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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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QD16-2021-0001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龙建发〔2021〕134号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各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宅销售行为的通知》(丽建发〔2021〕76)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商品住宅销售严格按照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宅销售行为的通知》(丽建发〔202176号)文件执行。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前监管

1.明确预售申报形象进度。商品房开发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工程形象进度达到设计标高±0. 000以上,并提供商品房预售方案等规定的材料,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

2.实行预售前承诺制度。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在商业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与银行、监理签订三方协议。对预售资金交存、使用等严格参照《关于进一步强化龙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龙建设〔202049号)文件执行。售前召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三方主体就各自履职要求进行明确,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企业就各自职责履职情况出具相关承诺材料。

3.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开发项目已设立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须出具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证明材料。

三、强化预售资金管理

1.明确监管范围。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均为监管范围,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预售监管资金分为重点预售资金和一般预售资金。重点预售资金为监管项目预算清册总额的130%;一般预售资金指超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其他预售资金。重点预售资金实行动态监管,监管额度为预售监管资金每一支付时点至商品房交付条件具备时,剩余工程造价的130%。一般监管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支出。

2.加大预售资金使用情况监管。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收存和使用预售资金,每月25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项目完成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二是监理企业应当按照监管项目实际工程进度核验预售资金使用申请,每笔资金支付必须与工程进度一致;三是监管银行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将本银行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将相关材料按月报中国人民银行龙泉市支行备案。同时,配合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相关工作。

3.细化监管惩戒。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执行,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责任和义务。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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