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鄞州区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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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相关科室(单位):

 现将《鄞州区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商务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1年9月15日                                                  


鄞州区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专项资金对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的推动作用,根据《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做好新一轮追溯体系服务工作的通知》(甬商务商贸函〔2020〕25号)、《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数据采集服务和平台服务保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甬商务商贸函〔2020〕64号)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鄞州区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鄞州区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按照“总额控制、突出重点、动态调整、绩效挂钩、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上级财政补助组成,主要用于鄞州区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数据采集服务点的建设、运行、维护和考核。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区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各类数据采集服务点,包括菜市场、超市、农产品生产加工及菜篮子基地、团购、冷链仓储及配送等与宁波市重要产品追溯管理体系平台进行对接并按要求和规范上传数据的商贸流通企业。

第五条 全区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各流通节点设备采购、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应用开发等建设费用。

第六条 全区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数据采集服务点运行管理维护费用,包括运维管理服务费用、节点运行管理费用补助等。

第七条 全区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各数据采集服务点相关人员培训费用。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工作费用,包括检查、考核、奖励等费用。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宣传推广及其他费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及标准

第十条 建设费用:

建设项目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应用开发等费用根据相关合同支付。

各节点单位因改造或其他原因需要临时拆除且重新安装的费用,根据相关合同支付。

第十一条 我区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运维管理服务费用根据《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数据资源服务和平台服务保障项目(鄞州区)》支付。

第十二条 数据采集服务点运行管理费用根据各点实际运行情况补助:

1、菜市场数据采集服务点(原肉菜追溯节点)每年根据实际使用追溯秤数量,以每台秤300元标准予以补助,对市场规模比较小的(追溯秤数量20把以下的)予以不少于6000元经费补助。

2、菜篮子基地、生鲜超市、团购、配送等其他业态数据采集服务点每年有70%(含)以上天数使用追溯系统的每年补助1万元;60%(含)以上天数使用追溯系统的每年补助0.8万元;60%以下天数使用追溯系统的不予补助。

第十三条 时间周期:追溯系统运行管理考评实行跨年度评价制度,从上年10月1号至当年9月30号每个季度下发一次考核通报情况。2021年从2020年12月1日开始考核至2021年9月30号。

第十四条 运行考核奖励:原属于肉菜追溯体系的团体采购、菜市场、配送、种植(养殖)基地等业态追溯采集服务点参照《宁波市商务委员关于印发肉菜追溯体系运行管理工作评价办法的通知》(甬商务秩序函〔2017〕160号)中相关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修正调整,每年对各节点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奖励。

1.菜市场数据采集服务点考核包括运行情况、数据量、数据质量(经营户达标、进场数据量、交易数据量、品种覆盖、进出平衡、数据关联、数据规范性、经营户数量),以市平台考核分数为基准,按季度考核,平均分达到6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菜市场。在合格基础上,根据考核情况分档给予奖励:

季度平均分达到60(含)-65分的,每季奖励1500元;65(含)-70分的,每季奖励2100元;70(含)-75分的,每季奖励2700元;75(含)--80分,每季奖励3600元;80分(含)以上,每季奖励4000元。

2.菜篮子基地节点以月度为考核周期,按考评标准达到月均达到100分;团购企业、配送企业等日均追溯运行管理分达到83分以上,给予1万元奖励。

3.以接口对接、数据共享、平台互通等方式接入的新型接入的业态采集源,主要考评数据量、数据质量、更新频率、链条可合成率。按照规模和考评得分等实际情况经商务局核准给予数据采集服务点不高于2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培训费用:管理人员和经营户培训费开支标准根据《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鄞财综〔2014〕44号、45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费用:根据实际需求支出。

第十七条 宣传费用:根据实际需求支出。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八条 建设费用:具体根据合同约定予以支付;需要临时拆除后重新安装的费用,由节点单位提出申请,经商务局同意,由节点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合同,并支付相应安装费用,商务局在每年年底前根据合同和支付凭证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九条 运维管理服务费用:每年根据合同约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条 节点运行管理费用:每年年底前下拨给建有追溯子系统的节点单位,用于日常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奖励费用:菜市场运行考核奖励,根据每年季度考核结果,奖励给菜市场肉菜追溯体系管理人员;菜篮子基地及团购、配送企业奖励,分别奖励给各有关企业。


第五章  专项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二十二条 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每年对资金拨付的依据及额度进行审核后,统一进行资金拨付。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项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必要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鄞商局〔2019〕35号《鄞州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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