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建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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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建工作,市卫健委拟制《关于印发杭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建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市卫健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市民政局联合行文形式下发,2022年6月10日至6月22日, 通过杭州市卫健委官网(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4635.html

)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向各区县卫健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条,均予采纳;向3个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4条,均予采纳。具体表述见附表。

单位

意见

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上城区卫健局

无意见



拱墅区卫健局

无意见



西湖区卫健局

无意见



滨江区社发局

无意见



钱塘区社发局

无意见



萧山区卫健局

无意见



余杭区卫健局

1.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相对集中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一般不得安排在3楼及以上;2.已建成居住区应充分考虑实际需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原则上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0平方米、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置婴幼儿照护;3.每处托育机构的服务半径,根据当地托育机构实际情况确定。

已采纳


临平区卫健局

无意见



富阳区卫健局

无意见



临安区卫健局

无意见



桐庐县卫健局

无意见



淳安县卫健局

无意见



建德市卫健局

无意见



杭州市规资局

1. “社区级服务设施宜在合理的服务范围内……实现集中配置”段落建议可删除。理由:目前正在修编的《杭州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修订)》对社区级服务设施的类型和服务范围已做了明确规定,也将托育机构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对配置要求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2. 关于“三、婴幼儿成长驿站配建要求”篇章。根据杭政办函〔2021〕2号文已明确,婴幼儿成长驿站建设为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可与相关社区服务设施结合设置。  

3.关于规划配建规模指标中“最小建筑规模”“最小室外活动场地”托育机构“独立占地”等内容不宜一刀切严格规定。建议因地制宜,鼓励合理布置空间。

4.建议删除“四、配建程序”第一款“规划设计”中的第三点“规划资源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条件中,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和设施的配建要求。”

已采纳


杭州市建委

无意见



杭州市民政局

无意见



市民代表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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