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汇总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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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局于2022年6月2日至6月13日在杭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网上听证栏目(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4617.html)进行公示征集意见和建议,共收到意见和建议5条,采纳4条、未采纳1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办法》原内容

反馈意见

反馈修改

理由

采纳

情况

不予采纳理由

1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议修改为: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采纳


2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或直接向生产生活企事业单位消费终端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建议删除“生产生活”、“消费终端”

单位应该没有生活单位。批发对象,应该不一定就是消费终端。

采纳


3


建议:
  实践中比较难监管的是成品油批发、仓储,是否也明确由商务部门编制和发布全市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网点发展规划,便于统一监管。


不采纳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改革要求,批发、仓储无需由商务部门开展网点发展规划。

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成品油流通相关违法行为。

建议修改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企业无照经营、油品质量监督以及成品油流通相关违法行为。


采纳


5


建议增加对成品油批发、仓储违法行为的处罚责任,堵住实践中出现的监管漏洞。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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