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华市产业链预警机制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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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GC03-2021-0004

 

 

 

 

 

 

金经信经运202177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金华市产业链预警机制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商)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

现将《金华市产业链预警机制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华市产业链预警机制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1025


附件

 

金华市产业链预警机制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为顺利推进产业链预警机制(要素数据采集)建设,进一步明确补助资金使用办法,根据省、市《产业链预警机制(要素数据采集)建设推进方案》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补助对象

根据谁投资、谁拥有”“谁安装、谁负责的原则,补助对象为负责采集器安装的建设单位。

二、补助标准

1.省级补助。按采集企业数(含测点数)和入仓数据质量给予补助,具体按照省定标准执行。

2.市级补助。按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18号)文件执行

三、兑现程序

1.省级补助。根据省补助资金下达文件,直接拨付给负责采集器安装的建设单位

2.市级补助。负责采集器安装的建设单位根据实际安装情况,向市经信局提供完成采集器安装的企业清单以及经企业盖章确认的安装验收单。设备数据上传质量经省、市验收合格后,根据补助标准形成资金安排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下达产业链预警机制建设补助资金文件,统一拨付给建设单位。

附则

1.产业链预警机制建设补助为首次安装一次性补助,涉及企业搬迁、设备质量问题等需要重新安装的,不重复补助。

2.市级补助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本细则适用于市区本级,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可参照执行。

3.本细则自文件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由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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