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法院各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各科所:
现将《温州市鹿城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及司法确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
及司法确认工作规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时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推进诉源治理,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及司法确认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开展除专利技术类案件外的其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和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联合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及司法确认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
工作室设置共享法庭与执行e站,利用网络技术为当事人在线办理用户注册、电子送达、电子签名、提交申请和证据材料,开展远程执行等。
调解人员由区市监局知识产权科、各市监所(队)相关工作人员兼任。区市监局知识产权科负责工作室沟通、协调及日常工作,区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联动协调及司法确认工作,各市监所(队)负责具体调解工作。
区法院和区市监局定期组织召开知识产权纠纷化解的联席会议,交换意见,完善工作流程。
第二条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二)自愿。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
(三)高效。根据知识产权纠纷实际,灵活确定解纷方式,强化信息技术深度应用,提升解纷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第三条 区市监局在办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鼓励当事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第二节 纠纷调解程序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权力权属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提供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并填写《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申请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五条 当事人调解申请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及时受理,并确定调解人员。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并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
第七条 调解一般由一或两名调解人员进行。
调解过程中,可邀请行业协会人员、律师、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调解。
第八条 调解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方式。现场调解可在市监所(队)或工作室进行。当事人可以申请在其他合适的地点调解。
第十条 调解过程中,可以引导当事人向区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调解程序开始前,调解人员应当向各方当事人告知权利义务,并由当事人签署《权利义务告知书》。
第十二条 调解过程可以制作笔录,对双方争议焦点及无争议事实等内容予以记录,由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 调解程序一般应于三十日内完成,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调解期限自当事人提交《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可以记载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三)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内容,包括履行方式、期限、违约金等。
履行方式有以下几类:
(一)停止侵权行为;
(二)赔礼道歉;
(三)侵权损害赔偿金;
(四)其他。
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市监所(队)印章,当事人各执一份,区市监局留存一份;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人员应当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撤回调解申请或者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的;
(二)经延期,当事人仍分歧较大,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调解难以进行的。
第三节 司法确认
第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向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应向区法院提交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调解人员应协助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区法院收到材料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八条 区法院立案后,应指定一名法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再行申请司法确认,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下列知识产权纠纷不予确认:
(一)涉及专利技术类案件,包括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纠纷;
(二)涉知识产权确权或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
(三)垄断纠纷;
(四)其他不适宜确认的纠纷。
第二十条 区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协议内容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区法院作出确认裁定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区法院应当准许。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解人员、法院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强迫调解;
(二)违法调解;
(三)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
(四)违规泄露调解过程或调解内容;
(五)其他不当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主动按时履行调解协议或司法确认裁定书内容的,区市监局对侵权行为可依法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虽未及时全部履行但在执行阶段能够主动履行的,可依法视情节从轻处罚;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区法院、区市监局应贯彻诉源治理相关规定,及时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第二十五条 区市监局与区法院原则上均应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内容予以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情形外,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得公开,法律文书原则上不上网公开。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司法确认的,区法院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申请书
鹿城区市场监管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申请贵局进行调解,敬请受理本申请。
申请请求:
申请人承诺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
附:此纠纷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法律规定,现就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原则、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后果告知如下:
一、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力,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力。
二、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力:
(一)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二)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三)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要求调解人员回避。
三、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调解人员,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三)尊重其他当事人行使权力;
(四)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五)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签字(或盖章)确认,并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四、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以上内容已经告知我们,我们愿意在调解中自觉遵守。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附件3: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
调 解 协 议 书
(***)温鹿市监调字第**号
当事人:***,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
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 ***,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
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因发生 纠纷,于 年 月 日申请我局予以调解。我局于 年 月 日开始对纠纷进行受理。经了解,当事人认同纠纷的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如下: 。
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本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本协议当事人各执一份,本室存档一份;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留存一份。
当事人: 当事人:
主持调解人员: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 所(队)
年 月 日
附件4: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 与申请人 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经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主持调解,现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
二、
现请求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附:当事人身份信息、调解协议书等
申请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