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动全县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了《庆元县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元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庆元县财政局
2021年9月9日
庆元县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全县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遗产包含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管理。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县文广旅体局应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县财政局可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控制单位的其他已予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
(二)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规划编制。
(三)对各级名录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进行保护、保存、研究、传承等方面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四级名录项目保护传承经费和其他重大项目保护补助经费。
(四)经县财政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物质文化遗产(文物)项目,由县文保所于每年的5月底前,将本年度的文物修缮计划、预算方案上报县文广旅体局、财政局复核,确定本年度修缮计划。
第七条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由政府实施的项目(含政府要求实施的项目):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由县文保所落实工程相关事项。
2.文物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
3.文物保护项目完成后,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县财政局牵头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和项目决算资料。资金支付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由村两委及产权所有人实施的项目(含宗祠、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三普登记点)
1.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下发资金补助申请文件,由项目具体实施人根据文件要求提供具体的资料,经所在村两委及乡镇(街道)同意盖章后上交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应该在实施补助前,组织人员前往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并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提出补助建议。
3.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年度县文化遗产专项资金情况,研究具体补助金额,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补助资金。
4.单个项目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5000元。
(三)业余文保员的管理经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元/月,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50元/月,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00元/月。一人承担多个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经费适当增加。县文广旅体局根据业余文保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优评先并进行表彰,评优评先比例不超过业余文保员数量的20%,奖金不超过800元/人。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于每年的4月底前,将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上报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复核,确定本年度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申报及保护项目、传承基地、传承人的补助、组织管理和活动的开展工作。
(二)申报工作相关支出。根据每年各级的申报工作要求,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非遗名录、传承基地、传承人的申报经费以及申报成功后的申报奖励。
(三)传承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非遗旅游区(景区)、示范区、戏剧特色村、非遗美丽乡村、民俗文化村、非遗展示体验点等项目的补助经费实行定额一次性补助。对当年申报成功新列入国家级传承基地的,予以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当年申报成功新列入省级传承基地的,予以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当年申报成功新列入市级传承基地的,予以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当年申报成功新列入县级传承基地的,予以一次性补助1万元。
(四)传承基地保护活动开展经费。各传承基地根据各个项目的特点开展保护传承活动,每年视活动情况,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适当补助,相关材料在11月10日前上交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0元/年。
参加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定的展示展演项目除享受上述条款外,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具体是:承担送戏下乡任务的,除了送戏下乡经费外给予每场500元的补助;参加非遗四季行、山海协作非遗市集等活动的非遗展示的项目和县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要求参加的活动,省外给予6000元/场(以3天计算,超过3天的适当增加),市外省内给予4000元/场的补助(以3天计算,超过3天的适当增加),市内县外给予3000元/场补助,县内给予1200元/场补助(邀请外县参加的项目给予1500—2500/场的补助);参加省市非遗展演、调演的项目,按实际参加人数计算,给予200元/天·人的补助(未包含交通费和住宿费);参加县内非遗展演的项目,按实际参加人数计算,给予200元/场·人的补助(包干补助)。参加文化和旅游部主办的展示活动,除6000元/场的补助外,其他费用按实予以补助。
(五)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国家级、省级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及补助标准按照省里下发的文件执行,从省非遗专项资金中列支;年满65周岁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由市文广旅体局直接补助;65周岁以下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和65周岁以上的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标准为1200元/年;65周岁以下的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标准为800元/年。
(六)对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非遗名录的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活态保护传承补助,标准如下:
1.对于新建木拱廊桥的补助,根据其建设规模,最高补助标准为给予建设业主一次性补助5万元/座;对于新建廊桥(非木拱廊桥)的补助,根据其建设规模,最高补助标准为给予建设业主一次性补助2万元/座。
2.对于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团队开展的新建廊桥、修缮廊桥、做廊桥模型、拍摄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的宣传片、培训收徒等活态传承活动,年底根据本年度的开展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年。
3.对于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定的各类活动及培训,所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的予以补助。
(七)对于当地民俗文化挖掘,编撰成册的,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0元。
第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明确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为专项资金的公开主体,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通过网站、宣传栏等媒介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过程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要成立专项资金使用检查组,每年要向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核批新补助项目或收回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项目或其他配套条件骗取补助经费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财政局商议后予以补充。
本办法由庆元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庆元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