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将《玉环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环市财政局 玉环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9月26日
玉环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打造全域创新之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美丽经济建设的若干意见》( 玉政发〔2022〕26 号)、《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本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6〕14号)等文件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玉环市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发展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1.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奖补资金兑付的程序性审查、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2.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申报指南编制、申报通知发布、项目储备、资金申报的真实性以及合规性和准确性审查、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三)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我市科技创新政策要求,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要做到标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二、支持对象、支持范围、申请条件
(一)支持对象
在玉环市范围内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行业中介组织或相关机构及个人。
(二)支持范围
1.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2.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
3.支持重大科技项目攻关;
4.支持企业使用创新券;
5.支持产学研合作;
6.支持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7.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
8.支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9.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0.支持科技金融结合;
11.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科技创新发展项目。
(三)申请条件
1.企业、单位须合法经营,如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予享受各类奖励和补助。
(1)被列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名单,且未在一年内修复信用的。
(2)上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为D类的。
(3)偷税数额较大或构成逃税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4)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或罚款额度在20万(含)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的。
(5)出现亡人3人及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6)因产品质量、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被处罚款10万元以上的。
2.上一年度规上企业科技投入超过4000万元或占营业收入比重(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超过3%(含3%),全额奖励各类科技补助,比重在2.5-3%(不含3%)之间的,各类科技奖励补助减半,比重未达到2.5%,取消各类科技奖励补助资格(不含创新券)。
3.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缴费基数夯实率未有增幅,暂缓兑现相关财政奖补资金;本年度内达到参保要求的予以兑现。
三、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申报管理
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单位应根据《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美丽经济建设的若干意见》( 玉政发〔2022〕26 号 )等文件的内容和标准,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并通过“玉环政企通”提出申请,具体内容和截止时间参照申报通知要求,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资格及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
(二)审核和资金拨付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对申报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项目审定后由市科技局通过“玉环政企通”及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市科技局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申领奖补资金,并向申报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拨付奖补资金。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入账。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按上款拨付资金;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奖励(补助)项目。
四、管理和监督
(一)预算管理
每个预算年度,市科技局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情况,按资金总额控制要求细化项目预算,提出下一年度奖补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和绩效目标。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专项资金规模提出审核意见,一并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指标,市科技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组织项目申报,加快资金兑付。
(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科技创新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的监督检查。
(三)绩效管理
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产业政策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自评情况选择部分重大项目组织开展财政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产业政策及奖补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其他
(一)同一主体的同一产品、同一事项、同一工作、同一平台等奖补出现重合时,按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扶持和奖励。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原则上只奖励差额部分,特殊情况由市科技局另行牵头研究。
(二) 对于发现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除收回奖补资金外并取消3年内申报市财政奖补资格。
(三)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7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