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在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快数字化改革,进一步提高龙泉市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建设水平,加强龙泉市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的统筹管理、集约化建设以及全过程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龙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龙泉市大数据发展中心是龙泉市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的统筹、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的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方案技术审查,指导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数据共享绩效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市发改局、市经商局、市互联网信息中心、市公安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档案馆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字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三)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业主单位是指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并组织实施建设的县级党政机关、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项目承建单位是指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项目建设承担机构;咨询单位、监理单位、评测单位是指具备相关专业能力,可承担咨询设计、监理、评测业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项目业主单位是数字化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数字化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申报、项目采购、项目建设、进度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项目验收、项目运维、项目资产、绩效自评等工作负总责。
(四)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是指由龙泉市县级各党政机关、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设,由政府财政资金安排,用于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等法定职能,优化内部管理,以数字化技术、大数据技术、网络化技术、智能化技术为支撑的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平台、业务应用系统(场景)和运维服务项目。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续建项目(不含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设备购置、不含数字化建设方案咨询类项目),运维服务项目包括新运维、续运维项目。
涉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上级统一立项的数字化项目(涉及上级补助资金的)在龙泉落地、部署的,不纳入本办法管理。由项目业主单位需在完成后向市大数据发展中心报送项目相关材料。
(五)龙泉市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包括管理、立项、采购、建设、验收、运维、绩效等。
(六)数字化项目按申报类型分为工程建设类(需报发改立项的项目)、政府采购类(只报财政申请预算的项目)。其中,政府采购类项目按投资额度30万元以下、30万元(含)至400万元、400万元(含)以上分为小额类项目、一般类项目、较大类项目。
(七)由市大数据发展中心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龙泉市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评审专家库并纳入省市县共建数字化评审专家库。加强培训和管理,为全市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评估等全过程提供理论创新指导和智力支撑。
二、管理
(一)各单位在编制数字化专项规划时,应衔接数字化发展规律和数字化建设特点,规划发布后报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存档。
(二)各单位根据申报项目类型依次向市大数据发展中心申报次年年度数字化项目建设计划(包括新建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建议书、续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运维资金需求计划)。工程建设类于每年8月15日前上报,政府采购类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
(三)以下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1.新建或扩建机房、云平台、实体数据中心、指挥大厅;
2.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网络的专网租赁、新建和改造项目,未纳入电子政务网络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使用视联网视频会议系统以外的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和运维项目;
3.未部署、未迁移到统一的政务云平台的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未明确系统迁移至统一的政务云计划的运维服务项目(涉密或有上级工作要求的除外);
4.新建或扩建数字证书系统(CA认证)、电子印章系统、移动即时通讯系统、政府网站支撑平台、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APP)、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咨询投诉系统、执法检查类系统及相关模块的项目;
5.未依托省、市、县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开展的非涉密大数据分析类项目;
6.未接入“浙里办”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浙政钉”的非涉密办公类、决策辅助类项目;未依托“龙泉市城市事件治理系统”、“基层治理四平台”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网格员延伸应用的项目;
7.未明确需求和绩效目标、重复建设、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不利于数据资源共享的项目;
8.可统筹整合的信息基础设施采购服务(如视频监控设备、移动视频采集设备和各类感应设备等);
9.非共建共享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支撑平台、数据资源等项目;
10.原项目尚未验收的改建、升级类项目。
(四)项目业主单位可常年编制、申报本部门项目,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的常年编制、申报的组织工作;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对项目业主单位报送的项目随报随汇。
(五)工程建设类项目,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对各单位上报的项目先行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将拟实施项目的建议向发改局和财政局发函告知。发改局根据建议函将涉及的相关项目列入次年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工作。
三、审查
(一)对于政府采购类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设计划时需要提供详细的项目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报市大数据发展中心申请技术审查。其中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具备数字化工程咨询能力的单位编制方案,项目投资预算应包含项目建设的所有相关费用。
(二)方案应符合数字化改革要求,全面有效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建设管理原则,杜绝发生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现象。
(三)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数字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项目方案设计,形成统一框架的建设方案后进行联合申报。
