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区民政局 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南浔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 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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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现将《南浔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南浔区民政局        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

 

2022616

 

 

 

南浔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

 

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湖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民〔202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细则如下。 

一、补贴对象与标准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南浔区户籍且居住在南浔区范围内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的类老人:

第一类:基本保障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指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下同)。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失能)基本不能自理(中度失能)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失能)分为三档,参照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现行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参照当地特困集中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现行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656元、828元、414元、207

第二类:适当补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失能)基本不能自理(中度失能)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失能)分为三档,参照基本保障对象补贴标准的80%执行,现行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0元、200元和100元,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00元执行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适当补助对象,参照当地特困集中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80%执行。(现行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325元、662元、331元、166

第三类:其他补贴对象作出特殊贡献的 70 周岁及以上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老人,现行标准为每月150元;享受城乡基础养老金,年满 80 周岁且经评估确定为轻度失能及以上的高龄老人,70-79 岁中度失能及以上的孤寡、独居、空巢老人,现行标准为每月80元。

养老服务补贴不得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补贴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低收入人群救助帮扶政策。

、补贴方式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补助资金不计发到服务对象,转换为服务积分发放到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可使用服务积分向养老服务承接主体购买服务。服务积分每年4月、10月清零

经审核批准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补贴资金可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

、申请和审核

补贴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附件1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评估单位,对申请人能力进行评估,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档次,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必要时可以上门复核,有关组织、个人或家庭应当配合接受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补贴从批准当月起享受。采取居家养老服务方式的,由区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择养老服务承接主体为补贴对象提供等额服务;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到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

各级民政部门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依据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及时调整,自理能力复核原则上每年一次允许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评估,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享受。

、资金保障及监督管理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由市、区各承担50%。基本保障对象补贴资金,省级财政予以补助。养老服务能力评估所需经费,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

区民政局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补贴申请、能力评估、补贴发放等,应当通过浙里养平台、智慧监管平台等管理系统实行全过程管理。省、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将对各地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区民政局选择服务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情况的管理,及时掌握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数量,定期对补贴对象享受服务情况进行监测评价,严格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依托第三方机构搭建智慧居家养老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开展服务质量跟踪管理的,监管费用按实际服务对象每人每月 10 元的标准执行经费市、区各承担50%

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细则自2022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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