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龙港市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港市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我市总部企业,以创新发展为引领,以提质增效为主线,按照“引进来、留得住、可发展”的思路,根据《温州市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温政办〔2022〕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部企业认定
在龙港注册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总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大型央(国)企、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浙江民营企业100强、跨国公司、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上市企业等,当年在我市注册成立的总部企业,可予以直接认定。
(二)在本市注册且经营不满1年的贸易型(零售类)企业,与属地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首年度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第二年销售额不低于4亿元,第三年销售额不低于5亿元,且本年度业绩达到约定目标的,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
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贸易型(零售类)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5亿元,且本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15%,可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总部企业。
(三)在本市注册且经营不满1年的贸易型(批发类)企业,与属地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首年度销售额不低于10亿元,第二年销售额不低于15亿元,第三年销售额不低于20亿元,且本年度业绩达到约定目标的,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
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贸易型(批发类)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30亿元,且本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15%,可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总部企业。
(四)在本市注册且经营不满 1 年的其它企业,企业本年度 对龙港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且在协议中约定第二、第三年应达到的地方综合贡献度规模,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
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 1 年(含)以上其它企业,上一年度对龙港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且本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10%的,可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总部企业。
二、政策扶持
(一)支持新招引企业落户
办公用房补助。经认定新招引总部企业,注册或迁入当年起,其本部在我市租赁办公用房的,其单位面积年度综合贡献达到以下要求的,五年内可享受租金补助,办公用房补助不得超过实际支出。具体如下:
租赁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单位面积年度综合贡献达1万元/平方米以上的,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补助租金;单位面积年度综合贡献达5000-10000元/平方米的,按前两年80%、后三年30%补助租金。补助租金单价按实计算,但不超过25元/平方米/月。
(二)支持总部企业壮大
1.经营贡献奖励。新引进总部企业在一年内达到承诺标准后的次月起,按其年度企业销售额的2%给予5年经营贡献奖励。
本土培育总部企业,按该企业在龙港的企业销售额同比增量10%以上部分的2%进行奖励。
2.发展壮大奖励。对总部设在龙港,且在龙港产值超10亿元,当年取得以下几类称号的总部企业,给予能级提升奖励:对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首次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入选“中国企业500强”的企业,首次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首次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入选“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或“浙江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首次给予200万元奖励。
3.总部企业享受龙港市人民政府绿色通道和“直通车”服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具有科技引领作用的企业,龙港市人民政府可给予“一企一策”的政策支持。
(三)支持总部企业人才引进
1.人才政策。新引进的全职人才按龙港市人才政策执行。
2.人才待遇。总部企业中世界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可纳入B类人才认定范围,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和世界500强企业任高管的经营管理人才可纳入C类人才认定范围,年销售额超20亿元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特指职业经理人)才可纳入E类人才认定范围,按有关规定享受人才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人才待遇。
3.人才奖励。龙港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待遇认定和奖励兑现。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认定总部企业,需将申报材料提交龙港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龙港市投资促进中心。 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龙港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3.关联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隶属关系证明) ;
4.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主要业务情况、行业地位描述及获得荣誉情况等),加盖企业公章;
5.总部企业承诺书或协议书;
6.其他有关材料。
(二)初审。龙港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初审总部企业的相关材料。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市投促中心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需与龙港市达成有关协议后再组织过会。(相关协议包括以下内容:1.考核起止时间:应以企业达到本办法第一条认定标准税收要求的整12个月作为计算年度,确定起算时间;2.考核约定的其他具体指标。)
(三)征求意见。初审通过后,龙港市投资促进中心将待认定的总部企业相关材料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
(四)过会。征求意见后,龙港市投资促进中心将待认定的总部企业提交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审定。
(五)公示。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将审核通过的总部企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5天。
(六)报批。公示无异议的,报龙港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相关要求
龙港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总部企业的奖励兑现申报及相关材料的收集和认定;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的销售额和纳税情况(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和提供资金保障。
五、监督复核
(一)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可同时享受本市其他有关优惠政策,但同类型奖项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认,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重复申请相关优惠政策。
(二)对上年度认定已满一周年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有关指标达不到本政策规定的认定标准,或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按规定取消或收回全部奖励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录入失信名单,取消其在我市申请各类资金支持资格5年。对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
(二)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不得超过考核期当年地方综合贡献95%。
(三)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附 则
1.本实施办法中所称企业(机构)总部分为企业型总部和机构型总部。企业型总部是指在龙港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机构型总部是指市外企业在龙港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含)以上市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包括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
2.关于企业人才。总部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指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经营管理人才指总部的副总经理、大洲级区域总裁、首席财务管理人员、首席产品管理人员、首席技术人员等。E类人才主要指符合条件的职业经理人。政策适用范围参照最新发布的“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
3.关于500强、头部企业等。以上一年度发布榜单(名单)为准,评定(发布)单位如下: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发布为准;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和服务业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发布为准;大型央(国)企,以国资委发布央企名录、国有重点企业名单为准;独角兽企业,以胡润《全球独角兽榜》发布为准;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以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发布的“浙江省百强企业”榜单为准;浙江民营企业100强,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联共同公布的“浙江省民营企业100强”榜单为准;跨国公司,以省招商引资项目跟踪服务系统认定为准;制造业单项冠军,以国家工信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名单”为准;上市企业,以沪深A股、港交所、北交所等上市为准。
4.关于地方综合贡献度。“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地方综合贡献度以龙港市财政局出具的数据为准。
5.“总部企业认定”第四点中,新招引总部企业以龙港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计算总部达标条件的,除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以外,应以该企业本年度税收达300万元,且协议约定第二年不低于500万元,第三年不低于1000万元等作为认定条件;本土培育总部企业以龙港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计算总部达标条件的,除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以外,应以该企业上一年度税收不低于3500万元,且本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10%作为认定条件。
6.企业纳税情况以企业出具税务部门纳税证明为准,由龙港市税务局负责审核备案。
7.企业销售额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准。
8.本指导意见所指“年度”为周期年,以新招引总部企业为例,注册之日开始后的一年为1个周期年,以此类推。
9.金融业总部企业的奖励和认定政策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10.龙港市人民政府是总部政策措施实施主体,所需资金原则上由龙港市财政承担。总部企业政策资金纳入总量控制,总量控制额度为95%,同类奖励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
附件:1.龙港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总部企业市外关联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龙港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地址 | |||||||||||||
法人代表 | 电话 | 手机 | |||||||||||
联 系 人 | 职务 | 手机 | |||||||||||
总部类型 | □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 □本地现有总部企业 | ||||||||||||
总部业态 | □制造业 □商业企业 □ 服务业 | ||||||||||||
主营业务 | 市外关联企业户数(具体见附表1.1)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注册时间 | 年 月 日 | 总资产 | 万元 | ||||||||
有无租用政府持有办公场所 | 租用政府持有办公面积 | ||||||||||||
是否符合国家、省、温州市及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 ■是 □否 | ||||||||||||
税务备案 附报资料 | |||||||||||||
申报企业 声明 | 本企业报备事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同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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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
重大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总部企业市外关联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序号 | 关联企业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地 | 主营业务 | 其与总部企业关系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合计 |
备注:总部企业关联关系是指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包括母子公司、总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