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扶持影视产业发展十六条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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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级有关单位:

《南浔区扶持影视产业发展十六条政策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20 


南浔区扶持影视产业发展十六条政策意见

(试行)

 

为优化南浔区影视产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提升影视产业对服务业发展的贡献率,特制定《南浔区扶持影视产业发展十六条政策意见》(试行):

1.对来浔拍摄的影视剧组(在南浔区影视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以下同上)在南浔区内开展摄制工作并入住南浔区内酒店的,按照主要演职人员(不含群众演员)实际人数(凭住宿登记)产生的酒店住宿费用(凭酒店发票)的总额,给予剧组30%的补助,对于立项在南浔的影视剧,给予剧组增加10%的补助;给予剧组招引单位10%的奖励。

2.对来浔拍摄的影视剧组(在浔拍摄并住宿10天以上),5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转场到南浔的费用(凭发票)5000元,1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转场到南浔的费用(凭发票)10000元;在区外转场(经认定)并回区内住宿,补助交通费(凭发票)每天1500元。影视剧组(100人以上)在浔拍摄30天以上,分别给予导演、制片人、编剧、男女第一主演每人一次性交通费补助(凭发票)1000元。

3.对来浔拍摄的影视剧组在拍摄期间产生的餐费,按照主要演职人员(不含群众演员)实际人数(凭住宿登记),给予每人每天30元补助。

4.对来浔拍摄的影视剧组(100人以上且在浔拍摄、住宿10天以上,或在浔拍摄、住宿30天以上),正面展现南浔城市标志性形象镜头10次及以上,且在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含有南浔区企事业单位及拍摄取景点名称,对在南浔区产生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拍摄场地租赁、设备租赁、服装道具租赁等费用(经认定并凭发票),给予影视作品出品方30%的补助。

5.区属影视企业承办有影响力的影视学术性研讨会、举办重要影视作品开机仪式等活动(经认定并凭发票),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6.为在浔拍摄的影视剧提供群众演员服务保障的南浔企业,按照实际参演群演人数(经认定并凭发票)给予每人每天20元补助。

7.鼓励影视企业拓展延伸服务。新引进影视配套企业为剧组提供影视道具、服装、摄影器材等租赁业务的,按照仓储场地租金发票金额的50%,给予3年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区属影视企业引进、应用后期制作方面高精尖影视前沿技术、设备,若企业自引进、应用之日起两年内上规,按设备购置价(凭发票)的5%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对在南浔区申报立项的影视作品,区属影视企业拥有版权的第一出品方,涉及作品以南浔为主要取景地(在浔拍摄时间1/3以上),且在南浔区缴纳税收,给予该影视企业以下奖励:影视作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19点30分~22点30分)首播的,每集奖励8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播的,每集奖励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主要省级卫视(东方卫视、浙江卫视、江苏卫视、湖南卫视)首播的,每集奖励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原创电影在全国院线首映,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央视六套黄金时段(19点30分~22点30分)、其他时段首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影视作品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等)上线播出的,点击率居该网站年度前20、前10、前3名(经认定),每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15万元、30万。

10.对首次新增入库的限上影视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统计部门新增入库名单为准)。

11.对入驻企业(有5人以上驻浔团队实际运营、每年有影视作品在浔拍摄)前三年按照实际租金费用(按每月每平米20元计算)的50%给予租金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在南浔注册的限上影视企业,作品以南浔为主要取景地(在浔拍摄时间1/3以上),给予当年度年营业收入1%奖励,当年度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2.提升全区影视产业管理人员、影视企业负责人等影视产业队伍专业素养和产业竞争意识,组织开展培训、考察、交流等方面培养计划。每年度培养计划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享受政策的影视作品均需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涉及重大影视文化产业项目、国内外重要奖项、重点影视作品以及引进金牌编剧与名导工作室等未尽事宜根据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14.本意见涉及资金从区财政每年安排的2000万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15.本意见涉及的对同一项目、同一企业获得多个同类项目,同一影视作品在多个电视台、院线、网络平台等播出,或与区内其他企业扶持政策重叠,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16.影视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补助;影视企业以不正当方式套取、骗取财政奖励扶持的,取消奖励资格,并依法追回奖励资金。

本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原《南浔区扶持影视产业发展细则》(试行)(浔文产办〔20191号)废止,由南浔区影视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南浔区影视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南浔区影视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翟海峰 

副组长:施永伟 陈建伟 沈振华 胡建强

 员:   慧(区政府办)

陈泽育(区委组织部)

   斌(区委宣传部)

黄海新(区融媒体中心)

 晶(区发改经信局)

姚明星(区教育局)

          邱健敏(区科技局)

          陈炳龙(区民政局)

             靓(区财政局)

          曹光景(区人力社保局)

          袁榴红(区住建局)

          王乃新(区商务局)

          徐铁成(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潘明峰(区卫生健康局)

          严芳华(区市场监管局)

   琰(区统计局)

胡国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州(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楠(区公安分局)

平臻宏(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施建良(区税务局)

蒋学兵(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

张丽莉(南浔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全域无障碍影视拍摄服务工作专班,设在区委宣传部,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徐斌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李旭峰、徐琰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全域无障碍影视拍摄服务工作专班成员

李旭峰(区融媒体中心)

胡世明(区融媒体中心)

 亮(南浔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虹(南浔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王昳彦(南浔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全域无障碍影视拍摄服务工作专班成员实行全脱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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