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试点企业及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加强我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临海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2-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规定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临海市商务局 临海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3日
临海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加强我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评审通过的《浙江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浙财建〔2022〕2号)、《关于清算2022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2〕93号)文件精神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下达的浙江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其中第一期2022年度下达资金1000万元。
第三条 根据类别,重点支持县域商业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县域“三点一线”物流体系建设、农产品流通渠道建设、农产品供应链全链闭环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等项目以及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
1、县域商业流通基础设施:支持新建或改造乡镇商贸综合体,每个营业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支持新建或改造提升乡村便利店。
2、县域“三点一线”物流体系建设:一是支持新建或对原有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商贸配送、公共仓储和邮政寄递等设施进行整合、改造、提升,建立乡镇物流分拨中心(省级现代商贸特色镇优先考虑),发展智慧物流和统仓共配等新模式、新业态。二是按照“多站合一、一点多能、一网多用”的原则,对村邮站、电商服务站点、快递站点等末端物流网点进行整合提升,提高可持续运营水平。
3、农产品流通渠道建设:一是支持我市重要农产品主产区新建或改造提升产地市场;二是支持新建或改造提升农产品集散地和销地市场;三是支持建立全渠道农产品产销对接体系。支持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拓展全渠道运销能力。
4、农产品供应链全链闭环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在农产品产地建设标准化的产地预冷集配、低温加工仓储配送等设施;支持在主要物流节点地区建设冷链物流集散中心等设施;在主销区建设低温加工,配送仓储设施,发展冷链共同配送;支持绿色环保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与技术应用和冷库新建改造;支持冷链运输车辆购置更新;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市场建设冷链加工配送中心和中央厨房等。
5、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包括农产品流通企业)围绕上下游供应链加快形成全链条数字化闭环,促进商贸流通企业(包括农产品流通企业)从传统商品批发零售向上下游一体化供应链服务转变,提升管理水平和流通效率,增强对县域商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包括农产品流通企业)下层供应链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销售分析、店面设计和库存管理等服务,提高农村实体店铺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临海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县域商业建设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经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相关项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为以本市所在地相关企业和单位。
第五条 成立临海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临海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资金分配、绩效评估等全过程公开,做到年度实施方案公示、入选项目公示、分配资金公示、项目绩效评估公示。
第二章 项目管理
(一)项目确定及调整
第七条 按照《浙江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规定,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按照“区域+项目”的方式推进经省级相关部门组织评审,我市被列为省首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确定项目共8个。
第八条 已纳入首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因各种原因难以实施或未完成考评的,取消该试点企业或单位补助资金,并及时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批准,将项目从项目库中剔除。对隐瞒、弄虚作假的企业,不仅取消该试点企业或单位补助资金,并列入以后项目申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工作推进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动的,必须符合《县域商业体系方案》要求,报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查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二)项目督查
第十条 项目督查实行每月报告制度。自项目计划下达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前,项目单位每月28日前向市县域商业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投资情况;项目建成后报告绩效评估情况。
第十一条 市县域商业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项目投资进度、竣工验收、投产达标等情况进行督查,督查项目按计划节点实施。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对经批准纳入县域商业体系项目库的项目,共分为2部分进行补助。
1、采用投资分配法:每年年末根据项目年度实际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办公楼、租赁费等)按一定的比例予以补助。
2、采用绩效考核法: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以企业项目为分配对象,综合考量该项目的工作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根据绩效情况下达到各企业项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投资分配法
1、县域商业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商贸综合体按照年度实际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办公楼、租赁费等)比例进行分配,补助额不超过实际建设投资额的25%,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农村便利店按照经营主体装修、改造(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本条限补600万元。
2、县域“三点一线”物流体系建设:乡镇物流分拨中心按照年度实际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办公楼、租赁费等))比例进行分配,补助额不超过实际建设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村邮站、电商服务站点、快递站点等末端物流网点按照经营主体装修、改造(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本条限补600万元。
3、农产品流通渠道建设:农产品产地市场、集散地市场、销地市场、全渠道农产品产销对接体系建设等按照年度实际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办公楼、租赁费等)比例进行分配,补助额不超过实际建设投资额的25%,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本条限补200万元。
4、农产品供应链全链闭环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农产品产地预冷集配、低温加工仓储配送建设、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建设、低温加工配送仓储设施建设,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与技术应用和冷库新建改造、冷链运输车辆购置更新、冷链加工配送中心和中央厨房等按照年度实际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办公楼、租赁费等)比例进行分配,补助额不超过实际建设投资额的25%,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本条限补160万元。
5、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包括农产品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对符合条件且经评审纳入支持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等商贸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到乡镇(街道除外)、行政村,主要支持流通企业购买设施设备下沉供应链到乡镇、行政村自营、联营,且镇级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镇级门店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门店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村级综合商店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门店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上限补500万。
(二)绩效考核法
根据项目运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公众满意度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绩效综合评价,可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项目,对优秀、良好、合格给予激励,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不合格不予安排。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程序
(一)投资分配法
1、线下申报。列入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企业单位在每年11月15日之前按照附件1提供申报材料,一式五份装订成册,提交至市商务局商贸发展科。
2、项目评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在第二年的1月10日之前组织专家组对试点项目进行评审。
3、资金分配公示。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共同提出补助资金安排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市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根据公示后的补助资金分配名单,进行补助资金拨付。
(二)绩效考核法
1、线下申报。列入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企业单位在项目建成验收完成后提交绩效报告,一式五份装订成册,提交至市商务局商贸发展科。
2、绩效打分。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成验收专家组进行实地验收,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查看合同、发票、企业台账等书面材料,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绩效评价,并对项目实施及运行进行满意度测评、销售情况分析。
3、资金分配公示。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共同提出补助资金安排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市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根据公示后的补助资金分配名单,进行补助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获得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须当年在经营活动中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消防、质量、税收、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责任处罚。违法上述任何一款,则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并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未完成考评的取消该试点企业或单位补助资金;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可采取撤销项目、追回全部专项资金、取消申报专项资金资格等方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