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度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级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南浔区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南浔区政府专职
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等精神,进一步加强南浔区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基础,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防消结合、预防为主”的要求,统筹布局,改革创新,防风险、保稳定、建制度、补短板,充分发挥基层消防力量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补充作用,切实担负灭火救援和各类急难险重任务,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要求
(一)政府主导、双重管理。强化政府对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统一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督促指导。镇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实行属地镇(街道、度假区)与区消防救援大队双重管理,属地镇(街道、度假区)负责队伍组建、保障管理等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统筹规划、业务指导、统一调度等工作。区级专职消防救援队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直接管理,符合条件的镇级专职队经区政府批准可以纳入区消防救援大队统一管理。
(二)按需配建、布局合理。在各镇(街道、度假区)按需合理布局建设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确保一旦发生警情,第一时间到场并有效处置。其中,开发区(东迁街道)、度假区应按照城市消防站标准建设,练市镇、菱湖镇、和孚镇按照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标准进行建设,其他乡镇按照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标准进行建设。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队址应根据《南浔区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选在所在镇(街道、度假区)相对中心位置,靠近辖区重点保护范围。
(三)响应迅速、救援有力。构筑覆盖全区的城乡火灾防控体系和灭火救援快速响应机制,着力加强消防力量和设施设备配置,强化正规化、专业化训练,提高实战能力,实现基层基础扎实、巡查防范到位、警情响应迅速、灭火救援有力,全面提升城乡消防综合水平。
三、建设类型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分为两类,分别为区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和镇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
(一)区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由区政府组建,是区消防救援大队直接管理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辅助监督管理、宣传培训等工作的队伍。区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建设事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明确和保障。
(二)镇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由镇(街道、度假区)组建的专职从事灭火、防火以及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队伍。
四、镇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建设任务
(一)工作职责
镇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履行属地辖区灭火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传、重大活动消防安保及其他灾害事故处置等职能,承担责任区域火灾及灾害事故预案制订、熟悉演练和到场处置等任务,协助做好火灾原因调查,做好当地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建管配置
1.建队标准。按照一镇(街道、度假区)不少于一个镇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标准进行配置,其中菱湖镇、和孚镇按照专业化工消防救援队标准进行整合建设。队伍实施“三班二运作”二十四小时执勤管理,队员按运作管理制度科学排班,周均休息2天(应急特殊情况除外)。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驻点的消防站营房规划选址、建设标准、装备配置等按照《乡镇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做到五个“独立”标准(独立办公、独立人员、独立设备、独立经费、独立场地),用地为公益类用地,土地征收经费由所在镇(街道、度假区)负责解决。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用地面积不低于2000㎡,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用地面积不低于1200㎡。
2.人员配备。各镇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配备人数:练市镇、菱湖镇、和孚镇每队不少于20人;其他镇(街道)每队不少于15人。各队配备队长1名、指导员1名、副队长1名、班长2-3名以及战斗员、驾驶员、安全员、通讯员和装备技师等若干名。队长原则上由应急工作站站长或乡镇中层副职以上干部担任,全面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工作。
3.人事管理。镇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队长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实施日常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属地政府(办事处、管委会)选拔用人依据和绩效考核标准之一。指导员和副队长的职务任免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结果征询属地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意见后,方可任免,并进行绩效考核,实施淘汰制。队员由所在地镇(街道、度假区)在岗位合同工指标内进行招收、录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由镇(街道、度假区)或者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三)经费保障
镇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除营房建设以外所需经费由各镇(街道、度假区)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支出性质和功能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经常性支出主要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等支出;公用支出包括检查宣传费、办公费、交通费等各类维持日常办公的支出。专项支出主要包括消防专用车辆购置、营房建设、常规器材和特勤器材装备购置费,以及其他为完成消防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有特定功能的支出。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营房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由区财政按每平方米1200元标准给予补助,建设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区对镇财政体制分比例承担。
1.工资待遇。镇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原则上参考享受镇(街道、度假区)相应中层待遇,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其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其绩效奖励挂钩。合同制的专职队队员,其薪酬待遇标准根据《浙江省公安厅等三部门关于全省合同制消防战斗员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浙公通字〔2018〕48号)执行,即每人每年不低于10万元,并参照南浔区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以2-3年为周期适当递增。探索实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岗位与技术层次相结合”的工资薪酬确定与调节机制,具体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编制方案,经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等区级相关部门联合审定后实行。
2.装备经费。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专用车辆购置经费和每年不少于30万元标准的常规性灭火抢险救援器材、个人防护装备添置和特种消防器材购置经费,由各镇(街道、度假区)承担。
3.维护经费。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车辆装备日常维护、保养经费,检查宣传费、办公费、交通费、专用材料费等各类维持日常办公的支出,按照每年每队不少于25万元标准核定,由各镇(街道、度假区)承担。
4.政策待遇。各镇(街道)要根据有关规定为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医疗等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人员伙食标准参照区消防救援大队伙食标准执行,由属地镇(街道、度假区)予以保障,列入政府开支。依法签订聘用合同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队员,在本区参照享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同的优先优待相关政策待遇。退役军人如有意向从事专职消防队员工作的,可优先招录。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车辆外观制式、税费减免等政策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有关规定。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享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同等道路优先通行权,免缴车辆通行费、停泊费,免于超限超载检测。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入学入托、交通出行、就医通道等参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函〔2020〕9号)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度假区)要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作为平安建设、社会消防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做到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按要求切实抓好队伍的组建和落实。要切实做好现有属地专职消防人员在队伍转换、提升过程中的稳定和承接。政府专职救援消防队应成立消防员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小组,受所在镇(街道、度假区)工会组织的领导。
(二)加强协同配合。要科学处理好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巡查宣传力量和备勤力量的关系。防火检查和消防巡查时,坚持“人车合一、带车备勤”,确保救援力量第一时间集结到位。在严格保证留队备勤力量的前提下,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应急和安全生产等相关领域的检查督查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切实做好队伍组建中的工作指导,履行好管理职能,确保训练有素、防范有方、救援有力。区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工作,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区级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对各属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提升智防水平。各镇(街道、度假区)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与“智慧消防”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妥善处理人防、物防、技防、制防四者关系,实现资源整合与协同,积极推进专职消防队信息化建设,切实提升消防安全的社会化防范和处置水平。
上述未明确事项按照已有相关政策执行,上级有新政策出台的按新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