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秀洲区“民主法治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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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秀洲区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水平,夯实法治秀洲建设基础,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秀洲区“民主法治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19

(此件公开发布)

秀洲区“民主法治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的村(社区)适用本办法。

  各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综合评价原则。

  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普法办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全区各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的动态管理和奖励发放。各镇、街道共同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对各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实施动态管理,实行自查、督查、复评相结合的方式。具体为:

(一)自查。已获得各级“民主法治村(社区)”荣誉称号的村(社区)应按照相应创建标准,每年进行自查。

(二)督查。各镇、街道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已命名单位的自查情况,通过日常指导、实地考核、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区普法办。

(三)复评。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和区普法办在各镇、街道督查的基础上,通过书面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复核,提出复评意见及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并每年组织一次对全区已命名的各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实地抽查工作,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

第五条  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对当年新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分别按照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列入区司法局年度预算。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要求限期整改或撤销荣誉称号:

(一)本届“两委”班子成员有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党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村党组织、村委会决策失误造成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发生贿选或宗族、宗教、宗派、黑恶势力干扰选举的;

(四)发生“法轮功”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政治稳定和经济秩序的;

)未评上“平安村(社区)”的

(六)发生其他影响平安稳定的重大事项的。

第七条  已命名的各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因违反本办法第条之规定,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应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的1个月内,作出书面整改报告,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由区普法办组织区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第八条  已获得各级“民主法治村(社区)”荣誉称号的村(社区)因城市建设、区划调整被撤并的,自宣告合并或撤销之日起1个月内,其奖牌由区普法办负责收回并保存,并逐级上报命名机关备案。原被命名的村(社区)不得再对外使用称号名称。

第九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各级“民主法治村(社区)”,自撤销荣誉称号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被撤销荣誉称号的村(社区),其奖牌由区普法办负责收回并上报原命名机关。

第十条  各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名单应在区司法局官方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秀洲区“民主法治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秀洲政办发〔2016〕38号)停止施行。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普法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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