上规升级。在3月底前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在6月底前或首次销售之日起4个月内实现月度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补40万元;在9月底前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9月份以后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年度小升规企业(除已享受上规奖补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
(二)对年度上规(包含新上规及小升规)企业,自上规次年起按照年度销售收入增速分档给予3年奖补: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到20%(含)-50%的,给予奖补5万元;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到50%(含)及以上的,给予奖补10万元。本奖补与青政办发〔2022〕9号文件第3条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
(三)加强对新上规企业要素保障,对规下企业一般不予供地,对新增上规租赁场地的待扩大生产的企业,优先安排入驻小微企业园、优先安排工业用地、优先电力保障。
第四条 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奖励标准
(一)服务业企业上规奖励
1.鼓励服务业企业升规纳统。对新开业服务业企业,每年在2月底前完成上规纳统的,给予25万元奖励;在5月底前完成上规纳统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在8月底前完成上规纳统的,给予15万元奖励;在11月底前完成上规纳统的,给予12万元奖励。对首次“小升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批零住餐业上限奖励
1.鼓励批发零售业上限纳统。对月度纳统的批发零售业企业(含个体户),每年在6月底前上限纳统的,给予25万元奖励;在9月底前完成纳统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在11月底前完成纳统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年度纳统的批发零售业企业(含个体户),给予10万元奖励。
2.鼓励住宿餐饮业上限纳统。对月度纳统的住宿餐饮业企业(含个体户),每年在6月底前上限纳统的,给予15万元奖励;在9月底前完成纳统的,给予12万元奖励;在11月底前完成纳统的,给予8万元奖励;对年度纳统的住宿餐饮业企业(含个体户),给予8万元奖励。
3.鼓励符合条件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按工会疗养相关规定
申报定点范围。
(三)上规上限服务业企业增速奖励
1.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次年起,实现当年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且上年的增速为正增长:
(1)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6万元。
(2)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8万元。
(3)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2.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次年起,实现当年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50%以上且上年的增速为正增长:
(1)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
(2)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15万元。
(3)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四)鼓励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对辅业分离后且当年能达到上规、上限标准的企业进行有计划分离,对分离注册的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入库纳统的,在享受上规上限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单独设立法人单位进行统一收银且财务独立核算,并实现“规上”、“限上”入库纳统的,在享受上规上限政策基础上,给予系统建设奖励30万元。
(六)规范发展平台经济,对新引进平台经济根据对地方的贡献情况,按总部引进政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第五条 鼓励交通运输企业上规纳统
(一)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道路货运法人企业奖励参照第四条“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奖励标准”执行。
(二)获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主营道路货物运输,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拥有本地牌照货运车辆数在50辆及以上的道路货运法人企业,在每年12月底前由交通部门审核认定上规纳统的,给予25万元奖励。
(三)符合上述两项奖励标准的规上运输企业,由企业自行选择一项进行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 支持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加强创优创杯扶持。进一步加大对本土建筑企业在工程创优创杯上的政策支持,对本土企业符合评选条件的参评项目,原则上予以优先考虑;同时鼓励企业通过各项信用评价加分机制切实增强市场的竞争力。
(二)开展联合体招标项目试点工作,试点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会同发改部门确定,借力培育本土企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快建筑业产业发展。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1〕15号),在我县《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基础上制定出台《关于加快青田县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助推企业提升能级、增产创收。
(四)鼓励有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积极鼓励引导企业加快成长、拉长企业链,在政府投资类项目中推出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清单,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完善我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建立有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生态环境,培育一批综合能力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
第七条 鼓励将符合条件的“规上”“限上”企业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支持国有企业成立销售(代售)、咨询公司,帮助符合资质条件的本土企业拓展市场,鼓励本土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产品。
第八条 建立促进市场主体培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上规”“上限”企业季度动态更新名录库和培育库,定期研判企业培育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力度,加强新“上规”“上限”企业培育和管理,将新“上规”“上限”企业列入精准服务重点对象,在审批服务、要素保障、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
第九条 鼓励样本库企业(个体户)做大做强,列入上规上限培育库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培育期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加大新上规上限企业培训和考核力度,对新上规上限企业的企业主和财会、统计人员每年开展一次免费培训,加强相关人员市场拓展、企业管理、数字化转型升级等方面能力提升。对填报及时、填报数据质量高的给予表彰奖励(奖励标准由统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执法部门统筹优化执法检查活动,实行综合查一次,建立涉企案件“首违不罚”清单,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积极引导各类企业自查自纠违规经营行为。简化审批流程,深化数字化改革,提升“网上办”“掌上办”水平,构建流程更优、效率更高、企业获得感更强的服务环境。
第十二条 加强对未上规上限企业的排摸,对低散乱企业进行整治提升、腾笼换鸟;对上规上限意识薄弱的企业开展走访约谈,引导企业积极上规上限;对应上未上企业进行综合辅导,在税收、环保、用电供水、能源等方面落实从严管理。
第十三条 “上规”“上限”工作纳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每月通报企业新增入库纳统情况,对政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定期开展督查和通报。
第十四条 经济商务局、发改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分别牵头负责工业、服务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相关政策的解释、执行和兑现。
第十五条 新“上规”“上限”企业三年内退出“规上”“限上”统计的,应进行严格审查。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既符合本办法又符合其他政策,由企业自行选择一项申报,不重复享受。已享受“一企一策”、特殊招商引资政策、原规上企业拆分合并和年度下规下限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新“上规”“上限”企业退出“规上”“限上”统计后再次纳入“规上”“限上”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七条 在库时间内上规上限企业可享受县域定点住宿优惠、温州机场贵宾服务等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2年1月1日后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规上限上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