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资源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
(四)方案技术审查原则如下:
1.项目的系统开发应符合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数字化改革顶层设计和城市大脑建设顶层规划,按照数据全量归集、数据实时更新的基本要求接入龙泉市数据仓。
2.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建设目标明确、内容详实、需求充分、技术可行、投资合理。
3.统筹考虑各部门(单位)间的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充分利用已建的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整合归并同类项目、避免重复建设。
4.项目能实现实用、便民、可持续等高效益目标。
5.项目必须按照最新的等保标准完成系统等级保护工作。
6.项目必须要符合当前信创工作标准。
(五)小额类项目由市大数据发展中心进行技术核查,通过后纳入项目库。一般类和较大类项目由市大数据发展中心组织专家组统一进行技术审查,主要针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路线可靠性、建设内容完整性、投资预算合理性、项目效益分析、信息安全可靠性等,形成书面专家技术审查意见,方案通过后纳入项目库。
未能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需在15个工作日内修改方案并再次申报技术审查,通过后可纳入项目库;通过技术审查但需要完善方案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后纳入项目库。逾期未执行的项目将不予纳入项目库。
(六)项目库建成后,由市大数据发展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就项目资金落实方面进行综合平衡,并出具联审意见由市大数据发展中心拟定项目建议函告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建议函内容下达部门(单位)预算控制数并纳入次年年度的部门(单位)预算管理。之后若有项目信息修改需求的项目业主单位,可在市财政局预算编制“二上”期间向市大数据发展中心进行项目信息修改申报,由市大数据发展中心汇总审定后发告知函至市财政局,项目业主单位再按照财政局预算编制“二上”的规范要求执行。
四、采购
龙泉市政府投资数字化项目的采购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执行。
五、建设
(一)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数据规范标准等制度。
(二)项目建设周期即项目采购完成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进度执行,项目进度不得随意变更。
(三)为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软件开发金额达到200万(含)以上的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通过第三方评测机构的性能测评、信息安全评测。
(四)数字化项目在建设期间实行“项目专员”负责制。项目业主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项目专员”,全程负责协调、跟踪、上报项目进度,规范做好项目质量、进度、投资、变更等全过程管理,推进项目实施。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遵循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六)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省、市的相关标准规范,确保建成后的项目具有开放性、共享性和可扩展性。
(七)项目建设出现逾期30天以上,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向市大数据发展中心报告,同时附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报告,有关单位依照规定,出具项目整改、暂停建设、撤销的书面意见。项目因目标无法完全实现需要终止的,项目单位按《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终止的有关手续,并向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和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
六、验收
(一)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若项目由不同中标商承建,可分标段组织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项目业主单位确认建设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后,自行完成初验后,项目进入试运行。
(二)试运行的2个月内,小额类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材料报大数据发展中心。一般类项目和较大类项目需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并邀请大数据发展中心参与验收,一般类项目的验收小组应有 3 名(含)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较大类项目应有5名(含)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第三方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验收小组应出具书面结论。
(三)验收应当根据项目不同类型、特征并参考以下标准:
1.项目建设内容、规模、进度、投资额和其他控制指标按照审查确认文件、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实施,变更合理;
2.资源配置、应用系统、网络系统、安全系统的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按要求做好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
3.项目建设和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
4.项目档案资料和技术文档齐全,达到设计要求;
5.用户使用界面友好,系统的功能、流程达到设计要求;
6.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均达到合同建设要求;
7.运维方案可行。
(四)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项目业主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项目复验,邀请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参加复验,复验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七、运维
(一)运维项目是指为保证数字化系统正常安全稳定运行而购买的服务类项目,主要分为基础设施类与业务系统类。
数字化项目验收结束,进入运维阶段,项目业主单位应设置专员负责业务日常数据、业务流程等维护管理工作,项目业主单位与运维单位应当签订运维合同,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已经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数字化系统,应按要求迁入丽水政务云(涉密或有上级工作要求的项目除外)并按要求做好数据归集、共享、开放等工作。
八、绩效
(一)项目业主单位要根据全省一体化资源系统(IRS)的建设规范,建立应用目录、数据目录和组建目录,并在一体化资源系统同步做好录入工作。项目业主单位应无偿共享公共数据,不得拒绝其他部门提出的合理共享要求;要求列入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公共数据范围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二)数字化项目应实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并投入运行后一年内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报市大数据发展中心、抄送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可联合市财政局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机构适时对项目随机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库纳入的重要依据。
九、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十、附则
(一)本办法中审查、建设、验收、绩效部分仅适用于政府采购类项目,工程建设类项目的审查、建设、验收、绩效则按照《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之处,可参照上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中所涉及各环节的专家费用由组织单位支付,重新评审验收专家费用(针对再次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支付,具体支付费用额度按财政标准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1年9月7日起施行,试行截止到2024年9月6日。

