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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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南浔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4

 

南浔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担负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职责,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关于加强全省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法律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地方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或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从事消防救援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下设专职指导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组织实施专职指导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一般由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组成并设置相匹配的职级

专职指导办公室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招录、培训、考评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职责做好队伍管理等具体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以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分类管理、覆盖城乡、统筹发展、以人为本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南浔区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南浔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其中南浔古镇、开发区(东迁街道)应按照城市消防站标准建设,练市镇、菱湖镇、和孚镇应组建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旧馆街道、善琏镇、千金镇、石淙镇应组建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站选址、建筑标准等,应当参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执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1.合理布局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选址靠近辖区重点保护范围,并在相对中心位置;

2.建设用地应为公益类用地,土地征收经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解决;

3.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2000㎡,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1200㎡;

4.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25人,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5人。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遵循按需设岗、职责明确、比例科学、配置均衡的原则设置岗位,应设置指挥员(正/队长、指导员、长助理)、正(副)班长、驾驶员、战斗员、通信员、装备技师等岗位等级分类、评定、考核、晋升及相关职责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指挥员一般由行政事业在编人员担任,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队长(政治指导员)岗位。从事消防工作满8年(含)以上担任过副队长、副政治指导员岗位或有重大立功(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及以上)表现,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2.、队长助理岗位从事消防工作满6年(含)以上,在班长岗位从事工作满2年以上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成后,应当报经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执勤。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组建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三章 人员招录

第十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组织考试、体格检查、政治审核、公示录取、岗前培训程序进行。

第十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工作由专职指导办公室根据计划和工作实际,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区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十 政府专职消防员年龄18-35周岁之间,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经资格审查、体格检查、体能测试、面试、政审等程序择优录用。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退役军人及有关消防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役及从事灭火救援工作时间计入定级年限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的防火巡查、宣传培训、火灾扑救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等工作;

2.在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调度指挥下,保护灾害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3.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档案;

4.制(修)订责任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救援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5.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森林防灭火、地质灾害处置、城市内涝救援、人防处置等工作;

6.参与其他区域的消防救援;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 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接到报警或区消防救援大队的调度命令后,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处置在火灾扑救和各类应急救援行动中,必须服从区委区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五章 装备建设

第十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本辖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所需装备包括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 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应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17〕75号)《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等国家标准配备

第十 政府专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应符合《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GA621-2013),并符合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辖区灾害事故实战需要

二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营房建设、器材装备配备、队员招录等工作应同步开展。消防救援机构应指导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强城市、水域、化工、地震等专业队伍建设,配强专业装备。

第二十 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和装备器材应定期开展维护保养,不得擅自用于工作、执勤以外其他用途。

第六章 保障及优待

第二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20〕38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器材装备、人员及业务经费纳入级财政预算,并根据队伍建设实际每年按比例递增

第二十 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由区财政按每平方米1200元标准给予补助,补贴上限最高为100万;营房建筑面积2000至3000平方米,补贴上限最高为200万;营房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补贴上限最高为300万。政府专职消防队正式执勤后,区财政局按规定将建设补助经费执行到位。

第二十 政府专职消防队车辆装备日常维护、保养经费,检查宣传费、办公费、交通费、专用材料费等各类维持日常办公的支出,按照每年每队不少于35万元标准核定,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二十 区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范围。车辆外观制式、税费减免等政策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有关规定。各类消防救援车辆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享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同等道路优先通行权,免缴车辆通行费、停泊费,免于超限超载检测。

第七章 考核奖惩

二十六 政府专职消防队负责人年度绩效考评奖标准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同等职级档次标准确定其他人员年度绩效考评奖标准应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落实。

第二十 区人民政府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在省、市、区相关比武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或团体,奖励最高限额5000元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每年组织开展比武竞赛、岗位技能竞赛等活动,并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措施

第八章

二十八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备战、日常管理、绩效考评等具体细则由专职指导办公室制订并组织实施。

二十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国家、省、市级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待遇高于本办法的,执行国家、省、市级规定。

 

附件:南浔区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

 

