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度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浙江省林业局转发省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林资〔2021〕3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南浔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并就做好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采伐限额管理的责任意识
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一项法定制度,对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具有重要作用。各部门要强化森林资源保护意识,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保障国土安全;要严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目标,做好森林覆盖率、林木蓄积量、林地保有量等指标纳入“林长制”工作以及政府年度考核体系的准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抓好森林资源增长的长效管理,加强森林管护、绿化造林、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管理指导工作。
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本次下达的“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统一纳入全区采伐限额管理。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三、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
要严格落实林木采伐审批制,严格执行采伐公示制度。申请采伐应在村(居)务公开栏先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向受理机关提交林木采伐申请,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申请人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对于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相连采伐地块可联户发证;同一自然年度内相邻地块的采伐视为“一次采伐”;对于同一建设工程或同一林业有害生物除治项目需要采伐林木,在同一个行政村范围内,可跨小班发证。
四、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
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禁止移植天然大树进城,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禁止采伐自然保护区的公益林林木,严禁古树名木采伐、迁移。公益林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因抚育和更新需要采伐公益林林木的,严格按照《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从严控制松科植物采伐,除法定的特殊情形外,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浙江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依法落实采伐后更新造林任务,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附件:南浔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
南浔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权属 | 蓄积 | 商品林 | 公益林 | |||||||||||||||
蓄积 | 主伐 | 抚育采伐 | 其它采伐 | 蓄积 | 更新采伐 | 抚育采伐 | 其它采伐 | |||||||||||
合计 | 天 然 林 | 小计 | 天 然 林 | 小计 | 天 然 林 | 小计 | 天 然 林 | 小计 | 天 然 林 | 小计 | 天 然 林 | 小计 | 天 然 林 | 小计 | 天 然 林 | 小计 | 天 然 林 | |
南浔区合计 | 480 | 20 | 310 | 0 | 20 | 0 | 30 | 0 | 260 | 0 | 170 | 20 | 100 | 20 | 20 | 0 | 50 | 0 |
集体和个人 | 480 | 20 | 310 | 0 | 20 | 0 | 30 | 0 | 260 | 0 | 170 | 20 | 100 | 20 | 20 | 0 | 50 | 0 |
单位: 立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