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南浔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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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度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浙江省林业局转发省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林资20213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南浔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并就做好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采伐限额管理的责任意识 

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一项法定制度,对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具有重要作用。各部门要强化森林资源保护意识,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保障国土安全;要严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目标,做好森林覆盖率、林木蓄积量、林地保有量等指标纳入林长制工作以及政府年度考核体系的准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抓好森林资源增长的长效管理,加强森林管护、绿化造林、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管理指导工作。 

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施行日期:202111—20251231日。本次下达的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统一纳入全区采伐限额管理。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三、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 

要严格落实林木采伐审批制,严格执行采伐公示制度。申请采伐应在村(居)务公开栏先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向受理机关提交林木采伐申请,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申请人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对于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相连采伐地块可联户发证;同一自然年度内相邻地块的采伐视为一次采伐;对于同一建设工程或同一林业有害生物除治项目需要采伐林木,在同一个行政村范围内,可跨小班发证。 

四、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 

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禁止移植天然大树进城,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禁止采伐自然保护区的公益林林木,严禁古树名木采伐、迁移。公益林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因抚育和更新需要采伐公益林林木的,严格按照《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从严控制松科植物采伐,除法定的特殊情形外,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浙江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依法落实采伐后更新造林任务,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附件:南浔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29


附件

南浔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权属

蓄积

商品林

公益林

蓄积

主伐

抚育采伐

其它采伐

蓄积

更新采伐

抚育采伐

其它采伐

合计

  

小计

  

小计

  

小计

  

小计

  

小计

  

小计

  

小计

  

小计

  

南浔区合计

480

20

310

0

20

0

30

0

260

0

170

20

100

20

20

0

50

0

集体和个人

480

20

310

0

20

0

30

0

260

0

170

20

100

20

20

0

50

0

单位: 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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