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房改造示范村建设示范村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5号),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深入推进美丽宜居示范村工作,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
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危旧房拆迁改造、美丽宜居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绿化亮化配套、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管理等工作需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有利于农民居住条件改善、农村人口向集镇和中心村集聚、农村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完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区建设局负责美丽宜居示范村试点申报、资金审
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
第二章 项目报批
第五条 区建设局根据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目标任务,以书面形式征求乡镇街道意见,根据项目可行性统筹下达年度实施计
划。
第六条 美丽宜居示范村项目的实施主体为行政村。申报美
丽宜居示范村创建村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村庄要与县域风貌样板区建设、传统村落保护、浙派民居特色村打造等重点工作深度融合,形成合力效应,并落实相应经费保障。
(二)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村庄要向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倾斜,并从规划布点、村民意愿、资源禀赋、现实基础、产业发展、示范效应等各方面综合考虑,按照“补短板、出成效”的要求选取。
(三)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村庄要在各地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现有成效的基础上,侧重选取能够形成示范带(片)的村庄,推动各地美丽宜居示范带(片)的建设。
第七条 申报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村庄的主要原则:
(一)优先支持县域风貌样板区建设。优先选取列入县域风貌样板区建设范围,与美丽城镇、美丽乡村、传统村落、浙派民居特色村、乡村新社区等串珠成链、连线成片且有产业发展空间的村庄。申报材料要同时提供相关县域风貌样板区建设方案。
(二)优先支持开展传统村落风貌保护提升。申报材料要明确传统村落风貌保护提升项目清单。
(三)优先支持“浙派民居”特色村建设。优先选取各地列入“浙派民居”特色村建设计划的村庄。申报材料要明确“浙派民居”特色村设计方案,实施方式、建设项目、资金保障等内容。
第八条 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申报按行政村重大事项要求,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全体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向所属乡镇(街道)提出创建美丽宜居示范村书面申请。
第九条 乡镇(街道)对美丽宜居示范村项目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报区建设局。
第十条 区建设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美丽宜居示范村项目进行审核,对具备实施条件的分批下达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计划。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资金主要包括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和区级财政配套资金组成。
(一)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资金根据工作重点及项目进展情况合理调整分配。
(二)区财政配套资金。积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按照不少于省以上补助标准,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要建立村集体和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社会各方力量支持的多渠道投入机制;要加强各项涉农资金整合,全力整合用活用好“美丽乡村建设、精品村建设”相关专项资金,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格局。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美丽宜居示范村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根据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由创建村所属乡镇街道提出资金补助申请,报区建设局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进行拨
付。
第十三条 美丽宜居示范村项目补助资金分三期拨付,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同比例配比。第一笔资金在完成美丽宜居示范村专项规划后,补助百分之四十;第二笔资金在项目完成建设工程总量的70%后,补助百分之四十;剩余部分资金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予以拨付。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使用公示制度。拨付到村的美丽宜居示范村专项资金纳入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各创建村应在公开栏等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内容、资金概算、筹资渠道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透
明度。
第十五条 美丽宜居示范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村干部办公开支、工资福利补助、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以及其它与专项资金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六条 区建设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区财政局将停止拨款,并责令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收回奖励补助资金,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