南浔区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以下简称队员)各项保障优待,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区消防救援大队应配合做好执勤备战、业务训练具体工作指导。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指挥员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征询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后委派任命,全面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工作,其余岗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具体工作按需配置。

第四条 长、副长职责

1.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2.掌握队伍消防业务、消防训练、行政管理等情况,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领导部署贯彻执行;

3.教育和带领队员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4.组织领导本单位的业务训练,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队员的技战术水平;

5.掌握本单位的执勤实力,搞好人员和装备的管理,保证人员在位率和装备器材的完好率达到规定标准;

6.熟悉辖区水源、道路和重点保卫单位的灭火救援预案,领导全队做好执勤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灭火救援及处置突发事件、灾害事故等任务;

7.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

8.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9.队长协助队长工作,长、指导员同时不在位时履行队长职责。

第五条 政治指导员职责

1.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2.组织全队人员开展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提高全体人员政治觉悟,增强法纪观念;

3.做好党(团)、工会有关组织工作,发挥队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完成各项任务;

4.协助队长做好各项工作,队长不在位时履行队长职责

第六条 班长职责

1.带领全班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指挥全班完成各项任务;

2.带领全班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业务素质;

3.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4.带领全班人员熟悉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5.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状况和心理状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6.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和保密规定,预防各类事故、案件;

7.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驾驶员职责

1.遵守交通规则、行车纪律,正确驾驶车辆,确保行驶安全;

2.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地址等相关情况;

3.正确使用警灯、警报,熟悉通信联络方式,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

4.维护保养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设备,补充车辆的油、水、电、气、灭火剂,及时排除故障,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八条 战斗员职责

1.熟练掌握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保持个人装备和负责保养的器材装备完整好用,对本岗位的器材要做到“五知一能”;

2.熟悉和掌握辖区重点单位和高层建筑周围的可用消防水源情况,及内部固定灭火装置的情况和使用方法;

3.熟练掌握消防业务技能水平,认真钻研本职业务;

4.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不断提高自身的体能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

5.在灭火救援过程中,遇到情况未明时,严禁擅自行事;内部复杂时,严禁盲目内攻;情况异常时,必须果断撤离;清理现场时,严禁麻痹大意;

6.明确自己的战斗职责和任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 通信员职责

1.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迅速、准确地受理报警和传达上级命令,及时发出出动信号;

2.认真学习、掌握通信装备与技术,做好通信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和修复,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3.做好灭火救援事故现场通信联络,确保通信畅通;

4.熟悉辖区内的交通道路、消防水源以及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熟记通信密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电话号码,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通信用语

第十条 装备技师职责

1.熟悉装备器材的性能、参数、构造、原理,熟记其使用、保养规定。

2.协助管理人员制定装备工作计划,指导和组织开展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

3.负责复杂、困难、技术性较强的故障诊断排除,及时对无维修价值的装备器材提出报废申请。

4.负责开展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科学研究。

5.负责协助干部选拔装备器材维护修理人才和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

6.负责灭火救援现场遂行装备技术保障。

7.定期检测装备器材,切实掌握其技术状况,对达不到使用标准的装备器材提出报废申请。

8.负责本单位的装备器材知识教授,指导技术训练。

9.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消防员职责

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法规制度。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坚决完成任务。

3.刻苦训练,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努力练就过硬本领。

4.熟练操作使用和认真维护装备器材,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5.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民助民,爱护集体荣誉,维护良好形象。

6.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

7.积极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提高科学文化素养。

8.落实安全要求,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 队员招聘工作由专职指导办公室按照工作计划有序开展,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审核合格,无违法犯罪记录;

2.热爱消防工作,有奉献精神;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年龄为18周岁至35周岁,身体健康;

5.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

6.B照以上的驾驶员持有水域、山岳、危化品、城市救援等专业资格证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

7.退役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第十 队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并取得相应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第十 队员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因工作原因不能正常休息的,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或调休。

第十 队员应按照准现役、准军事化制度管理,实行24小时执勤备战制度,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结合实际科学排班,保障队员月均休息6天。工作连续且不间断满3年的队员,享受带薪年假5天,逐年递增,最高不超过15天

