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鹿城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现后期扶持项目建设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我区水库移民工作现状,《鹿城区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022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社〔2016〕4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49号)、《关于加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财社〔2021〕33号)、《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管理的通知》(浙移扶〔2018〕7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意〔2020〕112号)和《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20〕19号)、《关于印发〈温州市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民意〔2021〕100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水库移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的行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级、市级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之外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由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和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涉及移民有关镇(街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区民政局做好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编制、统筹指导、监督检查、资料核定以及项目资金使用安排等工作。区财政局做好项目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行镇(街道)负责制,项目涉及镇(街道)负责所辖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项目资金扶持范围、内容、主体
第四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其中: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县级统筹)的项目。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四)中央和省补助、地方筹集的其他项目资金按其规定要求使用。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包括: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区级移民管理机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的专项经费支出。
(三)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包括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由区民政局制定统一政策设立的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等。
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类项目,可以由涉及村联合、涉及村成立的项目主体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并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应明确到村,涉及的村应签订相关协议或章程,明确权利与义务。
区民政局扶持其他合法组织和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准予扶持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包括采取定额扶持、以奖代补和先建后补等方式扶持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资金分配
第七条 项目资金分配主要采取项目法。即除以区为单位设立的面向全区移民群众的教育培训、创业贷款等政策性项目外,通过发布通知、集中申报、实地考察、研究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省、市财政资金下达文件后及时发布通知,向各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移民村征集项目,通知应明确项目扶持范围、申报格式要求、申报截止时间等。
移民村应按照区民政部门发布的公开征集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各村发展实际,选择具有可行性、效益性及可操作性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报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项目经实地考察后,进行讨论研究,确定入库项目。原则上优先考虑项目前期准备充分、上期项目建设进度快、质量好、绩效考核优的项目;优先考虑水库移民创业致富项目;优先考虑基础条件差、移民诉求高的民生保障项目;优先考虑解决移民安置区遗留问题的项目。
项目资金分配也可以采取因素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法。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根据核定的移民人数、经济发展情况、移民工作绩效等因素由区民政局统筹分配。
第四章 项目资金扶持申报、受理、审定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主体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主体出具的项目资金扶持申报表。申请表应具体载明项目名称、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核准)情况、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总额及来源等内容。
(二)村两委决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通过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召开村两委会讨论决定。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原则上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提供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及向移民和群众公示等相关材料。
(三)前置审批(核准)文件。需要前置审批(核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或预算报告)。按行业规范要求,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设计(预算)报告。实施方案或设计(预算)报告应当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的地点、内容、规模、投资估(概)算、资金筹措、效益评估等内容。
(五)产权收益分配方案。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项目,应提供设立的项目主体基本情况、明确产权分配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的章程(协议)等书面材料。
第九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项目实施管理要求,会同区民政局赴项目现场实地查勘项目情况,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受理项目资金扶持申请,报送区民政局审查。
第十条 经区民政局初审给予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内容、主体符合本细则规定。
(二)项目资金扶持确定的程序、相关材料符合本细则规定。
(三)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告知项目申报主体。
第五章 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每年参照当年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130%以上的额度,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谋划下个年度的项目,并及时完成项目初审。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扶持实行项目资金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管理,年度计划由区民政局联合区财政局编报。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经初审准予纳入后期扶持的项目。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联合区财政局根据当年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额度的130%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其中30%部分为备选项目,按替补优先顺序排列。年度计划通过省水库移民信息管理平台报温州市民政局审查后,由温州市民政局报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移民办)备案。
第十五条 上年度提前下达的项目资金,应在当年2月底前将年度计划报温州市民政局审查,于3月15日前上报省移民办备案。当年下达的项目资金,应在收到文件后60日内将年度计划经温州市民政局审查后上报省移民办备案。
第十六条 年度计划备案通过后,区民政局应联合区财政局及时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下达至有关乡镇(街道)。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本细则规定重新备案。
第六章 项目资金扶持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督促项目业主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审计(审价)制。
(一)项目招投标程序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5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可以由村监会负责监管。
(三)项目资金补助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施工合同施工进度,申请项目进度款。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或承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 未按行业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
(二) 项目进度严重滞后、存在严重绩效问题的。
逾期未改正的,约谈相关方或根据项目实际相应扣减项目资金扶持额度;情节严重的,可暂停该项目实施,并在已初审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中择优替补,也可取消该项目资金扶持资格。
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后15日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区政府规定组织验收,并向区民政局提供项目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单)。
第二十一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区民政局报送项目资料,区民政局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资料核定、出具项目资料核定单。项目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项目资金扶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项目审查核准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报告或预算报告)、中标通知书(确定项目承建方相关材料)、合同文本(建设方案)、验收报告(验收单)、结算报告及施工前后图片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对已出具资料核订单的项目应及时送第三方进行项目工程审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根据项目审价情况及时向区民政局提出报账申请,并提供报账申请表、项目资金往来票据、项目支出款项有效凭证和项目资料核定单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区民政局按照当地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结报工作,在受理项目业主报账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报账要求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账。
第二十五条 项目报账完成后,区民政局应以项目为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项目资料和报账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建立项目档案。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应会同区民政局明确项目资金扶持所形成资产的产权和管护主体,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项目业主、实施单位做好资产的交接和登记手续。其中,生产开发性项目形成的资产应按投资额比例归属水库移民村村集体所有,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按村级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用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村的和谐发展。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为抓好质量、进度和安全,及早发挥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工程项目实行事前承诺制,原则上要求在实施文件下达后10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对个别审批环节较多,建设周期较长,且已进入项目储备库的工程,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备案,提前启动实施,以加快工程实施进度,提高项目资金结报率。
第二十八条 区民政局应及时更新水库移民信息系统项目及资金信息,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情况报送温州市民政局。
第二十九条 区民政局应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配备财务人员,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编报财务及统计报表。
第三十条 区民政局每年应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当地移民重点镇(街道)、移民村等的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和区民政局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农业、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区民政局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自评,将自评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区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自评等工作,可由区民政局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局和区民政局、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珊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