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项目管理,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现将《临海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农业农村局 临海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9日
临海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绩效,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计发〔2015〕23)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0〕20号)等相关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具备竞争性且实行项目化管理的专项资金。上级部门另有规定及其他有专项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业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综合协调、保障重点、统筹兼顾、公开公正、民主集中原则。包括项目的储备、立项、实施、监管、资金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环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与财务的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科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调配和整合、审核拨付、牵头汇总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财务与资金管理的检查指导。
市农业农村局项目归口业务管理科室(以下简称“业务科室”)是资金项目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本行业农业项目的归口管理和全过程实施。包括:项目资金使用安排、组织实施项目储备与立项、监督指导、项目验收、总结分析、项目信息化管理,以及绩效评价、检查审计等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等。
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负责对各类专项资金的储备项目名单、立项及验收项目名单汇总,管理各类项目库。
第六条 各镇(街道)负责属地内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对辖区内农业项目的真实性、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用地落实情况和项目绩效等负责,并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主体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规范使用及建后管护等工作,保证安全施工和项目质量,并落实专人负责。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八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根据上级农业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有计划、有重点的不定期储备一批上级要求应纳入项目储备管理的项目。储备库的农业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及时更新入库,对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及时调整出库。市农业农村局各相关业务科室根据我市农业发展实际起草制定储备项目申报指南并下发储备项目申报通知。
第九条 各镇(街道)组织开展项目储备申报工作。具体由项目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和自身发展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储备项目申请表、编写项目申报文本,并附相关合规佐证依据及图片资料报镇(街道)。
第十条 镇(街道)对申请储备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主要对项目的主体资质、实施基础条件、用地等前置条件以及是否重复申报等进行重点核查,并在申报材料上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后送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名签署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名签署意见,确定的储备项目书面告知所在镇(街道)。业务科室将名单送乡村产业发展科汇总,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为提高项目立项环节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任务清单,由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资金安排和项目储备情况,通知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主体参与申报。
拟参与评审的项目申报主体根据专项资金任务要求与补助额度,进一步完善项目立项申报文本及相关佐证材料,并进行立项申报。
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科室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形成立项评审意见提交市农业农村局班子会议研究讨论,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公示7天且无异议后,农、财两局联合发文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对需紧急立项报送或储备库无可推荐项目的情况下,可启动项目应急立项机制,由市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根据上级要求会同镇(街道)择优推荐项目主体,通过申报、评审程序后经市农业农村局班子会议研究讨论,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公示7天且无异议后,农、财两局联合发文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 对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申报各级项目:
(一)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二)近三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项目多头或重复申报的;
(四)近三年承担实施的项目出现执行不力,成效不佳,管理不善,验收未通过的。
第五章 实施管理与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组织
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对于确因客观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调整的,由农财两局按照规定程序批复。
(一)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变更实施主体的;
(三)变更建设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的。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循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科室,相关业务科室要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工作,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建设单位进行纠正和整改。镇(街道)要落实项目管理联系人,加强项目跟踪指导,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按进度拨款和验收后拨款的拨付方式。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建设类农业项目可根据实施进度情况酌情拨付专项资金。
需按进度拨付资金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项目支出的规范性票据,报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后,按项目建设情况分期拨付,可参照以下标准:
(一)完成总工程量的40%时,拨付应补助资金的30%;
(二)完成建设内容后,再拨付应补助资金的40%;
(三)剩余补助资金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
验收后拨款的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市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科在专项资金拨付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审批程序,控制资金支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项目支出,不得予以拨付。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并暂停下年度项目立项安排。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全面完成批复的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内容保存完好,形成生产能力,达到预期目标。
(二)项目档案完整。
(三)提供有相关资质无关联性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的地点、时间、内容、规模、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项目资金到位、使用管理等情况。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专款专用、票据合规等)。
(三)项目管理、档案建设情况。项目组织实施的工作制度是否建立;相关档案资料(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审价审计报告、相关技术标准等)是否完整并按规定归档。
(四)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建设在农业科技应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示范带动、品牌培育、质量安全、组织化程度等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方面的作用。
(五)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做好自查自验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供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等相关验收材料。
(二)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科室对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及材料初审后,制定验收方案,组织相关专家,成立项目验收组,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组人员一般由临海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人员及第三方专家组成,优先选择项目原立项评审专家。验收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验收后须形成验收意见或填写项目验收表,得出通过、整改、不通过等结论。项目基本完成建设内容(含变更调整),投资额达到计划总投资额(包括分项工程投资额)达90%以上,可予以验收通过。
第二十四条 验收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一)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或多头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
(二)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较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验收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可酌情扣减项目资金补助额度。
(一)项目建设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
(二)项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完成建设的;
(三)项目实际总投资或建设内容达到项目计划90%以上,但低于100%的;
(四)其他影响资金使用绩效的行为。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
(一)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管理机制,项目完成程度、完成质量,资金管理评价,项目实施成效等方面。
(二)市农业农村局各业务科室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负责业务专项资金的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上级部门规定进行报送的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由计划财务科牵头各业务科室完成相应业务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总结并汇总上报。
(三)绩效评价工作各业务科室可自行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
(三)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项目绩效评价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对绩效评价成绩优异的项目建设单位,优先安排其他财政扶持项目。
第二十七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建设档案包括项目储备、立项申报文本材料,入库、下达立项的建设计划文件,包含完工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审价、审计报告、合同、图片等的验收材料和绩效评价报告等。建设单位、相关业务科室各完整保存一套上述项目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项目验收不合格;违反规定,涉嫌套取、骗取项目资金;无客观原因不实施项目建设,项目被撤销;不按规定报送材料,拒不接受审计、财政、农业部门监督检查的实施主体列入黑名单, 3年内不得申请各类农业财政扶持项目。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职不到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对于责任到位、业绩突出的项目管理人员,作为工作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临海市农业农村局、临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8日起实施。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