第四章  执勤秩序

第十 队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执勤任务。

第十 各政府专职消防队每日必须保1名以上指挥员在位。

第十 队员在听到出动信号后,应迅速、准确、安全地赶赴现场。

第十 队员每天进行交接班,对车辆、器材进行清点、检查、保养,及时登记检查情况。

二十 队员应当对器材装备进行严格管理。

1.归类整合各类执勤器材,编制装备手册,并确定专人负责。

2.装备器材更新、维护及灭火药剂的数量、损耗等情况,做到动态跟踪管理。

3.随车装备器材应实行定位管理,库存装备器材应分类存放,建立库存装备器材检查制度

第二十  灭火救援行动中,队员应严格执行《灭火救援现场行动安全管控机制》,有序组织开展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十 灭火救援归队前,现场指挥员应将现场主要情况、处置基本措施和结果报送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消防救援大队。归队后,及时补充器材、油料等,恢复战备。

二十 灭火救援行动后,指挥员应组织开展战评工作,相关战评总结报告等应建档立册,妥善保管。

第五章  训练秩序

二十 队员训练应做到月有计划、周有安排,每天(双休日、节假日除外)体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周二、四早操开展队列训练;每周业务技能训练不少于2天。

二十 队员应重点开展基本体能、技能、基本操法、六熟悉和重点单位演练,其中“六熟悉”和实地演练时间每周不少于1天(2个半天)

第二十 队员训练应遵守训练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岗位人员必须跟班带训,落实安全责任,组织训练前安全检查,避免各类训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 管理岗位人员每半年参加集中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时间不少于10天,骨干队员每年参加轮训时间不少于15天

第二十 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业务指导年开展考核比武、队列会操等活动

第六章  工作秩序

第二十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设置营门岗哨。岗哨人员应对外来人员、车辆进入等进行管控,在问明事由、查验证件、登记核实后放行。

三十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员职责,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并每月组织安全教育不少于1次,每月组织1次综合性安全检查。队员应严格遵守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度,防止因违反安全制度导致烧伤、烫伤、摔伤、触电、饮食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1.行车安全。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车况性能良好,杜绝带病出车,严防行车安全事故发生。

2.信息安全。队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计算机管理规定及网络安全相关要求,不得私自复制、下载、传递任何单位保密信息或内部文件,不得利用计算机、手机、书信等载体查看、发布、传播涉密信息。

3.离队安全。队员在工作时间以外,应当遵纪守法,遵从社会公德,严禁出现有损消防队伍形象的言行举止

第七章  生活秩序

三十 队员应遵守一日生活制度。即起床、早操、整理内务和洗漱、开饭、操课(巡查或宣传)、午睡(午休)、课外活动、点名、就寝。

第三十 管理岗位人员应规范查铺查哨、交接、接待、作息等内容。

第三十 队员应遵守休息日及节假日管理。

第三十 队员应当按照有关着装规定,配套穿着制服、佩戴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规范、统一,非因公外出不得着制服。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 政府专职消防队指挥员在每年12月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统一实施年终考核,队员考核由各政府专职消防队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队员考核情况作为发放和调整工资、晋级、奖惩和续订、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与薪酬待遇挂钩,存入个人档案。

三十六 政府专职消防员晋升按照个人申请、基层推荐、考核、公示、组织审批的程序办理。

三十七 队员晋升应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心理健康,品行良好;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能胜任本职工作;

3.业务技能、体能考核合格;

4.经过相应培训且考核合格;

5.取得拟晋升等级应具备的相应岗位资质

三十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管理岗位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灭火救援事故后得不到有效处置,造成有影响的灭火救援事故的;

2.接到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3.不服从区委、区政府和区消防救援大队调度指挥的

三十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队员可按本规定终止工作合同,并根据情况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工作之便,侵吞、窃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故意损毁公共财物,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

2.利用工作之便,为谋取私利或受人请托,有索要、收受财物以及行贿行为,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

3.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的;

4.参与或组织色情、赌博、吸毒、迷信等活动的;

