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织里镇开展临时改变工业(仓储) 房屋用途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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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吴兴区织里镇开展临时改变工业(仓储)房屋用途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吴兴区织里镇开展临时改变工业(仓储)房屋用途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29

 

 

 

吴兴区织里镇开展临时改变工业(仓储)

房屋用途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统筹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实现织里镇城市空间布局更加优化、综合功能更加完善、人居环境更加优美,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4〕14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稳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2〕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所称的临时改变工业(仓储)房屋用途,是指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工业(仓储)厂房,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承重的基础上,保证结构、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从事零售、批发等服务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试点范围为东至东尼路、西至织纺路、北至湖织大道、南至318国道。

(三)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有机更新规划,由织里镇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工作分片区有序开展。

 

、禁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一)属于允许分割销售的标准厂房、工业标准地、临时建筑或者危房的;

(二)土地使用年限不足五年的;

(三)已作出征收决定纳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近期征收计划的;

(四)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公共安全等的;

(五)临时改变用途房屋内或相邻部位违法建设未依法处置,利用违法建设整体或部分进行使用的;

(六)属于建筑配套设施以及地块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七)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要求,不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社区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八)临时改变使用功能后,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或者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九)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变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和影响城市景观的;

(十)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或者房屋使用公约、业主公约已有约定,申请改变使用功能不符合约定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其他情形。

、土地收益金

(一)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所确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现有房屋用途的,应当经织里镇初审同意后报相关部门依法批准,并缴纳土地收益金。

(二)现有房屋经批准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房屋产权人应当按以下标准缴纳土地收益金:

1.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以改变用途的建筑面积和批准的年限为依据,按照地块改变用途后所在年度土地级别的用地基准楼面价的2.5%一次性缴纳土地收益金。其计算公式为:土地收益金=用地基准楼面价×临时改变用途房屋建筑面积×批准年限×2.5%。

2.出让土地上的房屋,以改变用途的建筑面积和批准的年限为依据,按照地块改变用途前后所在年度土地级别的用地基准楼面价差额的2.5%一次性缴纳土地收益金。其计算公式为:土地收益金=(改变用途的用地基准楼面价-原用途用地基准楼面价)×临时改变用途房屋建筑面积×批准年限×2.5%。

(三)单位和个人因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由区税务分局负责收取,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得部分全部返还至织里镇。

、办理程序

(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以整幢作为最小改变单位。

(二)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增加物流功能或建筑功能相互调整的,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三)房屋产权人应向织里镇提出申请,由织里镇牵头,联合区发改经信局、自规分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警大队、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和资料审核,出具部门意见表(附件2.1)。相关部门同意后进入下步程序。

(四)申请单位和个人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表(附件2.2);

2.权属证明;

3.部门意见表;

4.经司法备案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5.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临时改变用途施工图专项设计,施工图专项设计应当符合结构、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标准规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加盖审图章;

6.社会统一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

7.权属共有人同意更改的书面意见;

8.企业承诺书;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齐全的,根据相关部门意见表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公告期限为十日,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后,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出具《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附件2.3),并将决定书函告织里镇、区发改经信局、自规分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警大队、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七)织里镇督促企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等工作。

、工作职责

(一)织里镇应履行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后续监管的主体责任,做好改变房屋用途项目的风险评估和过程监管工作,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仅限自用或出租,不得分割销售;发改经信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改变项目的准入;住建部门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的结构安全、消防和抗震等审查;自规部门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审查;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查处。

(二)教育、交通、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卫健、文广旅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做好经营行为的审查、管理、监督工作。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按年办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按本细则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延期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未重新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由房屋产权人自行恢复原房屋用途,原有行业审批许可备案等同时作废。

(二)《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依据,其房屋产权、土地登记用途仍按原批准用途确定。在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储或征收的,按原批准用途给予补偿,已缴纳的土地收益金不予退还。对完成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批准临时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三)本细则颁布之前已经利用原有建筑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从事服务业经营活动的,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要求可以临时保留的,按规定查处并依法要求其补办手续;不符合本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给予处罚。

(四)本细则自2022年1129施行

 

附件: 1.临时改变房屋用途部门意见表

2.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表

3.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附件1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部门意见表

 

                                  申报日期:             

申请单位/个人(土地、房产产权人)(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拟改变用途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

拟改变用途的用地面积

 

平方米

拟改变用途的期限

    

房屋坐落

(四至)


现有房屋性质


临时改变用途


织里镇政府

 

 

盖章:

     

区发改经信局

 

 

盖章: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盖章:

        

交警大队

 

 

盖章:

        

区生态环境

分局

 

 

盖章:

        

区综合执法局

 

 

盖章:

        

区住建局

 

 

盖章:

        

区应急管理局

 

 

盖章:

        

其他相关部门

 

 

 

盖章:

        


附件2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表

 

单位(申请人)

 

 

 

(盖章)

联系方式


房屋位置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临时改变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设计单位


设计负责人


联系电话


原房屋用途


拟临时改变房屋

用途


临时改变期限


镇街道意见:

 

 

                                           

 

经办:              审核:             盖章:         日期: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权属证明;

3.联合审查意见表;

4.经司法备案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5.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加盖审图章的建筑施工图件;

6.社会统一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

7.权属共有人同意更改的书面意见;

8.企业承诺书;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3

 

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文号: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你(单位)于        日提出的关于对        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        日受理。经依法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准予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经过审核,认为该改变行为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现决定同意核准该申请。同意该房屋用途由     临时改变为     ,临时改变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期限   年,从        日至        日。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未重新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在有效期满前应自行恢复原房屋用途。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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