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北工业区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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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县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业区企业管理,维护工业区运行秩序,创造工业区良好环境,推进资源要素合理配置,提升工业区投资项目质量和效益。结合园区实际,现对《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北工业区企业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北工业区企业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经济商务科技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浙江省景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北工业区企业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北工业区企业管理,维护工业区运行秩序,创造工业区良好环境,推进资源要素合理配置,提升工业区投资项目质量和效益,促进工业区内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星街道办事处履行对城北工业区的属地管 理职能。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履行对城北工业区的指导、服务职能。凡城北工业区的投资项目和企业应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入园管理

第三条 凡入驻城北工业区的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

(二)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

(三)符合城北工业区产业规划;

(四)新增投资项目原则上达到《浙江省工业等项目设用地控制指(2014(浙土资〔20144 号文件宁畲族自治县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试行(景委发〔2020〕40 号文件)等规定的控制性指标;

(五)凡入驻城北工业区的企业投资项目,应依据《工业投资项目入园决策评价服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景政办发2017〕36号),进行投资项目的预评价、综合评价。

条  投资项目通过预评价、综合评价后,相关应按最多一次的规定予办入园有手续。凡通过评价、合评的投资目,律不准

第五条 已入驻企业一律不得将土地、厂房、设备及设施等租赁给投资项目未通过预评价、综合评价的企业使用。

 

第三章 入园建设管理

第六 用地严格执行净地出让。根据《江省人政府公厅关加强地出让理工的通(2015130 )出让地必须属清置补落实到法律经纠纷地块位使率等规条件备动开发所需的本条

第七条 投资企业应按申报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经营项目,不得将土地使用权擅自转让。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八条 企业建筑工程建设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施工。施工中应主动接受质量、 安全监督和消防检查,确保安全。

第九条  投资项目由于客观和不可抗拒及政府重大政策调整等原因不能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开工或竣工的,入园企业应提前 30 日向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经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办理建设项目变更竣工期手续。

第十条   投资项目由于投资企业主观、资金链和不属于政府重大政策调整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投资项目不能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开工或竣工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有关规定收回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由于设计和投资企业主观原因,造成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造成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无法建设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收回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企业应承担安全隐患的整改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投资企业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租赁企业由出租企业负责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红星街道办事处履行城北工业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日常管理职能;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履行城北工业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指导职能。

第十四条  城北工业区内企业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市、县相关部门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企业法人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出租企业承担和负责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职责。出租企业对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工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环境保护管理

 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设施须与主工程时设计时施同时产使

第十七  入驻业按+环境理改实施方的要资项的环评批或记等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应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重要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 做好企业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租赁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由租赁企业负责管理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


第六章 经营与统计管理

第二十条 入驻企业应依法注册登记,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统计、财务管理制度,按要求申报相关统计数据、报表和其他材料。统计、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按要求申报统计数据、报表和其他材料的企业,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租赁企业的统计数据、报表和企业相关材料申报由出租企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入驻企业有做好劳动保障、综治工作管理和向有关职能部门报送企业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投资项目和企业,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予以处罚,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关闭。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城北工业区内新建、已建、在建、续建、待建的投资项目和所有企业(含租赁企业)。

第二十六条 外舍王金垟复合产业区和园区外的投资项目和企业参照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县经济商务科技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景经商〔2019〕29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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