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民政局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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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台州湾新区社发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台州市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民政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22年8月22日


台州市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21〕99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2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台州市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根据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实施办法。

第四条  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严格审批、科学管理、注重绩效、择优扶持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标准

第五条  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支持方向和补助标准:

(一)对社会组织进行服务经费补助

1.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发挥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类、社工服务类、救助帮困类、社会福利类、平安建设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单个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一般不超过15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用于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实体化运作,引进专业第三方机构运营,为台州市内社会组织提供孵化、培育、增能等服务。

3.社会组织能力素质提升项目。开展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升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单个能力素质提升项目资金一般不超过5万。

(二)对社会组织进行激励补助

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品牌社会组织荣誉的社会组织给予激励补助。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品牌社会组织的激励补助3万元,评定为省级品牌社会组织的激励补助2万元,评定为市级品牌社会组织的激励补助1万元。对获得荣誉等级提升的社会组织实行补差。

2.对在制定行业标准、服务乡村振兴、助力共同富裕等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全市性社会组织给予激励补助。获得国家级荣誉的激励补助5万元,获得国家相关部委或省政府颁发荣誉的激励补助3万元,获得省相关部门或市政府颁发荣誉的激励补助2万元,获得市相关部门颁发荣誉的激励补助1万元。同一事项获得多项或多级荣誉的,按最高级别荣誉给予激励补助。

3.对获得评估等级的全市性社会组织给予激励补助。对首次被评定为3A级的社会组织补助1万元,4A级的社会组织补助2万元,5A级的社会组织补助3万元,实行一次性补助;对跨年度获得评估等级提升的社会组织实行补差;在本办法实施后复评获得3A及以上等级,视为首次被评定。

激励补助资金须用于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福利、津贴等项目。

(三)支持社会组织项目管理和宣传

1.项目管理。包括评审、绩效评估和项目督导,相关经费从资金中统筹安排,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0万元。

2.社会组织宣传。支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公益宣传,包括利用各类媒体、各类有效渠道宣传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社会组织活动开展的典型事例,以及向基层推广社会组织培育模式与经验等,原则上费用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

第六条  市民政局根据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实际需求,确定补助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活动)类型,并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按照年度社会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出项目申报。市级社会组织应当直接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县(市、区)社会组织应当向注册登记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后,统一汇总报市民政局。

第八条   社会组织申报发展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基本信息、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情况、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安排以及申请补助资金规模等。

(二)法人登记证书、评估等级证明、荣誉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三)市民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民政局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立项名单和补助金额经市民政局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定,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社会组织发展资金对有资金配套(含地方政府投入、社会资金资助、自有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已获政府相关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不予重复补助。社会组织应对所提交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使用补助资金的社会组织应当按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计划实施项目,各级民政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管和指导。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补助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进行含财务审计、绩效评估等内容的检查验收,报市民政局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使用补助资金的社会组织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积极配合做好项目检查、财务审计和评估验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  使用补助资金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对存在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由各级民政部门及时收回补助资金,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民政管理和财政重点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对照绩效目标,跟踪监控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序,并及时予以纠偏,强化预算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五条  政策实施期满,民政部门组织本资金绩效评价,并及时将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实施重点评价。

第十六条  除涉密项目外,由市民政局将资金使用情况在台州市民政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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