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莲都区行政裁决法律援助工作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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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莲都区行政裁决法律援助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司法局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2021年1116


莲都区行政裁决法律援助工作办法

进一步规范行政裁决法律援助工作,加大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力度全力保障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援助提质扩面、应援尽援,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1 号)《中共丽水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行政裁决质效提升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法律援助范围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公民在莲都区因下列事项申请行政裁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一)土地权属纠纷;

(二)采矿权权属纠纷;

(三)林木林地权属纠纷;

(四)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五)企业名称纠纷;

(六)计量纠纷;

(七)政府采购纠纷;

(八)水事纠纷;

(九)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十)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纠纷;

(十一)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

(十二)移民安置纠纷;

(十三)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经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裁决的其他事项。

二、法律援助条件

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条件。法律援助申请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凭相关部门依法颁发的凭证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三)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退伍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等抚恤优待对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法律援助申请

(一)直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公民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现场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浙江法律服务网、浙江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邮寄等方式提出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场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2.对于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在申请人补齐后当场审核并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3.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同时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场做好解释工作。

(二)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点)申请。公民可通过莲都区内设立的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点)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移送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审批。

(三)在申请行政裁决时一并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公民向行政裁决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时,对于符合条件且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指引申请人前往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公民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向行政裁决机关申请行政裁决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对行政裁决案件进行统一收件受理时,如果发现申请人符合条件且有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一并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

(四)直接向法律服务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法律服务机构”)咨询与行政裁决相关的法律问题时,可以直接向法律服务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服务机构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报请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确认。但法律服务机构自愿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除外。

四、法律援助实施

(一)法律援助中心在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后,应当及时确定案件承办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法律援助志愿者(以下简称“法律援助人员”),并函告行政裁决机关。法律援助人员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应当及时与受援人办理委托手续。

(二)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应当遵守《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委托书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代理。

(三)受指派办理行政裁决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十五日内,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决定:

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受援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虚假或者伪造的;

3.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代理的;

4.案件终止办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5.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6.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行政裁决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函告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法律援助中心报告。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发送受援人、法律援助人员,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 3 日内函告行政裁决机关。

(五)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需要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五、工作保障机制

(一)法律援助中心应当通过“最多跑一次”、精简办事流程等方式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服务;积极推行信息共享查询等减证便民措施,优化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方式。

(二)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后,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按《丽水市莲都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莲司〔2020〕23号)相关规定向其支付办案补贴,办案补贴费在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因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具体补贴标准按照《丽水市莲都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莲司〔2020〕23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受援人对行政裁决决定不服,以民事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对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法律援助并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手续。

六、本办法自 2021 年12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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