5.有通奸、重婚、嫖娼等违反风序良俗行为的;

6.散布消极言论、制造谣言,引起负面舆情,对所在单位或他人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7.在执勤战备任务中不服从指挥的;

8.工作期间打架斗殴或挑拨他人打架斗殴,扰乱正常秩序的;

9.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未经批准驾驶公务车辆的;

10.驾驶员因丧失驾驶资格仍违法驾驶车辆的;

11.工作时间内饮酒,访问、浏览色情网站,传送色情信息,利用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被依法查处的;

12.一年内发生2次旷工或一次旷工3日以上的;

13.未经单位批准以消防或单位名义在外组织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14.不执行、不落实基层单位“四个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保障及优待

四十 队员在南浔区工作满3的,参照享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同的优先优待相关政策待遇子女入学、中(高)考减免学分等优惠政策。

四十一 鼓励和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选拔工作满2年平时表现优秀队员参加B2驾驶证培训,培训前应签订协议,队员在取得驾驶证后工作满3年相关培训费用予以报销

第四十二条 队员人均保障经费应不低于13万元/年,并按照南浔区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标准,以2-3年为1个周期适当递增,省市有关标准高于我区标准的,应按照较高标准要求执行。

第四十 队员工资构成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础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执勤补贴、高危补贴、职务津贴;绩效工资包含月度和年度绩效工资。

1.基本工资:起始基本工资为2500元/月,随等级逐年递增,最高不超过4350元/月。

2.工龄工资:起始工龄工资为100元,随工龄每年递增100元。

3.执勤补贴 起始执勤补贴为900元/月,随等级逐年递增,最高不超过3400元/月。

4.高危补贴:800元/月。

5.职务津贴:按职务设定,分别为副班长300元/月、班长500元/月、中队长助理800元/月、副队长(副指导员)1000元/月、队长(指导员)1500元/月。

6.月度绩效工资:优秀1800元/月、良好1500元/月、称职1300元/月、不称职不予发放。

7.年度绩效工资:优秀8000元/年,良好5000元/年,称职3000元/年,不称职不予发放

第四十 队员现场救援补贴。

1.参与三级火警处置、二级应急救援任务和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队员,每人每天100元。

2.参加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国际性、全国性的政治、经贸、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消防安保任务的队员,每人每天100元。

3.参加消防救援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的跨地(市)区域拉动演练的队员,每人每天100元。

4.参与四级火警处置、三级应急救援任务和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指战员,每人每天150元。

5.参与五级火警处置、四级应急救援任务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的队员,每人每天200元。

6.同一天多次执行火灾扑救、抢险救援、重大活动消防安保任务和跨区域演练的,按照多项任务中最高任务等级对应的现场救援补贴标准发放,不得同时享受多项任务的现场救援补贴。

7.接警后中途返回或未成灾的警情不予发放。

8.上述发放标准含参与战勤保障人员

四十五 指挥员、驾驶员设有岗位安全奖。指挥岗位人员按每月600元,班长、驾驶员岗位人员按每月400元。本年度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纪事件,引发负面消防舆情等单位安全奖可适当上浮20%。发生上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经专职指导办公室综合评定,轻微事故,扣除全年25%的安全奖;一般事故,扣除当年50%的安全奖;严重等级,扣除全年安全奖

第四十 队员其他福利

1.车(船)补助。队员每年享受车(船)补助,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划分依据,市内50元/年,省内200元/年,省外1000元/年。

2.战备值班补助因战备、重大活动消防安保等原因,未能正常休息的,享受战备值班补助。其中月休息补助按日平均工资2倍发放,法定节假日补助按3倍发放。

3.伙食补助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标准核算。

4.高温补助300/月(每年6至9月发放)。

5.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按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每月按照标准缴纳有关保险和公积金。

6.队员子女入学入托、交通出行、就医通道等政策参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函〔2020〕9号)执行。

7.队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受伤、致残、死亡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伤保险或伤亡抚恤规定办理。其中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评定。

8.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

9.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有关要求,加强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健康监护,每年至少组织1次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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