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公质量,现将《路桥区技术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1版)》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1年11月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的,将意见寄至:台州市路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桐屿街道文化路705号),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的,请来电0576-82518007。
路桥区技术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2021版)
(送审稿)
为促进我区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推进我区先进特色制造业基地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区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程序,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关于印发路桥区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路政办发〔202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路桥区技术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本区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
第二条 支持重点
(一)鼓励创新原则。鼓励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高新技术、清洁生产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优势产业,提升我区产业整体技术水准。
(二)重点发展“工业4.0”项目、战略性新兴项目、机器换人项目,扶持数字化转型优、经济效益好、产品竞争力强、社会贡献大、对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有带动作用的高成长性企业。
(三)支持企业提升装备水平。鼓励企业采用国内先进设备和国外关键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四)重点支持省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省高新技术企业、省企业技术中心、各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单项冠军(含培育)企业、“未来工厂”(含试点)企业、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含培育)企业的项目。
第三条 扶持对象及条件
(一)扶持对象:在路桥区合法经营的制造业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二)企业(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在申报年的上两年度内经区经信局或上级经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且已在区内实施。
2.申报的项目设备单台金额3万元(含3万元,不含税)以上,且总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税)以上。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制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用设备(装备),需单独建账并做专项评估后再审计。申报的设备不包括二手设备和融资租赁设备。
3.实际投资额以不含税的正式发票金额为准。取得的发票日期为申报年的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年的上一年度备案的项目,备案当年内未享受过资金补助的发票均有效),付款日期须早于申报截止日期。
第四条 补助标准
对经审核确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9%比例予以补助。基本补助标准如下:
(一)列为省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省高新技术企业、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单项冠军(含省级培育)企业、“未来工厂”(含试点)企业、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含培育)企业:
1.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8%的补助;
2.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7%的补助;
3.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不满500万元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6%的补助。
(二)列为市级重点技改项目、区主导产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瞪羚企业”:
1.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6%的补助;
2.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不满500万元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5%的补助。
(三)其他技改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3%的补助。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以上(一)到(三)项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补助比例:
(一)最近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的项目,补助比例在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
(二)符合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重点产品/技术)的项目,补助比例在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
(三)购置区内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及省级认定的机器人设备的部分,补助比例在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
(四)同时符合(一)或(二)或(三)条件的,可累加计算,但单个项目最高补助标准不得超过9%。
第五条 申报流程审批程序
(一)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每年组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报。
(二)由项目承担企业填写《台州市路桥区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项目设备购置清单》,并提供技改项目批复或备案文件、3万元以上设备购货发票及相应付款凭证复印件、五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三)镇(街道)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资料和现场设备初审,初审后分别报送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各一份。
(四)申报的项目由区经信局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单位需现场核实所有上报设备。
(五)区经信局、区财政局组织人员对经审计的资料进行审查,对上报设备进行随机抽查,提出审核意见、补助方案,并将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经相关部门会审并报分管区长审批后,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拨付专项资金。
第六条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一)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区审计、纪检监察、财政和经信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区财政局和区经信局应按规定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和支出项目的绩效管理和评价制度,适时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单个技术改造项目技术改造补助额资金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含市区补助)。企业享受技术改造补助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企业区级地方贡献的50%。
(二)企业存在以下问题,原则上不得享受补助:
1.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或未完成区政府确定的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2.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联合惩戒目录;
3.发生一般安全、环保等事故;
4.经相关部门会审确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同一个项目已申报本区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鼓励区级企业积极申报台州市本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对于符合市级补助项目,企业不申报市级补助只申报区级补助,区级只补助区级应承担部分。对于同一个项目市区补助标准不同可就高执行。
(四)2020年备案且在2021年享受过区级补助的项目在2022年申报时,发票认定期为2021.7.1-2021.12.31。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