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平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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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临平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临平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4〕16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公共服务需求和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为抓手,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

二、工作原则

(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共同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注重实效,稳步推进。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以点带面,有计划、有步骤地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三)严格程序,竞争择优。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确保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享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

(四)监督评价,动态调整。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和科学评估,对承接主体和购买服务项目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增强政府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协调机制,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服务的职能事项,不再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将深化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与事业单位改革有机衔接,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机构编制和经费。

三、主体范围

(一)购买主体

1.各级行政机关;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3.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3.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5.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四、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主要是指: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且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特点明显。

(一)教育、就业、农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益性岗位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

(二)信息技术、租赁、维修保养、会议和展览、商务、物业管理及其它等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属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均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三)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由区财政局牵头制定并及时调整《临平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的原则,加快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逐渐扩大其范围。

五、购买程序

(一)购买流程。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查、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等全过程的一体化流程。建立健全以程序规范、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二)购买方式。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针对不同特点的服务项目,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机制和合同类型,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的原则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六、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可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今后将随政府购买服务的发展所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二)资金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按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程序支付。

(三)绩效评价。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各镇街、区直各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认真梳理可委托社会力量承接的事项,明确服务标准,加强项目管理。同时要按照区统一部署,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审计以及区直各单位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做到各负其责又互相衔接,共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牵头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相关制度,监督指导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采购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系统。区编委办负责梳理政府职能,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区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以及区直各单位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培养和壮大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

(三)建立相关制度。尽快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管理规定的制定工作,做好各项制度、政策的配套和衔接,逐步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围绕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加快相关标准的研究制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标准体系,为我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开展验收和考核评估,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管。区民政、市场监管局以及区直各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质审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五)积极培育载体。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支持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承接主体发展壮大。引导承接主体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服务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培育发展一批具有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的评估咨询机构,为更好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专业支持。

(六)全面公开宣传。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及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制度、购买目录、承接主体条件、采购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宣传。定期组织开展优秀购买服务项目和承接主体评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购买服务的积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以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水平。

本意见自2022年4月30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临平政办〔2022〕22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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